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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986461759/2016-27560 文号 丽市监〔2016〕0020号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16-03-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丽水市2016“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11 16:5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丽水市2016“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2016“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

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我市网络市场监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推进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市场环境。根据省工商局2016浙江“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的统一部署,市局决定于2016年3月至8月在全市开展2016“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为确保行动取得实效,经研究,制定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围绕“案必查、稳准狠、点赞多”的总思路来谋划推进丽水市2016“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集中开展对网络违法重点领域和重点违法行为打击,重点查处事关民生领域、社会关注高的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制假售假等经济违法行为,查处一批大要案,曝光一批网络违法典型案例和违法违规经营者“黑名单”,为“G20杭州峰会”护航。

二、工作重点

立足我市网络市场实际,瞄准网络违法重点领域、事关民生领域的社会热点问题,从严从重查处重点领域、重点违法行为,不断加大执法监管的刚性。

(一)重点领域

1.重点主体:网络交易(服务)平台、购物(团购)网站、企业官网、微信、微店等平台上从事交易的经营者。

2.重点商品:本地知名品牌产品、化妆品、保健食品、服装鞋帽、老幼用品、电子产品、汽车配件、家装(用)品等商品。

(二)重点行为

1.网络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利用网络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或商标标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商号)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等“搭便车”、“傍名牌”行为;利用网络兜售技术信息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等规定处理。

2.网络广告违法行为:通过网络发布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未经审批或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食品等违法广告。

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等规定处理。

3.网络虚假宣传行为:利用网络对商品或服务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通过“炒信”、“刷单”提升商家信誉、商品销量、好评等数据,以虚假宣传、虚假表示的方式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可以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规定处理。

4.网络消费侵权行为:网络经营过程中通过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不履行退(换)货、赔偿责任;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规定处理。

5.网络销售不合格商品行为:利用网络平台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销售不合格商品行为。

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等规定处理。

6.网络销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利用网络平台销售假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保健食品、非法使用禁限物质化妆品等产品的行为。

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等规定处理。

7.网络传销行为:通过网络平台,以“资本运作”、“电子商务”、“网络促销”等为幌子,实质是缴纳入门费、拉人头、递增规则发展下线会员从事网络传销,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可以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处理。

8.其他网络违法行为:网络违法有奖销售、商业诋毁;未按规定“亮照亮标”等行为。

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规定处理。

三、工作步骤

丽水市2016“红盾网剑”行动从3月1日起至8月31日,为期6个月,分三个阶段开展和实施。

(一)集中排摸阶段(3月底前)。各地集中力量开展对辖区内的网络店铺、企业官网、微店等进行排查摸底、梳理分析,掌握辖区网络经营情况。通过走访本地知名企业、行业协会,暗访网络线下同步销售的实体店等,多层面、多渠道收集网络经营违法线索,确定区域网络违法动向。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行动实施细则,做好案件线索信息研判,为下步集中行动做好谋划。

(二)集中突破阶段(4月1日至7月31日)各地要围绕本次专项执法行动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为,结合本地的执法重点,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突出大案要案查处,做好行刑衔接,开展舆论宣传,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增强打击威慑力,推进执法效应、社会效应双赢。

(三)总结提升阶段(8月1日至31日)。各地要做好本次专项执法行动材料收集,落实案件跟踪处置机制,整理剖析网络违法典型案例,梳理违法违规经营者“黑名单”,查找办案中存在的不足,及时总结,推进执法队伍实战能力提升。

四、职责分工

为加强丽水市2016“红盾网剑”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由李泉清副局长担任总指挥,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打击组、宣传组、督查组四个行动组。

(一)综合协调组

组长:王善刚(市局稽查支队)

成员:朱荣华(市局消保分局)、周璟玲(市局市场合同处)、潘丽君(市局稽查支队)

职责:负责“红盾网剑”重大行动部署和指导协调工作

(二)打击组

组长:留碧军、陈金勇(市局稽查支队)

成员:吴琳、商永华、张旭升、聂晓波、杨静、吴慧清(市局稽查支队)

职责:负责网络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涉罪案件移送和全市网络案件查处的指导、协调工作。

(三)宣传组

组长:艾勇丰(市局办公室)

成员:邓媛(市局办公室)、潘丽君、赵玲燕(市局稽查支队)

职责:负责“红盾网剑”期间的宣传报道、舆论引导,行动信息汇总、统计、材料报送等工作。

(四)督查组

组长:赖立富(市局市场合同处)

成员:吴明荣(商标广告处)、章群连(市局市场合同处)、姚安魏(法规处)

职责:负责“红盾网剑”期间的督查、暗访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开展网络市场专项执法行动,既是顺应时代变革的新时期市场监管要求,又是对网络违法重点领域和行为加强打击的重大实战演练契机。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本次专项执法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本次行动作为一项全局性的重点工作来抓,以“保民生、护企业、促发展”为己任,及时亮剑,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化解网络市场风险,为“G20杭州峰会”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推动我市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各地要根据辖区实际,围绕本次专项执法行动重点,稽查(经检)负责网络案件的查处和协调,市场(网监)、合同、商标、广告、消保、法规等机构各司其职,系统协同,推进执法增效。同时,加强与公安、检察、通信管理等部门沟通联系,加强在案件查办、信息通报、技术支持、法律保障等方面的配合,推进行刑衔接。市局稽查支队将进一步加强大要案督查督办、系统办案的指导协调,加强对重点案件及涉刑移送案件的监督指导。

(三)有效宣传,舆论引导各地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的阵地作用,拓展微信公众号、微博、政务外网、短信平台、QQ群等新媒体宣传效用,多形式开展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曝光网络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和违法违规经营者“黑名单”,营造良好的网络执法氛围。

(四)及时总结,规范报送。行动期间,市局将组织开展专项督查通报工作。请各地指定专人负责本次专项执法行动情况的收集、整理和上报,重特大案件实行一案一报,集中突破阶段(4月1日至7月31日)每月20日前向市局稽查支队上报专项执法行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及典型案例。各地专项行动总结于9月5日前上报市局稽查支队(联系人:潘丽君,电话:0578-2686076,13957077958)。

附件:丽水市2016“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统计表

附件

丽水市2016 “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

日期:

项目

内   容

数 量

单位

执法情况

出动检查人员


人次

检查相关网站


家次

部门联合执法


书面行政指导


移送公安案件数


接收公安移交案件数


案件情况

立案


办结案件总数


其中:大要案数


涉案金额


万元

案件罚没款


万元

关闭网站(网店)


查处网络平台案件数


案件类型

商标侵权案件


“傍名牌”案件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


违法广告案件


虚假宣传案件


“炒信”案件


销售假药案件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


合同违法案件


产品质量案件


传销案件


有奖销售案件


商业诋毁案件


其他违法行为案件


备注:集中执法阶段(4-7月)每月20日前上报该表,数据为累计数。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3月8日印发

相关附件下载:丽市监〔2016〕0020号.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