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15-12023 | 文号 | 丽政办发〔2015〕79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成文日期 | 2015-06-29 | 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01—2015—0012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小微企业“助保贷”合作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小微企业“助保贷”合作平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本级小微企业的扶持,促进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助保贷”合作平台(以下简称“助保贷”),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助保贷”风险补偿金、由小微企业缴纳贷款金额2%的“小微企业助保金”共同组成助保金池,用于合作金融机构对市本级(含莲都区、开发区)区域内小微企业发放“助保贷”贷款实施增信和风险代偿的专项融资服务平台。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以市经信委、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莲都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助保贷”领导小组,负责“助保贷”业务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作为丽水市“助保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助保贷”合作平台的监督和考评工作,代表政府行使助保金管理职责,负责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以及具体业务操作对接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池”,是指由丽水市“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合作银行共同认定,缴纳助保金后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优质小微企业群体。
第五条 本次“助保贷”合作平台的合作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丽水分行)。
第二章 助保金池的设立
第六条 助保金池资金来源:
(一)由丽水市政府出资1000万元作为首期风险补偿金;
(二)基于“自愿缴纳,风险共担,共同受益”的原则,企业按贷款金额的2%缴纳“小微企业助保金”。具体缴纳方式如下:小微企业首次使用增信时,按实际获得贷款金额的2%缴纳助保金,企业再次办理“助保贷”业务时,如贷款额度没有增加,可不再缴纳企业助保金,若有新增贷款额度,新增部分比照首次使用增信办理。企业助保金由建设银行丽水分行依据企业贷款金额在承保时一次性收取,直接缴入助保金专户;
(三)助保金账户产生的利息;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七条 管理机构开设专门的账户分别存放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并建立相应的监控制度。其中,企业助保金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除管理机构和建设银行共同确认的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不得提取和支用;政府风险补偿金实行封闭管理,专款专用,账户内资金本金仅限于“助保贷”业务的代偿,利息收益可由管理机构根据与政府的约定支取。
第三章 “助保贷”增信企业条件
第八条 纳入助保金增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贷款通则》和建设银行授信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经市场监管、税务管理等部门核准登记,持有人民银行核发并通过年检的贷款卡(证),有固定经营场所和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依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等;
(二)符合丽水市绿色生态经济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的小微企业;
(三)企业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还款意愿良好,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企业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四)申请贷款前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五)单个独立核算企业“助保贷”贷款最高限额合计不超过500万元;
(六)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嗜好及较大规模的民间集资行为,无参与高利贷、期货等高风险投资;
(七)除由企业缴纳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提供增信外,贷款企业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40%的符合建设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须同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符合合作金融机构其他相关要求。
第四章 运作流程
第九条 管理机构与建设银行丽水分行共同推荐优质、具有潜力的小微企业,由企业向管理机构提交《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申请表》(详见附件1),经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纳入“助保贷”业务目标客户名单,并向建设银行丽水分行定期出具名单。
第十条 建设银行丽水分行根据管理机构出具的“助保贷”业务目标客户名单,筛选符合其信贷政策的企业,对其进行尽职调查、审批等贷款操作手续,确定授信企业的贷款额度,根据审批结论,向管理机构提交《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推荐函》(详见附件2)及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管理机构根据建设银行丽水分行提交的《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推荐函》及相关资料,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查,并向建设银行丽水分行出具《“助保贷”业务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详见附件3)。
第十二条 建设银行丽水分行根据贷款审批进度通知企业按约定比例将企业助保金缴存至管理机构在建设银行丽水分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
第十三条 建设银行丽水分行按照其操作规定及流程为企业放款。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向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后,建设银行丽水分行和管理机构共同负责对贷款企业的日常管理,加强信贷资金流向、使用的跟踪和监督,确保信贷资金用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建设银行丽水分行定期向管理机构报送助保贷业务报表。建设银行丽水分行和管理机构建立信息沟通机制,一旦授信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由双方及时协商解决,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助保金除规定用途外,在合作期间不得随意动用,到期清算。
第五章 风险的控制及处置
第十六条 建设银行丽水分行设定风险补偿资金增信放大倍数为10倍。
第十七条 对纳入助保金池增信的信贷业务如发生逾期,逾期30天或逾期未满30天但将跨年度时,建设银行丽水分行可启动代偿程序,建设银行丽水分行向管理机构出具《关于使用企业助保金代偿××公司贷款的函》(详见附件4),用企业助保金先行代偿逾期贷款;当企业助保金不足以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建设银行丽水分行向管理机构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公司贷款的函》(详见附件5),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金按比例代偿,补偿金额比例为不足部分的50%,剩余的50%由建设银行承担。如账户中风险补偿金余额不足,管理机构应向市政府申请及时补足并主动划付相应金额至风险补偿金账户。
第十八条 在实施助保金池代偿以后,管理机构委托建设银行丽水分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并提供必要的帮助。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剩余部分按先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再补回企业助保金所承担损失顺序执行。
第十九条 当“助保贷”产品不良率达到10%或出现其他重大风险时,管理机构可启动贷款叫停机制。
第六章 后续管理和清算
第二十条 本办法试行期暂定三年,试行期结束后视合作情况可续签。
当业务平台不再办理“助保贷”业务且池中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企业所缴纳助保金可扣减代偿损失后,根据贷款企业实际缴纳金额按比例一次性退还贷款企业。政府风险补偿资金余额全部返还给实际出资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为降低“助保贷”产品贷款企业的借款利率,建设银行丽水分行对通过“助保贷”发放的贷款执行更为优惠的利率,贷款利率执行控制在基准利率上浮25%之内。
第二十二条 贷款企业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由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风险补偿金和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政府和建设银行丽水分行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定期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项由管理机构和建设银行丽水分行另行协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申请表
一、企业基本信息 | |||||||||||||||||||
客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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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制公司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个体工商户 □其他 | ||||||||||||||||||
营业执照编号 |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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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 已持续经营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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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 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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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 实际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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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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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人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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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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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场所性质 | □自有 □租赁 租赁期限 年 | ||||||||||||||||||
社会评价 | □最近获得“重合同、守信用”称号 □获得其他称号 称号: 颁发人: □无 | ||||||||||||||||||
银行授信情况 | 他行授信额度: 授信余额: 建行授信额度: 授信余额: | ||||||||||||||||||
是否办理过 “助保贷” | □是 □否 | ||||||||||||||||||
二、企业财务信息 | |||||||||||||||||||
前年 (万元) | 总资产 |
| 总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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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 |
| 毛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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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万元) | 总资产 |
| 总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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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 |
| 毛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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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 (万元) | 总资产 |
| 总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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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 |
| 毛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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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主(实际控制人)信息 | |||||||||||||||||||
姓名 |
| 从业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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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 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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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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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研究生及以上 □大学本科 □大专 □中专 □高中及以下 | ||||||||||||||||||
现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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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情况(如有) | 配偶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手机 年收入(万元) | ||||||||||||||||||
四、申请贷款情况 | |||||||||||||||||||
业务品种 | □流动资金贷款 □银行承兑汇票 □法人账户透支 □贸易融资 □其它: | ||||||||||||||||||
申请金额 |
| 贷款 期限 | 个月 | ||||||||||||||||
贷款用途 |
| 还款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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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式 | □助保金 | 拟缴纳助保金金额: | |||||||||||||||||
□抵押 | □商品房住宅 □商用物业 □标准工业厂房 □其它 | 购买(建)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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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 | □存单 □国债 □保证金 □银行承兑汇票 □标准仓单 □特定动产 □其它 | 质物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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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 | 保证人名称: | ||||||||||||||||||
联系人 |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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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交资料 | |||||||||||||||||||
提 交 资 料 | (一)企业: □营业执照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 □贷款证(卡)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材料 □公司章程 □借款人有权机构决议(如需) □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如有) □近12个月的主要结算银行账户的对账单 □借款用途证明材料 □企业资产证明材料 □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书 (二)企业主: □身份证明材料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配偶的相关材料 □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书 □其它: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抵(质)押物所有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
附件2
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推荐函
建××[ ] 号
丽水市“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 (企业)的申请,并经我行审批通过,同意给予该公司“助保贷”贷款人民币 万元,期限 年,资金用途为 。
放款计划:
还款计划:
担保情况:
请审核该笔贷款为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增信贷款。
特此致函。
附件:1.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申请表
2.相关资料复印件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
年 月 日
附件3
“助保贷”业务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
贵行关于 (企业)助保贷 万元的《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推荐函》已收悉。经研究,同意将该笔贷款纳入丽水市助保金管理机构与贵行签订的《“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范围,并由助保金池资金负责提供增信。
特此致函。
丽水市“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关于使用企业助保金代偿××公司贷款的函
建××[ ] 号
丽水市“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
(企业)在我行办理“助保贷” 万元,贷款合同编号为 ,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目前该笔贷款已经逾期超过 月,根据我行与贵单位签订的《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约定,我行已于 月 日使用企业助保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 万元及利息 万元。
特此函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
年 月 日
附件5
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公司贷款的函
建××[ ] 号
丽水市“助保贷”领导小组办公室:
(企业)在我行办理“助保贷” 万元,贷款合同编号为 ,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目前该笔贷款已经逾期超过 月。至 年 月 日,企业助保金在我行余额为 万元,已经先行部分代偿(其中本金 万元,利息 万元),尚有 万元(其中本金 万元,利息 万元)代偿额度缺口。根据 ,现申请政府风险补偿金 万元(其中本金 万元,利息 万元),用以补偿企业助保金代偿不足部分。请予以办理!
特此函商。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
年 月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