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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15-11984 文号 丽政发〔2013〕92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15-01-05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00—2013—0022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01-05 10:0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28号)精神,切实提高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立足我市食品产业和监管现状,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中治理整顿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加强政府监管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以转变和创新监管方式为主线,以深化治理整顿为抓手,着力提升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为建设“秀山丽水、养生福地、长寿之乡”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3至5年的时间,全市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取得明显成效,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重点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水平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体制机制更加完善,食品安全技术支撑体系更加健全,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诚信意识大幅增强,社会化监督格局初步建成,食品产业发展水平和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至2015年年底,基本建立健全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机制,基本实现主导产业重要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经过绿色有机认证或地理标志确认的生态精品农产品合格率达100%;食品批发经营者、大中型食品零售经营者电子监管率达100%;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规范弃置率达100%;食品安全基层监管规范率达100%;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规范处置率达100%。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工作机制,夯实基层监管基础。

1.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文件精神,按照“建好机构、配强人员、健全制度、强化保障、运转高效”的总体要求,加快整合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和机构,实现食品安全全程监控、无缝监管。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切实提高综合协调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2.强化监管责任体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的责任,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切实解决监管空白、边界不清等问题。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破解基层监管力量薄弱和分散问题。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执法检查,研究解决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加强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3.完善基层监管网络。继续深化和完善“七个一”基层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模式,研究制订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成立食安委及其办公室,明确责任人员。建立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的密切协作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员队伍建设,注重培训和指导,依托“食品安全社会协同管理平台”平台和手机“食安通”两大技术支撑平台,畅通监管信息,提高监管效能,有效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二)强化日常监管,狠抓隐患排查治理。

1.强化食用农产品监管。强化源头管理,规范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积极培育专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快农业标准化的推广应用,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工作,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强化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制度,稳步推进“三品一标”认证,加强证后监管。扩大对食用农产品的例行监测、监督抽查范围,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和生产加工环节。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加大“两证两章”推行力度,建立完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及病害肉品无害化处理制度,逐步推进牛、羊、禽类等定点屠宰工作。

2.强化食品生产经营监管。严格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生产过程质量控制、食品出厂检验等制度,严厉查处无证生产行为。建立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的公告制度。加强食品认证机构资质管理,严厉查处伪造冒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等违法行为。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关,全面清查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行业及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的专项检查,切实规范食品市场秩序。推进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全面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五常法管理和信息公示制度,积极推进餐饮服务“321”示范工程建设,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以及各项管理和防范措施。大力开展“学生饮食放心工程”建设。扎实推进“地沟油”整治,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切实加强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农村食品加工场所及小食杂店、小集贸市场、小餐饮单位、食品摊贩、农村聚餐的监管。严格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准入管理,加强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口商、代理商的注册、备案和监管,推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全面实施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工程,整顿保健食品经营市场秩序,开展经营企业备案登记并实行分类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和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以及商标、包装和标签标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3.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继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建立健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的长效机制。要重点围绕滥用食品添加剂、病死猪及私屠乱宰等肉品质量安全、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大力度开展综合治理和集中整顿,着力解决带有行业和区域共性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潜在风险,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加大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城乡结合部、学校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和场所的整治力度,及时发现、坚决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厂”、“黑作坊”和“黑窝点”。

4.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各级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从严处罚违法违规企业及有关人员。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协作机制。推动食品安全全程追溯、检验检测互认和监管执法等方面的区域合作。各级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并加强对案件的查处监督;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未及时查处、重大案件久拖不决的,上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办。细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确保有案必移,并逐步实现部门间案件线索信息共享。各级检察院、法院要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办力度,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确保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到位。

5.强化应急处置管理。制定完善市、县两级和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决策、报告及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组建应急处置专家队伍,建立各级各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动工作平台,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提升事故响应、现场处置、医疗救治等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水平。完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

(三)创新工作载体,强化科技支撑作用。

1.提升检验检测能力。按照“市级为龙头、县级为骨干,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的原则,加快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建设,逐步形成“市级检验检测中心、县级检验检测所、乡镇快检车、市场快检设备”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加大对重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建设的支持,通过政策引导和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促进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发展。深化食品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建立完善协调统一、布局合理、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运转高效的检验检测机制。 

2.加强风险监测评估。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立覆盖市、县,逐步延伸到社区、乡村和生产基地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加强监测资源的统筹利用,进一步增设监测点,扩大监测范围、指标和样本量。统一制订、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规范监测数据报送、分析和通报等工作程序。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例行监测。依托《食品安全检测资源整合及预警共享平台》,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风险评估制度和风险预警制度。

3.构建信息追溯平台。按照源头可溯、全程可控、风险可防、责任可究的要求,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逐步建立覆盖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全流程的食品安全电子监管平台。逐步推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电子化台账管理,积极探索电子信息标识物在食用农产品监管中的应用,实现索证索票电子化。

(四)落实主体责任,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1.规范企业主体行为。建立健全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规模以上生产企业和相应的经营单位要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组织,明确负责人员,并纳入食品安全管理员数据库进行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标准,落实质量内控制度,自查自纠制度,依法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全员、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食品交易场所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等集中交易活动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从严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对被吊销证照企业的有关责任人,依法实行行业禁入。

2.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食品生产经营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规模以上食品企业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创造条件组织开展示范性企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依托“食品安全社会协同管理平台”,建立食品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信息记录档案和诚信分类数据库,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电子化管理率达100%。建立并实施“红黑榜”和“灰名单”制度,推行信用分类分级管理,加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失信惩戒力度。组织开展示范性企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大力扶持发展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引导、督促行业自律,营造食品安全诚信环境。

3.落实溯源召回制度。严格落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召回和下架退市制度,并及时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处置情况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和消费提示制度,设立专区专柜销售,或明示临保食品进行销售,严禁更换包装和日期再行销售;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

4.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优化食品产业布局,促进食品工业转型升级,支持优势企业做大做强,提高食品产业的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完善扶优汰劣的产业政策,实施大企业带动战略,大力培训龙头企业、连锁企业、品牌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大力扶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功能提升,加大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饮食店、食品摊贩等升级改造力度,引导食品加工小作坊进园区、进基地,推动小饮食店、食品摊贩集中连片经营和便民疏导点建设,推进特色餐饮示范街创建,不断提高监管和保障水平。 

(五)加强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广泛参与。

1.切实抓好宣传培训。完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相关课程。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形成政府、企业、行业组织、消费者和媒体共同参与的宣传教育网络体系,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食品安全知识与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业务水平;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培训,教育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守法,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2.加大社会监督力度。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和分析制度,密切关注舆情动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引导社会舆论,建立与新闻媒体的协作联动机制,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客观及时、实事求是反映食品安全问题;依法严肃处理恶意制造、传播和炒作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行为。进一步完善“96317”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电话工作机制,落实首问负责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实现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规范化、便捷化。组织动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食品安全专家等各方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认真分析评估本区域食品安全状况,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细化明确各项职责,主动防范、及早介入,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底线。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保障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督网络、检验检测机构、信息技术平台、科技研发、执法装备、风险监测、监督抽检、应急处置、有奖举报、科普宣教、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评价等方面的投入,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引入市场机制,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科学、有效、合法、合规使用。

(三)强化督导检查。完善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制度。采取综合督导、专项督查、跟踪检查等方式,持续不断地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全过程、不间断的督导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对督导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通过督办函、通报等形式责令限期整改落实。

(四)开展绩效评估。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完善以管理指标、评价抽检合格率、公众满意度等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考核评价体系。上级政府要对下级政府进行年度食品安全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评价、发展方式转变评价、社会发展评价等考核的重要内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效能评估制度,完善责任追究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严查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丽政发〔2013〕0092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