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15-11948 | 文号 | 丽政发〔2011〕93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5-01-05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00―2011―0000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市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引导我市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1〕92号)要求,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各类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集中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发展丽水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主题,以清理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认真解决我市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存在的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和扰乱市场秩序等突出问题,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和机制,依法维护投资、担保、典当、寄售、产权(股权)交易等行业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风险,促进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经营和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1.通过清理整顿,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规范市场秩序,使投资、担保、典当、寄售、产权交易等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律意识得到较大提升,经营活动进一步规范有序,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2.通过清理整顿,查处少数情节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违法案件,以点带面,引导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守法、诚信经营,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3.通过整顿和规范,使我市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监管水平得到实质性提升,监管工作盲点得到有效弥补,弱点得到明显改进,难点得到有力克服,长效监管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
二、规范整顿的范围和重点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全市范围内从事投资、担保、典当、寄售、产权(股权)交易业务的中介机构(含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包括外省、市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清理整顿的重点。
1.清理和打击未经审批登记注册或未取得有关部门特许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金融中介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
2.清理和打击各类投融资、担保、寄售、典当、产权交易等行业企业以虚假违法广告、合同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秩序,以及非法经营金融中介服务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
3.清理和打击各类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4.清理和打击金融中介机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明令限制流通或禁止经营的财物及赃物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和暴力追债等行为。
5.清理和整顿不具备规定的条件,采取虚假出资、虚假材料、虚假证明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营业执照,以及成立后抽逃资金,给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
6.清理和整顿金融中介机构超限额提供担保、提供高息贷款、超比例收取中介服务费,以不正当方式侵犯客户合法权益等违规行为。
7.清理和整顿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未经法定程序审批、无照经营、不按规定增加注册资本金、超范围经营等违规行为。
8.属于《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中所规定的其他需要清理整顿的范围。
9.依法加强对各类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规范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经营行为,包括规范公司制运作和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按规定提取准备金、控制资产负债比例等经营风险控制管理。
10.加强对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高管和从业人员管理,包括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高管及从业人员资质条件审查,是否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
三、清理整顿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12月16日前)。成立市清理整顿和规范金融中介机构经营行为领导小组,制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切实做好本辖区范围内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
(二)自查摸底阶段(2011年12月27日前)。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自查申报和调查摸底相结合,首先由企业开展自查申报,如实填写《丽水市清理整顿规范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自查表》(附件1),于12月23日前将自查表报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企业自查工作,摸清本行业机构数量、分布、业务开展情况、主体资格、从业人员情况、风险状况等情况,并登记造册。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区域(本行业)企业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制订整顿规范的具体措施,并于12月27日前将摸底情况报市金融办。
(三)清理整顿阶段(2012年1月1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各行业主(监)管部门、执法监管部门对照本次活动的范围和重点,结合摸底情况和各自职责范围,对金融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公众利益,损害其它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和清理整顿,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1月11日—20日)。规范整顿结束后,市清理整顿和规范金融中介机构经营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职责分工
市清理整顿和规范金融中介机构经营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本次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
经信、商务、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经营行为。
经信部门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并依据国家、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有关规定要求,联合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法查处融资性担保企业存在的非法集资、高利转贷、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发现的违法行为或案件及时移交或通告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金融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产权交易公司、投资公司的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典当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典当、寄售行业的清理整治和规范,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查处收当赃物、集资、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超限额从银行贷款、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寄售企业借着办理寄售、调剂商行的幌子,经营黄金、铂金、机动车、房地产、欠条、有价证券、放高利贷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将发现的违法行为或案件及时移交或通告公安、工商部门调查处理。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整顿范围内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对超范围经营、无前置许可、无照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两虚一逃”(即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虚假广告等行为的查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担保、典当、寄售等行业的治安管理,并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打击地下钱庄、收赃、销赃、窝赃、非法集资、实行暴力追债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对移交的违法案件及时查处,同时严防本次专项整治行为中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
人民银行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加强对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资金异动监测,一旦发现涉嫌洗钱问题,及时启动反洗钱工作机制,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置。
银监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业机构的监管力度,防止银行信贷资金违规流入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配合查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涉嫌非法集资或者高息揽储、发放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以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金融法律法规行为。
税务部门要加强辖区内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财务监督,对提供虚假纳税申报,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避税收的行为进行查处,规范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纳税行为;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本次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
监察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对各职能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对中介机构进行有效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投资、担保、典当、寄售、产权交易等行业为中小企业和民众提供了金融服务,对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管,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超范围经营、违规经营、无序竞争等行为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给社会稳定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风险隐患。清理整顿和规范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是优化企业服务和经济发展环境、提高企业诚信意识、维护经济市场正常秩序的一项十分重要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清理和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要加强领导,创新机制,确保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二)及时落实到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清理整顿工作安排,制订具体整改方案,落实计划步骤、责任人员和时限要求,确保工作有序进行。要安排专人负责清理整顿工作,于12月20日前将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报市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2012年1月10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市清理整顿和规范金融中介机构经营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附汇总表(详见附件2)。对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报送。
(三)加强协调配合。此次清理整顿活动涉及投资、担保、典当、寄售、产权交易等多个行业,分属多个监管部门,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沟通协作,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共同打击金融中介服务行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做好规范指导。要坚持“以清理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的原则,提升服务理念,帮助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经营模式,进一步强化资本管理,完善治理机制,建立起风险管控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尽快走上依法规范经营的良性发展轨道。加强对从业人员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整体素质,提升服务质量和竞争力,促进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化运作,形成公平合理、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五)形成长效监管机制。要建立完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制度和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对全市中介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建立诚信档案。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业的非现场监管,按季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从2012年1月起,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业的非现场监管报表在报主管部门的同时报市金融办和人行丽水中心支行、丽水银监分局备案。此次清理规范后,对有违规的中介机构,要严格实行降级,直至取消其执业资格的处罚,并建立黑名单制度,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违法的中介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附件:1.丽水市清理整顿和规范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自查表
2.丽水市清理整顿和规范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汇总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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