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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15-12356 文号 丽政办发〔2015〕164号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市府办
成文日期 2015-12-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与商品有机肥推广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12-14 18:0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商品有机肥生产与应用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5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5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畜禽排泄物和食用菌废菌棒资源化利用,推进“五水共治”、“美丽业态”建设和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与商品有机肥推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为主线,促进农业废弃物和沼液资源化利用。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以生态消纳、达标排放为治理衡量标准,主推“猪—沼—果(粮、菜、茶、竹)”、“两分离+三配套(+有机肥加工或槽灌车运送)+消纳地”、“非接触式发酵床零排放养猪+有机肥加工”等生态循环农业模式,加快养殖场整治提升,加大商品有机肥生产与应用,提升耕地质量和农产品品质,实现化肥减量增效,推进生态精品现代农业发展。

二、发展目标

通过3年努力,力争到2017年,全市建立规模化沼液多级膜浓缩分离系统10套以上,年处理沼液能力6万吨以上;本地商品有机肥年生产量达到5万吨以上,全市年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6万吨以上,减少不合理化肥用量不低于5380吨(实物量),氮肥使用量减少6%,畜禽排泄物和食用菌废菌棒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8%以上。

三、工作重点

(一)鼓励商品有机肥生产。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畜禽养殖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各类企业利用本地畜禽排泄物、食用菌废菌棒等农业废弃物生产商品有机肥;鼓励依托畜禽养殖小区、养殖集中村(乡镇)建立区域性畜禽干粪收集处理中心,开展畜禽干粪收集社会化服务;鼓励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应用生物发酵新技术,加快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完善企业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加强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与畜禽养殖场、有机肥销售单位、使用大户的合作,建立有机肥行业协会,促进商品有机肥生产有序发展。

(二)促进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鼓励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使用商品有机肥,加大商品有机肥在农业生产上的应用;要把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纳入现代农业园区、粮食生产功能区、标准农田质量提升、中低产田改造、生态精品现代农业发展等农业项目实施内容,引导项目区经营主体及周边农户科学施用;要建立新垦造耕地地力培育与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将施用有机肥列入新垦造耕地项目开发内容,管护期每年商品有机肥施用量不少于400公斤/亩(或浓缩沼液1500公斤/亩,其它有机肥按成份折算),以有效提升耕地质量,实现耕地数量与质量双平衡。

(三)维护商品有机肥市场秩序。要加强对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和销售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有机肥的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要建立健全商品有机肥原料及产品的检验检测制度,实施质量追溯制,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努力培育优质优价的合理价格机制和定点供应企业的有序竞争机制,维护商品有机肥质量保证、价格合理、竞争有序的良好市场秩序。

(四)推进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规模畜禽养殖场要因地制宜推广沼气工程,不断完善沼气工程后续服务体系;鼓励规模畜禽养殖场建立沼液多级膜分离系统,积极开展沼肥试验示范推广及深加工开发研究,提高沼气、沼液、沼渣“三沼”综合利用水平;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标准农田质量提升、生态精品农业、垦造耕地等种植基地规模使用浓缩沼液,全面落实规模养殖场生态消纳地;支持工商业主、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立区域性的浓缩沼液配送中心,开展浓缩沼液配送社会化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级政府要把本地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及商品有机肥生产作为推进“五水共治”、发展循环经济、提升耕地质量、减少面源污染、发展生态精品农业的重要举措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要把商品有机肥的应用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积极推行“一卡通”补贴模式,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把政府采购或补助的商品有机肥数量作为考量的唯一标准,对在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和商品有机肥推广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二)增加投入,加大扶持。市、县两级财政每年从安排的垦造耕地专项资金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扶持本地畜禽排泄物和食用菌废菌棒资源化利用及商品有机肥推广,加大地力培育投入,提升开发土地的质量。

各地对利用本地畜禽排泄物、食用菌废菌棒等为主要原料且销往本地使用的商品有机肥,给予一定补助;对购买使用商品有机肥达到一定规模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补贴,补贴额不低于省补标准(现为200元/吨,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执行)。扶持与补贴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地农业部门会同财政(地税)、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制定。

(三)加强协作,合力推进。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农业部门负责落实推广任务,组织协调商品有机肥和沼液推广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扶持商品有机肥生产、沼液浓缩处理资金的落实,做好项目申报、资金管理等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大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力度;国土部门要做好干粪收集处理中心、沼液浓缩处理中心、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用地审批工作;电力部门要积极落实有机肥生产企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政策;科技部门要加大对新产品研发、技术改造、安全评价等项目的立项支持。供销、市场监管、质监等部门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工作开展。

(四)加强指导,确保安全。2015—2017年,我市商品有机肥推广和沼液使用面广、量大、考核任务重。各级农业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做好商品有机肥应用、沼液试验示范的技术指导、宣传和培训工作;要结合农业“两区”建设、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和新垦造耕地地力培育工作,抓好商品有机肥、沼液推广示范方建设,辐射带动周边农户施用;要结合测土配方施肥、耕地长期定位监测数据,建立商品有机肥、沼液使用长期监测点,监测对耕地地力提升和环境的影响,确保农业生态环境安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本意见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扶持政策。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丽政办发〔2015〕 164号.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