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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体验点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时间:2016-10-17 09:31 来源:市文广旅体局 浏览次数:

  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体验点是指通过展示、交流、传习和亲手制作等方式感受非遗魅力,为市民和游客提供亲身体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大丽水非遗传播影响力。凡是已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是具备一定保护能力、符合相应保护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传承保护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均可申报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体验点。 

  申报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体验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一个或数个扎根于丽水市相关地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并已列入丽水市级,或市级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2.对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该项目公认的社会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 

  3.申报单位应有一名或若干名掌握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级或市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或熟练掌握该项技能的市级以上工艺美术师,有一批热心于传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骨干,有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展示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情况。 

  4.有专门的传授人,该传授人必须是该项目保护单位认可的传承人,或是受项目传承人委托有能力担当传授工作的人员,接受传授的是市民或外地游客。 

  5.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体验点是本区域有较大影响的景区或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展示体验点的设立对景区吸引外地游客和非遗资源产业化有较大拉动作用。 

  6.展示体验点有固定场所开展体验感受活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7.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投入展示体验活动,对该展示体验点的传习等相关活动予以重点支持。 

  丽水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展示体验点实行动态管理,已命名的展示体验点根据本细则第九条所定的职责和义务的要求,实行年度评估,评估不合格的按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撤销“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体验点”的称号,并予以公布;被撤销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将年度评估结果作为对县(市、区)年终文化考核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