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64458R/2016-29367 | 文号 | 丽农发〔2016〕130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16-11-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局属各单位:
为实现项目立项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农业项目评审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力度,根据《丽水市农业局农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经局班子会研究通过,现将《丽水市农业局农业项目评审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丽水市农业局
2016年11月22日
丽水市农业局农业项目评审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项目立项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浙江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丽水市农业项目组织评审,由负责项目实施的局属各单位牵头组织。
第三条 农业项目实行结构性评审。结构性评审由现场审查和综合论证两方面构成。在定量评价基础上作出定性评审结论。
第二章 项目评审程序
第四条 项目评审组由项目管理人员和评审专家5~9人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五条 现场审查。项目评审组对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申报单位的合规性等进行现场核实。
第六条 综合论证。评审组根据现场审查情况,对项目技术性、合规性、先进性、可行性、追溯性等进行综合性审核评价和论证,作出评审结论。
第七条 上报批准。按照规定,将拟入库、拟立项项目的结构性评审意见报局领导审核、批准。
第三章 项目评审内容与体系
第八条 现场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申报单位的合规性。项目申报单位符合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生态循环农业发展资金项目等申报立项的有关要求。
2.申报项目的真实与可行性。对申报材料所提供的拟建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性质、资源状况、现有设施、设备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
3.绩效目标的合理性。分析项目预期效益以及对农业、农村发展的促进和带动情况,核实项目绩效目标设定是否合理。
4.主要附件的有效性。项目建设涉及的用地许可、财务状况等材料真实有效。
第九条 综合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方案的科学性。项目建设内容明确,设计规模和工程布局合理,技术可靠、工艺先进、设备选型得当,建设标准清晰,有助于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财产权益。
2.投资方案的可靠性。项目投资估算符合相关行业编制规范和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建设的要求,数据准确,资金投向合理,资金筹措方案可行等。
3.效益分析的合理性。项目建设预期的经济、社会、生态等效益预测客观、合理。
4.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对现场审查、技术审核的准确性进行复核,综合论证拟立项项目的可行性。
5.申报材料的规范性。项目申报材料格式规范,内容完整、清晰,附件、附表、附图等齐全。
6.一票否决制。项目主体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存在逾期未验收农业项目以及有违规违纪情况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条 申报项目的评审按《丽水市农业局农业项目立项量化评审论证表》实行百分制量化评分。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结论分为项目可行和项目不可行。
1.项目可行是指项目建设必要性充分、项目申报单位合规、技术方案可行、投资方案可靠、预期效益合理、带动农户能力强、申报材料规范、附件完整清晰等。
2.项目不可行是指项目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不符合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及其他相关行业准入政策,项目建设必要性不充分、技术方案或经济分析不可行等。
第四章 评审专家管理
第十二条 农业局建立专家库,评审专家是指具有项目评审工作所需的农艺、工程、经济、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技术人员,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符合:
1.政治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在评审工作中能够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2.业务能力强、专业技术精,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国家注册类执业资格,或者从事相关工作满5年以上,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3.了解现代农业发展相关政策,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
4.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在60周岁以下。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的选择,应当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确定应当遵守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工作中给予相适应的评审报酬,保障项目评审工作顺利开展。相关发放标准根据县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