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15-12228 | 文号 | 丽政办发〔2014〕171号 |
组配分类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
成文日期 | 2015-01-13 10:04: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完善收费制度,加强我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优化和环节精简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丽政办发〔2014〕14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丽水市行政审批中介(专业技术)服务项目目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丽水市行政审批中介(专业技术)服务项目目录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丽水市行政审批中介(专业技术)服务项目目录
序号 | 行政审批 实施机关 | 行政审批事项 | 中介服务事项 | 中介服务事项设置依据 | 收费标准 | 参考服务时限 |
1 | 人防部门 | 1.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2.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审批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 | 详见《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后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249号) | 1.设防等级为核五级的人防工程,不超过10个工作日;2.设防等级为核六级中型人防工程及防空地下室、兼顾人防要求的地下工程,不超过7个工作日;3.小型及零星人防工程不超过3个工作日 |
2 | 建设(规划)部门 |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 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书(交通影响相关内容纳入选址论证报告)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1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和省建设厅、省公安厅《关于对重大建设工程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建规发〔2007〕166号) | 双方协商,交通影响评价按省政府316号令规定不收费 | 40个工作日,跨区域线型工程或情况复杂的,合同另行约定 |
3 | 建设(规划)部门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规划建设项目日照分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年版>) 、《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建设发〔2008〕142号) | 详见《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后的建设工程规划日照分析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256号) | 7个工作日,规模较大的项目可适当延长,合同另行约定 |
4 | 建设(规划)部门 | 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 |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 | 详见浙价服〔2013〕84号、 丽发改价管〔2013〕138号 | 简易项目6个工作日,一般项目12个工作日,复杂项目18个工作日 |
5 | 建设(规划)部门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93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34 号) | 详见《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7〕147号) | 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10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7个工作日;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5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3个工作日 |
6 | 建设(规划)部门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竣工核实 | 房产测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主席令第75号)、《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 | 详见浙价服〔2013〕86号 | 个人部分规划区内5个工作日,规划区外7个工作日;房产和竣工面积实测5万平方米以下10个工作日,5万平方米以上15个工作日 |
7 | 建设(规划)部门 | 招标控制价审核 | 招标控制价编制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丽政发〔2013〕56号) | 详见浙价服〔2009〕84号 | 双方通过咨询合同自行约定 |
8 | 建设(规划)部门 | 招标控制价审核 | 招标控制价审查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丽政发〔2013〕56号) | 详见浙价服〔2009〕84号 | 双方通过咨询合同自行约定 |
9 | 建设(规划)部门 | 招标文件备案 | 工程量清单编制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丽政发〔2013〕56号) | 详见浙价服〔2009〕84号 | 双方通过咨询合同自行约定 |
10 | 建设(规划)部门 | 招标文件备案 | 工程量清单审核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丽政发〔2013〕56号) | 详见浙价服〔2009〕84号 | 双方通过咨询合同自行约定 |
11 | 建设(规划)部门 | 竣工核实 | 放样验线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1号) | 详见浙价服〔2013〕86号 | 2个工作日 |
12 | 安监部门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及竣工验收审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及竣工验收审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及竣工验收审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 | 1.安全评价;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 3.安全设施设计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 安全评价详见《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后的安全评价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254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冲压设备安全性能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浙价服〔2011〕122号)执行;其他检测收费另行制定;安全设施设计收费由双方协商 | 1.安全评价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专业委员会关于加快安全评价项目编制时间和降低标准的通知》(浙安评协〔2013〕1号)规定:合同额10-30万元,40-45个工作日;合同额3-10万元,30-35个工作日;合同额3万元以下,15个工作日; |
13 | 国土 |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勘查、评估 | 地质灾害、探矿权(部、省发证)、采矿权价款评估 |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 询价或竞争性谈判 | 地质勘查双方约定,评估1个月 |
14 | 国土 | 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开发利用方案年度监测检查 | 实地地质、测量,编制报告 |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 询价或竞争性谈判 | 双方约定 |
15 | 国土 | 土地预审、农转用报批、土地征收、土地供应、土地整治 | 土地勘测定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 国测财字〔2002〕3号、浙价服〔2003〕86号、丽发改价管〔2013〕137号(农民私人建房土地勘测定界费用免收) | 5个工作日(大型工程另行约定) |
16 | 国土 | 农转用报批、规划审核、审批 | 土地相关规划、编制、数字建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 市场决定 | 5个工作日(大型工程另行约定) |
17 | 国土 | 土地登记发证 | 地籍测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 国测财字〔2002〕3号、浙价服〔2013〕86号、丽发改价管〔2013〕137号 | 商品房(即时即办)、农村土地登记发证(2个工作日) |
18 | 国土 | 年度土地变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 | 土地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 | 国测财字〔2002〕3号、浙价服〔2013〕86号 | 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时限 |
19 | 国土 | 地价评估 | 公开出让项目的地价评估及二级市场补缴土地出让金地价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29号) | 详见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土地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98号) | 10个工作日 |
20 | 国土 | 农转用报批前置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易发区内) |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 市场决定 | 委托协议中议定 |
21 | 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 详见《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7〕147号) | 15个工作日 |
22 | 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消防设施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 双方协商 | 受建设单位委托且消防设施调试完成后5个工作日 |
23 | 气象部门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第23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 详见《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雷击风险评估防雷检测等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83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专业气象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8〕267号) | 简易项目10个工作日、一般项目15个工作日、大型复杂项目20个工作日 |
24 | 气象部门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简易项目2个工作日、一般项目3个工作日、大型复杂项目5个工作日 | ||
25 | 气象部门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前置技术服务包括防雷装置检测 | 简易项目5个工作日、一般项目10个工作日、大型复杂项目20个工作日 | ||
26 | 经信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民用建筑除外)节能审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民用建筑除外)节能评估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 | 详见《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后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250号) | 年用能5000吨标煤及以上项目45个工作日;工艺相对简单的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双方协商约定 |
27 | 林业部门 | 征收、占用林地许可 | 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林业勘察设计) |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 | 按计价格〔2002〕10号,林建协〔2014〕17号,计价格〔1999〕1283号标准的50% | 根据浙林策〔2013〕27号:一般项目45天,重大项目3个月,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 |
28 | 林业部门 | 林木采伐许可 |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 |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 双方协定 | 100立方米及以下15个工作日,100立方米以上20个工作日 |
29 | 环保部门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77号) | 详见《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85号)、《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 对于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环境区域的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业主及时全面提供真实资料的前提下,环评报告书编制时限为60个工作日,环评报告表编制时限为20个工作日。非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政府投资项目执行,以合同约定为准 |
30 | 环保部门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 |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 | 详见浙价服〔2013〕85号、计价格〔2002〕125号 | 10个工作日 |
31 | 发改委及经信委 | 企业投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浙政发〔200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73号) | 详见《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编制和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252号)、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浙价房〔1999〕411号) | 合同约定 |
32 | 发改委及 经信委 | 企业投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1.项目申请报告咨询评估;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咨询评估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浙政发〔200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7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发改委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08〕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发改委审批、核准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工作的通知》(浙发改办字〔2013〕20号) | 不向行政相对人收费,评估费用由财政资金保障 | 12个工作日 |
33 | 发改委及 经信委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国外贷款投资项目审批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查 | 1.编制项目建议书;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浙政发〔200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 详见《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编制和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252号)、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浙价房〔1999〕411号) | 合同约定 |
34 | 发改委及经信委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国外贷款投资项目审批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查 | 1.项目建议书咨询评估;2.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评估(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下的原则上不再委托评估);3.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咨询评估 | 《浙江省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发改委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08〕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发改委审批、核准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工作的通知》(浙发改办字〔2013〕20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1号) | 不向行政相对人收费,评估费用由财政资金保障 | 12个工作日 |
35 | 发展改革部门 | 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编制初步设计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浙政发〔2005〕4号) | 详见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 | 合同约定 |
36 | 发展改革部门 |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 |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关于印发〈省发改委审批、核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3〕1173号) | 不向行政相对人收费,评估费用由财政资金保障 | 12个工作日 |
37 | 财政部门 | 工程招标 | 项目招标控制价(标底)审核 |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丽水市招投标管理办法》(丽政发〔2013〕56号)、《丽水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办法》(丽政发〔2006〕65号)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84号) | 中介机构10-15个工作日,中介招标及财政复核12个工作日。 |
38 | 财政部门 | 项目结算 | 项目结算审核 |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丽水市招投标管理办法》(丽政发〔2013〕56号)、《丽水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办法》(丽政发〔2006〕65号)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84号) | 项目审核意见需项目业主及施工方共同认可,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
39 | 财政部门 | 竣工财务决算 |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丽水市招投标管理办法》(丽政发〔2013〕56号)、《丽水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办法》(丽政发〔2006〕65号)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84号) | 项目审核意见需项目业主及施工方共同认可,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
40 | 农发办 |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批 | 1.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设计和审价报告;2.产业化经营补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0号)、《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农发〔2011〕6号) | 双方协商 | 参照财政部、国家农发办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指南 |
41 | 水利部门 | 取水许可(水资源认证) |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 | 详见《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费等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251号) | 资料收集完整后,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确定,最长不超过3个月 |
42 | 水利部门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 | 详见《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费等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251号) | 资料收集完整后,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确定,最长不超过3个月 |
43 | 水利部门 | 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 | 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 | 双方协商 | 双方协商 |
44 | 水利部门 | 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 详见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 | 资料收集完整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意见 |
45 | 水利部门 |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 | 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 双方协商 | 资料收集完整后,2个月内完成送审稿 |
46 | 水利部门 | 临时占用、拆除水利工程(含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等)审批 | 重要建设项目应提供临时占用、拆除水利工程影响评价报告 |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 | 详见《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编制和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252号)、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2013〕1283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浙价房〔1999〕411号) | 资料收集完整后,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
47 | 水利部门 |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审批 | 重要建设项目应提供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建设影响评价报告 |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 | ||
48 | 水利部门 | 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含占用水域审批) | 重要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或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 详见《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费等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251号) | 资料收集完整后,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
49 | 民政部门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办理设立登记 | 验资报告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详见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1号)、《关于资产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浙价服〔2013〕234号)、《关于制定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0号)、《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浙注协〔2011〕18号) | 20个工作日,外部取证相对简单的15个工作日 |
50 | 交通部门 | 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 交通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 | 《建设工程勘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 详见《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编制和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252号)、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浙价房〔1999〕411号) | 15个工作日 |
51 | 交通部门 | 交通工程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咨询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建设工程勘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 详见《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 | 15个工作日 | |
52 | 港航(海事)管理部门 |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 | 双方协商 | 45个工作日 |
53 | 港航(海事)管理部门 |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或通航安全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海通航〔2011〕262号) | 双方协商 | 30个工作日 |
54 | 公路管理部门 |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 涉路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评价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 双方协商 | 合同约定(省:15个工作日) |
55 | 卫生部门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环境卫生检测 |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7号令)、《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2009〕110号) | 双方协商 | 30个工作日 |
56 | 卫生部门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用水 | ||||
57 | 卫生部门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消毒产品卫生检测 | 合同约定 | |||
58 | 卫生部门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原材料的卫生安全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 双方协商 | 技术评审每月一次;浙江省卫生安全检测服务为45个工作日 |
59 | 卫生部门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放射诊疗防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 双方协商 | 合同约定 |
60 | 卫生部门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放射诊疗防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 双方协商 | 合同约定 |
61 | 卫生部门 | 放射诊疗许可 | 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 双方协商 | 合同约定 |
62 | 卫生部门 |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饮用水供水单位的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的水质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 双方协商 | 45个工作日 |
63 | 卫生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卫生检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 双方协商 | 45个工作日 |
64 | 质监部门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 技术评审 |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 | 不收费 | 15个工作日 |
65 | 质监部门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 型式评价(定型鉴定、样机试验) | 《计量法实施细则》(技监发便字第045号)、《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4号) | 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60个工作日 |
66 | 质监部门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现场考核 |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4号)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整改时间除外) |
67 | 质监部门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计量标准考评 |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2号) | 不收费 | 60个工作日 |
68 | 质监部门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 |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 15 号) | 不收费 | 3个月 |
69 | 质监部门 | 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资格许可 | 型式试验 |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国质监锅 〔2003〕174号)、《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国质监锅 〔2003〕174号) | 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现场鉴定评审时间3个工作日,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后提交评审报告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
70 | 质监部门 | 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资格许可 | 鉴定评审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质检锅函〔2003〕408号) | 不收费 | 现场鉴定评审时间3个工作日,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后提交评审报告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
71 | 质监部门 | 特种设备(气瓶)检验检测机构资格核准 | 鉴定评审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质检锅函〔2003〕408号) | 不收费 | 现场鉴定评审时间3个工作日,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后提交评审报告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
72 | 质监部门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 | 鉴定评审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质检锅函〔2003〕408号) | 不收费 | 现场鉴定评审时间3个工作日,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后提交评审报告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
73 | 质监部门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 《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以及此后陆续发布的“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第五批、第六批、第七批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备案的函” | 产品检验时间按照技术规范规定的时间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