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突出重点、联建共享;强化应用,严格惩戒”的原则,力争在2016年底前在我市全面试行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扎实推进失信黑名单应用,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文化市场监管效能,营造良好信用环境,促进我市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文化市场经营主体黑名单认定标准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要按照属地管理及“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有下列严重违法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
1.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被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其他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2.被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许可证的;
3.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行政部门撤销或者因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政处罚的;
4.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业务,或未经许可擅自举办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或在营业性演出活动中以假唱、囤票或其他手段欺骗观众、恶意炒作、操纵市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网络文化企业经营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严重违反有关法规规章,被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处罚两次以上的;
6.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经营主体黑名单的列入情形。
三、文化市场黑名单公布方式和退出机制
除依法不宜公开的之外,市局在收到各县(市、区)文化执法部门抄送的《浙江省文化市场经营主体黑名单报送表》、《浙江省文化市场经营主体黑名单审批表》后,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官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文化经营主体黑名单。经营主体被列入黑名单届满5年的,列入机关要组织监督检查,如未发现在列入期间有违反文化市场有关法规规章行为的,应移出黑名单并予以公布。
四、文化市场黑名单信息的运用
一是文化行政部门在行政审批时,对申请中含有黑名单文化产品的,不予批准;对传播、经营过黑名单文化产品的经营者提交的申请予以重点审查。
二是各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将列入黑名单的文化产品及经营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是取消被列入黑名单的文化产品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的表彰奖励、政策试点、政府采购、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等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依法不得担任新设立文化市场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