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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664458R/2016-29365 文号 丽农发〔2016〕132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16-11-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农业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农业局农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22 10:3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农业局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项目管理行为,提高农业项目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着力保障现代农业发展,特制定《丽水市农业局农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农业局

2016年11月22日


丽水市农业局农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项目管理行为,提高农业项目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13〕5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财农〔2015〕1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5〕5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林渔业经营与管理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5〕5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计发〔2015〕23号)等有文件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由中央、省、市财政设立,归口市农业局管理,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实行项目化管理的各类农业专项资金项目。

农业基本建设资金、农业救灾资金、动植物疫病防治补助资金、扶持粮食生产及面向农民的各类直接补贴资金、品种技术试验示范等任务性补助补偿资金和以奖代补资金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项目管理包括农业项目的信息发布、储备、申报、立项、实施、检查、资金拨付审核、验收和绩效评价的管理。

第四条  农业项目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局主要领导负责全局项目总协调,对项目监管负总责;业务分管领导负责行业项目规划、入库及立项申报、组织实施、日常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对业务内项目负具体管理责任。

局办公室(财务)负责省切块资金分配建议计划编制;组织发布有关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局属各单位负责编制业务内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协调竞争性项目申报;组织论证、储备、申报;承担项目立项、实施管理、技术指导、日常检查、资金拨付审核、验收、绩效评价、建成运行的日常监管及项目台账资料归档。

农业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产业处)负责农业项目储备库管理。

邀请派驻纪检组根据项目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执纪工作,保障项目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农业局建立健全农业项目专家库,专家库由业务管理、项目管理、技术专家及财务等相关人员组成。各业务处室组织专家组开展项目储备论证初审、立项评审、项目验收等工作,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  各项目建设主体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进度、质量、安全及运行管理等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七条  建立项目储备库。根据《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依托省级农业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农业项目储备库。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当年农业项目储备入库,同时通过省级农业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完成相关材料上传。

项目储备入库程序:信息发布→业主申报→业务处室初审或组织论证审查→局分管领导审核→公示拟入库项目→无异议后分类列入项目储备库。

第八条  对应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局属各单位应在每年10月底,根据上级农业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绩效目标和支持重点,结合本市实际,细化项目储备申报要求,项目储备入库条件等内容编制下年度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产业处汇总,并商财政局同意后联合发文,通过农业信息网等媒体,发布公示,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储备项目。

第九条  农业项目储备由项目拟承担单位根据发展需要申报,申报项目应符合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申报资料,并通过浙江省农业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储备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农业专项资金储备项目申报表;

2.农业项目实施主体基本情况表;

3.必要的附件(营业执照、土地来源证明、设施农用地备案资料、现状照片等)。

第十条  项目储备审核。相关归口业务处室负责初审或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储备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审核,并对项目建设主体资质、项目实施基础条件、技术可行性、用地等前置条件以及重复申报等情况进行重点审核,提出入库方案;报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公示无异议后,报产业处分类列入项目储备库。

第十一条  纳入项目库的农业储备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更新调整一次,对入库项目因指标等原因当年未立项的,下年度确需实施的项目,需按程序重新组织申报。

2016年开始农业立项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择。

第三章  项目立项申报

第十二条  程序化申报制。上级项目资金下达后,按下列程序组织项目立项申报:资金归口管理处室提取储备项目并指导项目建设主体准备立项评审资料→农业局联合财政局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勘察及综合论证评审→局领导集体审核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市财政局审定→项目建设主体在业务处室指导下进行正式申报及网上申报→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农财两局联合下达建设计划和资金拨付文件→抄报文件及实施方案至省厅。

第十三条  公示制。对当年拟立项的农业项目均实行事前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平台为丽水农业信息网。

第十四条  承诺制。项目建设主体必须对申报建设内容、计划进度、实施期限及资金筹集等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项目报批或立项。对审定推荐或立项的项目由资金类别归口业务处室起草上报请示文件或立项审批文件,按行文审签程序规定审核、签发。

第十六条  申请立项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并装订成册:

1.项目申报可研报告或标准文本、实施方案(附简表)、实施单位基本情况表及前置审批材料等附件;

2.项目申报、财务资料,自筹资金的真实性和建设期限承诺函;

3.反映项目建设内容现状的图片;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七条  农业重大项目、补助资金15万元以下的小型项目、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的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简化合并程序。

第十八条  备案制。经审核确定立项的所有农业项目,计划下达后由市农业局抄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及派驻纪检组备案。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项目职能管理单位(责任人)应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对项目计划内容落实、建设进度、技术方案、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资料档案等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符合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政府采购制等规定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政府有关要求实施项目,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透明。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计划或立项批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自筹资金必须按计划落实到位。财政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规定建设内容,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如确需调整,必须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半年内未启动项目实施的(因不可抗力除外),取消该项目立项资格;财政性补助资金转入当年递补项目或转为第二年项目资金;并暂停项目单位两个年度项目立项安排。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财务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申报资料、项目资金下达文件、项目实施各类合同、资金使用台账、项目实施总结、竣工验收资料、绩效评价报告、实施前后照片等资料,落实专人登记保存和管理。

第五章 资金使用监督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聘任专(兼)职会计, 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规定和各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专账或专项核算管理,专款专用。资金核算要真实反映项目建设的情况,做到票证合法、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的收支管理,支付原则上通过银行支付程序;使用合法支付凭证,加强现金管理,严禁大额现金支付。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拨付可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农业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丽水市农业财政资金拨付申请表》,并提交项目实施进度相关证明材料,经业务处室审查、局领导审核并签署农业部门审核意见后拨付。

第二十六条  处室实施的项目资金支出,应当手续完备、操作规范,支付凭证应有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事由,有处室负责人初审意见并注明支出渠道,经局财务审核、局分管领导复核后报局长审批;发给农户的补助资金,应有文字依据、发放清册;给企业、单位和村组的补助,应有资金补助文件或报告,经领导同意后,按领导的批示或文件规定金额,凭对方合法票据付款;农业项目资金支出,除国家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的情形外,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二十七条  农业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接受派驻纪检组和社会监督,确保项目资金规范使用、安全运行;项目实施完成后、验收前应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变相套取农业项目资金。对项目单位组织实施不力、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或涉嫌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取消被追究单位三年的农业项目申报资格。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农业项目建设计划完成或建设期到期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 1 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验收报告;

2.项目竣工验收表;

3.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4.项目下达计划文件;

5.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6.项目涉及工程、采购合同,以及发票等凭证;

7.项目实施前、后对比照片;

8.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市本级项目由各业务处室负责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产业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负责组织验收单位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后,应及时成立验收组,验收组一般由项目管理人员和专家 3—7 人单数组成;验收结束后,验收组成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对验收结论负责。

第三十二条  实行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制度。按第三十条确定绩效评价牵头单位或委托第三方对实施完毕项目按项目评价标准进行绩效评价。并提出项目组织管理、计划执行、资金管理与使用、项目绩效情况等方面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及相关建议等内容;对承诺建设期为节点未完成建设内容的、存在问题较多或不合格的项目,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绩效评价考评结果列入项目实施单位诚信和追溯制档案,作为下年度项目入库、立项的重要评审因素应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较早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规定与上级规定不符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丽农发〔2016〕132号.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