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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文化市场“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6-12-27 19:22 来源:市文广出版局 浏览次数:

  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件 

  丽文广新〔2016〕180号 

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文化市场“双随机” 抽查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和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物局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制定《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全面推行文化市场“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1.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全面推行文化市场“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2.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3.文化市场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4.文化市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5.文化市场随机抽取记录单 

      6.文化市场“双随机”抽查结果 

      7.文化市场随机抽查现场记录表 

      8.文化市场随机抽查工作流程 

        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6年12月23日 

  抄送:浙江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物局,丽水市法制办、 市编委办。 

  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23日印发 

  附件1 

  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全面推行文化市场“双随机”抽查监管 

  工作实施方案 

  一、 工作目标 

  坚持依法监管、公开公正、协同推进、联合惩戒的原则,全面推行随机抽查监管,建立符合我市文化市场监管工作特点的“双随机”抽查制度,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社会监督,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二、 工作职责 

  “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施主体为各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为牵头部门。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并组织实施市级层面“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 

  三、 工作任务 

  (一)抽查准备阶段 

  1.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参照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制定的文化市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附件2),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项目、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及要求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2.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谁监管、谁建库”的原则,依托浙江省文化市场数字化网络监管系统,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对象库应涵盖全部经审批的文化市场主体(各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执法检查人员库应涵盖所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在编在岗且依法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执法检查人员,将《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附件3)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附件4)报送丽水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和浙江省文化厅市场处、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政策法规处、浙江省文物监察总队。同时要建立名录库动态调整机制,每季度依上述程序及时做好报备更新。 

  (二)抽查进行阶段 

  1.随机确定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采用随机方式,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实现在线随机选择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填写《随机抽取记录单》(附件5),实现责任可追溯。为了因应抽查工作中需要执法检查人员回避情形,抽查单位要建立“递补抽取”机制,在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时可适当增加人员数量作为后备递补名单。同时,为确保抽取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各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邀请纪检部门等到场监督抽取程序。 

  2.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根据我市文化市场实际情况,市级每年结合全市交叉执法和明察暗访工作随机抽查频次原则上不得低于12次,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随机抽查频次原则上每月不得低于2次。对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较大的重点行业和领域,有多次被投诉举报记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和寒暑假、重大节假日、违规经营行为高发时段等重要时间节点,可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对全市文化市场经营主体(省级以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中的二级以上风险单位)进行随机抽查,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本辖区的文化市场经营主体(各级不可移动文保单位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中的三级以上风险单位)进行随机抽查,原则上不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跨区域执法抽查(组织全市交叉执法检查除外),确保执法权限的落实。 

  原则上每月抽查2次的按照上、下旬各组织一次;每年12次的按照每月各组织一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应将该季度本辖区内“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汇总上报丽水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和浙江省文化厅市场处、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政策法规处、浙江省文物监察总队,并通报“双随机”抽查结果(附件6)。 

  3.规范检查执法行为。经“双随机”抽查的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的相关信息由抽查部门做好保管和保密工作。执法人员在检查每个市场主体时应不少于2人,并当场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规范填写《随机抽查现场记录表》(附件7),报抽查部门审查。 

  4.探索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各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多部门联合抽查机制,协调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按照“双随机”要求,制定并实施年度联合抽查计划,对同一市场主体涉及多个部门、多个检查事项的,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监督效能。 

  (三)抽查后续阶段 

  1.及时处理抽查结果。各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做好查处工作,及时纠正抽查对象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抽查部门应在7日(文物类5日)内予以立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视违法违规情节轻重,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犯罪的,抽查部门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发现被抽查对象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抽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和案件信息及时书面抄送相关职能部门,并积极协助办理。 

  2.推进“双随机”信息公开。按照“谁抽查、谁公开”原则,抽查部门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办事窗口等载体,设立公示、公告专栏,及时向社会公布随机抽查事项目录、随机抽查处理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各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文化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制度、黑名单公示制度。在随机抽查工作中,要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采取针对性强的监督检查方式,依托有关部门,及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四、 工作流程 

  各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参照《文化市场随机抽查工作流程》(附件8),细化工作流程,同时做好登记备案。 

  五、 工作要求 

  (一)科学处理随机抽查和日常监管的关系。随机抽查不代替日常执法巡查、上级交办检查、群众举报核查、责令改正复查、集中整治检查。不得以实施随机抽查为名,削弱文化市场监管工作力度。对于日常执法巡查、上级交办检查、群众举报核查、责令改正复查、集中整治检查等执法检查工作,可推行随机抽取执法人员的检查方式,严格公正开展执法检查。 

  (二)加强“双随机”抽查的组织领导。各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对本区域内随机抽查监管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制定明确的年度抽查计划,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推进综合执法,加强跨部门协同配合,不断提高检查水平,切实把随机抽查监管落到实处。落实情况将纳入《2017年度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考评细则》项目。 

  各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推广“双随机”工作方案,于12月30日前上报丽水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于2017年结合全市交叉执法和明察暗访工作开展不低于12次“双随机”抽查,并组织对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附件2 

  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对象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 

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娱乐场所监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 

市、县二级 

娱乐场所 

不超过10% 

每年不 

低于4次 

现场检查 

是否存在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艺术品经营监管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市、县二级 

艺术品经营场所 

不超过10% 

每年不 

低于4次 

现场检查 

是否存在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市、县二级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不超过10% 

每年不 

低于4次 

现场检查 

是否存在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互联网文化监管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市、县二级 

互联网文化单位 

不超过10% 

每年不 

低于4次 

现场检查 

网络巡查 

是否存在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行为 

网络游戏监管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 

第三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市、县二级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 

不超过10% 

每年不 

低于4次 

现场检查 

网络巡查 

是否存在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营业性演出监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市、县二级 

营业性演出活动 

不超过10% 

每年不 

低于4次 

现场检查 

网络巡查 

是否存在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监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 

市、县二级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 

不超过10% 

每年不 

低于4次 

现场检查 

是否存在违反《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文物保护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市、县二级 

文物保护单位 

不超过10% 

每年不 

低于4次 

现场检查 

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文物经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市、县二级 

文物经营活动 

不超过10% 

每年不 

低于4次 

现场检查 

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10 

国有收藏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第十条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市、县二级 

国有收藏单位中的二级以上风险单位 

不超过10% 

每年不 

低于4次 

现场检查 

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11 

印刷企业监管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二级 

印刷企业 

不超过10% 

每年不低于4次 

现场检查  

是否存在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行为 

12 

复制单位监管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二级 

复制单位 

不超过10% 

每年不低于4次 

现场检查   

检查复制经营活动是否违反《复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3 

出版物发行监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    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二级 

出版物发行单位 

不超过10% 

每年不低于4次 

现场检查   

是否存在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14 

电影放映单位监管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市、县二级 

电影放映单位 

不超过10% 

每年不低于4次 

现场检查   

是否存在违反《电影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15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监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34号令)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市、县二级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 

不超过10% 

每年不低于4次 

现场检查 

网络巡查   

是否存在违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行为 

16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监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局第6号令)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二级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不超过10% 

每年不低于4次 

现场检查 

网络巡查 

是否存在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行为。  

17 

网络出版监管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为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网络出版服务的前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全国网络出版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出版服务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配合工作。 

市、县二级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 

不超过10% 

每年不低于4次 

现场检查 

网络巡查   

是否存在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行为。 

18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监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原广电部令第11号)     第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县二级 

取得《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不超过10% 

每年不低于4次 

现场检查   

是否存在违规接收、传输境外卫星电视,违规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行为;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119 

音像制品出版监管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音像制品出版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出版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二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音像制品出版活动 

不超过10% 

每年不低于4次 

现场检查   

是否存在违反《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行为。 

220 

计算机软件监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39号) 

市、县二级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 

不超过10% 

每年不低于4次 

现场检查   

是否存在违反《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121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监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第61号令) 

第五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二级 

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 

不超过10% 

每年不低于4次 

现场检查   

是否存在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122 

浙江省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监管 

《浙江省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办法》(浙政令〔2012〕305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城乡规划、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通信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市、县二级 

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 

不超过10% 

每年不低于4次 

现场检查   

是否存在违反《浙江省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123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监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市、县二级 

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活动 

不超过10% 

每年不低于4次 

现场检查   

是否存在违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224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2号) 

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二级 

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 

不超过10% 

每年不低于4次 

现场检查   

是否存在违反《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行为。 

225 

新闻记者证监管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 

第二十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对新闻记者证的发放、使用和年度核验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新闻记者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采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二级 

新闻记者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 

不超过10% 

每年不低于4次 

现场检查   

是否存在违反《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226 

报刊记者站监管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 

第二十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对全国报刊记者站进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报刊记者站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二级 

报刊记者站的设立及其监督管理 

不超过10% 

每年不低于4次 

现场检查   

是否存在违反《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227 

电子出版物出版监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二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进口活动 

不超过10% 

每年不低于4次 

现场检查   

是否存在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行为。 

228 

期刊出版监管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二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 

不超过10% 

每年不低于4次 

现场检查   

是否存在违反《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行为。 

229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监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10号) 

第十九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二级 

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 

不超过10% 

每年不低于4次 

现场检查   

是否存在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230 

音像制品监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二级 

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 

不超过10% 

每年不低于4次 

现场检查   

是否存在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231 

出版监管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二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 

不超过10% 

每年不低于4次 

现场检查   

是否存在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332 

报纸出版监管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报纸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报纸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制度、报纸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报纸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二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纸出版活动 

不超过10% 

每年不低于4次 

现场检查   

是否存在违反《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行为。 

333 

地图编制出版监管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地图编制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专题地图的编制工作。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商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地图出版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图编制出版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军用地图和海图的编制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市、县二级 

各种公开的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的编制和出版。 

不超过10% 

每年不低于4次 

现场检查   

是否存在违反《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附件3 

  文化市场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类  别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负责人及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历史抽查记录 

历史抽查情况 

备注 

演出场所 

网吧 

互联网文化 

娱乐场所 

艺术品 

出版物经市场 

印刷业 

文保单位 

…… 

  注:“类别”按照抽查事项清单中抽查对象填写;“历史抽查记录”“历史抽查情况”供各地各部门查阅、备案使用。 

  附件4 

  文化市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所在 

单位 

联系 

电话 

执法证号 

检查记录 

备注 

 
 

 

 

 

 
 

  附件5 

  文化市场随机抽取记录单 

  抽查单位:                          实施时间:    年   月  日 

随机抽取产生检查人员及其执法证号 

序号 

姓名 

执法证号 

随机抽取产生检查对象名称及地址 

序号 

名称 

地址 

抽查单位  

 意见(签章) 

“摇号”经办人签字 

现场监督人员签字 

      

  附件6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 

  随机抽查结果通报(参照格式) 

      ××年××月××日至××月××日,××局组织对XX事项进行随机抽查,共抽取家场所开展检查,其中,检查合格场所家,违法违规场所家。现将检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 

      二、违法违规场所情况 

      (一)A场所违法违规情况: 

      (二)B场所违法违规情况: 

      …… 

      三、违法违规场所查处情况 

      (一)对抽查中发现的场所违法违规事项,已由×××立案查处…… 

      特此通报。 

  ×××××××××局 

   年  月  日 

  附件7 

  文化市场随机抽查情况记录表 

  抽查单位:                    抽查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对象名称 

检查对象地址 

检查人员情况 

姓名 

执法证号 

姓名 

执法证号 

检查情况 

抽查单位处理意见 

被检查对象负责人 

(签字) 

备注 

  执法检查人员(签字):       

  附件8 

  文化市场随机抽查工作流程 

   

  随机抽查工作流程说明 

  1.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制定抽查活动计划; 

  2.执法机构法制监督人员根据抽查计划分别抽取2至3组执法检查人员和抽查对象,并将抽取名单交执法处(科),执法机构文秘人员对“摇号”记录单进行归档保存;  

  3.执法处(科)按照抽取结果召集执法人员分配任务,组织开展抽查活动; 

  4.抽查任务完成后,各组及时将《文化部门随机抽查情况记录表》报执法处(科); 

  5.执法处(科)负责汇总抽查结果和跟踪督导立案调查案件; 

  6.执法机构法制监督人员负责事后抽查结果公开公示; 

  7.立案调查的案件,各管辖单位要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将所需案件材料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报送执法机构法制监督人员审核; 

  8.执法机构法制监督人员负责案件查处结果公开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