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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15-11930 文号 丽政发〔2010〕29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15-01-05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01-05 10:0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不断推进我市语言文字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现就加强我市语言文字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稳妥、有效地推进我市语言文字工作,使语言文字工作能更好地适应和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和谐丽水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主要目标

以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为根本,通过积极参与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活动,在全市范围内实现“普通话基本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两大目标,使语言文字法治体系更加完善,语言文字依法规范管理体制更加健全,语言文字工作的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规范化水平显著提高,农村地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初见成效,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更加深入。

三、主要措施

(一)积极推进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高度重视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坚持以评促改、以评促建的原则,加强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2010年,全面做好市区迎接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准备工作,确保顺利通过评估;2011年开始分批开展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活动,努力形成以城市为中心、辐射农村、带动全社会的语言文字工作新格局。

(二)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充分发挥学校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基础作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纳入工作计划和教育教学要求,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培训工作作为教育教学和师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继续开展教师普通话培训与测试工作,把普通话合格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用教师的必要条件。做好中职学校相关专业在校学生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将普通话水平等级合格作为毕业的必要条件。建立校园用语用字督查制度,积极开展各级各类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创建活动。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普及普通话和用语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中,促进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加快发展。

(三)进一步加强行业语言文字工作。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全市党政机关、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等领域工作人员的普通话和规范用字培训与测试。党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带头作用,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要使用普通话进行交流,使普通话真正成为公务员的会议用语、公务用语和交际用语。人事部门要继续将普通话和规范用字列入公务员培训内容,使全市公务员达到规定普通话水平等级,不断提高规范用字的能力。新闻宣传单位要进一步发挥示范作用,电台、电视台、报社及其主管部门要将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纳入行业管理和考核内容,加强业务培训和基本功训练,并把普通话水平达标和用字规范作为招录本行业从业人员必备条件之一。商业、交通、文化、卫生、旅游、铁路、银行、保险、证券、邮政、电信等窗口服务行业,应把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作为企业(单位)文化建设和提高服务质量的重要内容和抓手,把普通话水平达标和用字规范列为对直接面向服务对象的人员和特定岗位人员进行考核的内容。

(四)进一步加强社会用字规范管理。面向社会公众的告示性、标识性文字,除特殊情况外,均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不得出现错别字、自造字,社会用字的书写、印刷以及成语、词语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引起误导,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社会用字规范管理,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常检查语言文字规范使用情况,做到书写规范、工整、易于辨识,缺损时及时修复或者拆除,对违反国家相关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五)进一步推行普通话等级达标和持证上岗制度。196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国家公务员普通话水平原则上要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其中山区、农村乡镇等长期使用方言的公务员可放宽至三级乙等;195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或二级乙等以上,其中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语文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普通话专职教师和汉语语音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新闻媒体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乙等;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乙等及以上,其中播音员、解说员、导游、话务员等公共服务岗位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师范类中文专业毕业生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毕业生达到二级乙等。

对国家公务员,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新闻媒体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实行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对公共服务行业的播音员、解说员、导游、话务员等特定岗位人员,逐步实行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对新闻媒体的编辑、记者、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和校对人员,公共服务行业和印章、名称牌、招牌、广告等设计制作人员,逐步实行经规范汉字培训测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制度。对相关专业的在校中职类学生,实行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毕业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语言文字工作关系到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进步,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社会公共事务。语言文字规范化程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全市上下一定要进一步加强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快推进我市语言文字工作,使其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持。

(二)营造“部门协同、齐抓共管”的语言文字工作氛围。市语委各成员单位、县(市、区)语委及相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语言文字工作管理体制,重视语言文字规范化制度建设和规划管理工作,切实抓好本部门、本单位和本系统的语言文字工作,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三)建立激励机制,加强舆论宣传。要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应用研究、推广普及、监督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要充分利用大众媒体宣传党和国家的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报道语言文字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要组织好每年的“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不断创新活动内容和方法,努力增强全社会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为语言文字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四)围绕中心,延及周边,建立语言文字工作长效机制。以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为契机,努力形成以城市为中心,充分发挥城市辐射带动作用,向广大农村地区扩展和延伸的工作格局,全面提升语言文字应用水平。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语言文字规范化监督检查职责,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规范及标准,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建立语言文字工作长效机制。

二○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