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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14-11898 文号 丽政办发〔2007〕111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14-07-17 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01-2007-0007
关于推广小额贷款支持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07-17 17:4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推广小额贷款支持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推广小额贷款支持低收入农户增收的意见

市人行  市财政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施低收入农户增收工程  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丽委〔2007〕1号),进一步创新金融服务机制,积极推进农户小额信贷,支持农民特别是低收入农户增收,促进城乡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农村经济金融发展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小额贷款对支持低收入农户增收的重要性

低收入农户增收问题是当前我市"三农"工作的重中之重,解决好低收入农户增收问题,对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实现社会稳定与公平有着重要的意义。低收入农户维持生存、发展生产需要最基本的资金支持,但又没有获得商业贷款的抵押担保条件和能力。小额贷款作为一种额度较小的金融信贷服务,其小额、分散、便捷的特点,刚好满足了低收入农户的信贷需求。因此,全市金融机构要树立大局意识,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金融支持低收入农户增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小额贷款作为改善金融支农服务手段,方便农户借贷,实施农村信用工程的重要措施,切实加以推广,为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提供金融支持。

二、创新方式,有效满足低收入农户的信贷需求

(一)进一步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一项增强信贷支农服务功能的重大政策措施,为解决农户贷款难、促进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农村信用社要把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与创建信用乡(镇)、村工作相结合,构建"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村信用社、农户"四位一体的农村信用服务体系,加强农村金融知识普及和诚信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积极开展"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工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将低收入农户纳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服务范围,根据低收入农户的具体收入水平和信用程度,灵活合理地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信贷管理办法。对低收入农户实行政策倾斜、服务优先、利率优惠。对达不到相应信用等级的低收入农户,也要通过建立农户联保小组,利用农户联保贷款的方式给予信贷支持。

(二)大力推进林权抵押贷款。

林权抵押贷款是解决农村普遍存在的贷款抵押难问题和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的有效途径,也是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辖内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特点和业务优势,大力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农村信用社要结合信用村、信用户创建活动,大力推进林农小额循环贷款,以农户依法拥有的林权提供最高额的贷款担保,采取"集中评定、一次登记、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充分发挥林农小额循环贷款面广、额小、手续简便的特点,有效解决低收入农户的贷款难问题。农发行和国有商业银行也要发挥信贷管理的专业优势,积极拓展林权直接抵押和担保贷款业务,增加辐射作用,形成林农小额循环贷款、林权直接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等贷款方式优势互补,齐头并进的推进格局。

(三)积极推动小额担保贷款。

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精神,积极探索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新模式,扩大贷款对象和范围,推行创业培训与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工作模式,支持低收入农户自主创业,促进增收。同时,鼓励担保机构、经济实体、农村专业组织、农业龙头企业以及社会其他人员等为低收入农户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认真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切实为有担保的低收入农户提供小额贷款支持,多层面、多渠道解决低收入农户贷款难问题。

(四)积极开展农业龙头企业统贷统还业务。

各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步伐加快、农业龙头企业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切实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信贷投入力度,大力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实施农业产业化带动扶贫策略。采取农业龙头企业统贷统还方式,引导农业龙头企业与低收入农户进行生产联系与利益衔接。通过合同购销、利益返还、保护价收购等经济关系,形成有效利益机制,有效解决低收入农户单个生产经营风险大,承贷能力低等问题,以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提高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脱贫。

三、通力合作,建立小额信贷长效机制

(一)加强窗口指导,充分发挥金融支农政策作用。

人民银行要强化政策引导和"窗口"指导作用,改进和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加强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及企业的沟通与联系,促进金融机构优化贷款投向结构,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低收入农户的信贷投入。要充分发挥支农再贷款资金杠杆作用,适时给予农村信用社再贷款支持,增强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

(二)加大推广小额贷款的政策扶持力度,建立健全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和防范措施。

扩大低收入农户小额贷款发放,关键是解决风险补偿问题。要通过出台利率、财政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降低小额贷款风险,平衡金融机构收益,搭建起政策性目标与商业性运作之间的桥梁。一是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完善利率定价机制,对低收入农户实行少上浮或不上浮的优惠利率政策,切实减轻低收入农户的负担。二是增加财政投入,对市本级低收入农户小额贷款给予50%的财政贴息。各县(市)政府也要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对当地低收入农户小额贷款给予贴息。三是由政府出资建立农户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解决低收入农户小额贷款的担保和风险补偿问题。

(三)加快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信用担保体系,缓解低收入农户贷款难问题。

各金融机构要与相关政府部门加强配合,加快推进全市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针对低收入农户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运用多种担保方式,切实解决低收入农户贷款担保难问题。一是要引导建立农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多形式的农户贷款担保基金,为低收入农户提供担保。二是推广国家工作人员担保制度。鼓励由财政供养人员为保证人,以个人自愿为前提,为低收入农户提供担保。三是鼓励各类农村专业经济组织成立农业专业担保机构,采取吸收会员资金设立担保基金的方式,为低收入农户提供贷款担保。四是鼓励工商企业等经济实体、农业龙头企业和其他个人为低收入农户提供小额贷款担保。

(四)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为小额贷款保驾护航。

各级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的风险分散机制,努力为农业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加大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立足试点工作基础,逐步在全市范围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要加快建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与小额贷款相适应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和建立农贷担保与农业保险有机结合的新路子,减少低收入农户小额贷款担保风险,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提高低收入农户的资金融通能力和收入稳定性,切实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对"三农"的经济补偿作用。

四、加强领导,充分调动推进小额贷款工作的积极性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推广小额贷款力度。

推广小额贷款,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金融机构及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出台相应配套措施,切实加大推广低收入农户小额贷款力度。

(二)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发展。

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各自的经营特色,立足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小额贷款方式,积极推进农户小额贷款工作。各国有商业银行要积极利用信贷管理的专业优势,采取有效途径加大对低收入农户的信贷投入。农发行要以经营机制改革为契机,积极探索推广农户小额贷款的新机制和新途径,真正发挥政策性银行支农作用。农村信用社要发挥服务"三农"的主力军作用,充分依托网点多、覆盖面广的优势,切实采取措施大力推进低收入农户小额贷款业务。

(三)建立考核机制,调动金融机构积极性。

全市各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农户小额贷款激励与约束机制,将低收入农户小额贷款工作作为年度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形成有效的导向机制,进一步调动小额贷款投放的工作积极性。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金融  贷款  低收入△  意见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丽水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