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15-12289 | 文号 | 丽政办发〔2015〕72号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成文日期 | 2015-06-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及时有效解决民商事纠纷,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民商事仲裁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作用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5〕3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发挥民商事仲裁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仲裁事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确立的民商事仲裁制度,是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通行仲裁制度相接轨的重要法律制度,具有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便捷高效、调裁结合、一裁终局等独特优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推动仲裁事业发展,努力建设国内一流的仲裁机构,对改善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提升地区核心竞争力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加大对仲裁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为深入推行仲裁制度、仲裁机构履行仲裁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要充分认识仲裁在解决重大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把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作为单位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作为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的重要载体。要将仲裁知识列入全社会普法教育和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培训的内容,积极宣传仲裁“意思自治、专家断案、一裁终局、高效便捷”的优势与特点,指导和督促各类民商主体选择和运用仲裁法律制度,提高全社会的仲裁法律意识。
二、认真清理规范合同文本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依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制定、推广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格式条款中将仲裁规定为合同争议解决的选择方式之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清理现行使用的各种合同文本,严格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等文件要求,修订、规范合同文本中的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对需要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统一修订的,应及时向有权修订的部门和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纠纷容易发生的领域和涉外经济领域,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纠纷仲裁工作制度,建立相应的仲裁磋商机制,提出改进工作和加强合同管理的建议;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涉及国有土地、资产的出让(转让)、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要加快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实行合同争议的仲裁解决办法。经信、国土、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国资、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把防范经济风险、化解经济矛盾的着力点放到规范合同文本,完善仲裁条款上来。政府法制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合同争议解决方式选择条款规范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对发现报备案的合同文本格式条款中没有仲裁条款可供选择的,可书面通知对方予以修改,保障合同双方申请仲裁解决合同争议的权利,把仲裁解决争议方式列入各类合同和示范文本中。
修订的示范文本如下: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丽水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健全仲裁工作网络和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仲裁工作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建设,逐步建立县级仲裁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切实帮助解决仲裁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仲裁场所和办案设备等问题,为仲裁延伸工作网络提供便利与政策支持。建立各有关单位的仲裁联系机制,完善仲裁联络员制度,明确职责任务,尽快形成组织严密、运转高效、效益明显的仲裁运行工作网络。探索建立电子商务仲裁、金融仲裁、房地产仲裁等专业仲裁机制。各仲裁机构应坚持仲裁为市场经济服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宗旨,突出仲裁公益属性,规范仲裁收费行为;制订仲裁办案标准化流程和仲裁文书标准化版本,推进仲裁办案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备、科学的仲裁质量保障和监督制度,保障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建立健全仲裁与诉讼的有效衔接机制,推动解决仲裁保全和执行难问题,切实提高仲裁效率。加强仲裁民商事调解中心建设,建立仲裁调解中心,建立健全仲裁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机制。将仲裁调解纳入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强化仲裁在交通事故、消费争议、建设工程及金融等领域的纠纷化解功能。
四、强化仲裁机构队伍建设
仲裁机构应依照《仲裁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把好仲裁员选聘关,探索仲裁员公开遴选制度,吸收各行各业中符合法定条件、公道正派的优秀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努力建设一支专业结构合理、职业分布多元、区域覆盖广泛、适应仲裁事业发展需要的仲裁员队伍。制订、完善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加强仲裁员培训考核,强化仲裁员准入和退出管理,提高仲裁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首席仲裁员专家库建设,完善首席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产生规则。建立健全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回避制度、执业惩戒和责任追究制度,督促仲裁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保证仲裁案件质量和仲裁服务质量,提升仲裁公信力。
五、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支持和指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创新经济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构建和谐丽水的高度,结合各自职能,关心和支持仲裁工作,帮助解决仲裁机构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推广运用仲裁职能解决合同争议,营造我市良好的法制环境。仲裁机构办案调查取证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积极支持配合。仲裁委秘书处要积极争取人民法院在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仲裁执行等方面的支持与配合,使仲裁的法律效力得以体现,确保我市仲裁工作快速健康发展
市法制办要加强对全市仲裁工作的指导,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仲裁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仲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将仲裁工作纳入县市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强化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仲裁机构要研究制订仲裁工作年度计划,每年年底向本级政府和市法制办报告年度仲裁工作情况。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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