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布目的
为进一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高我市印刷行业自觉守法经营的意识,规范文化执法部门执法行为,推进印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黑名单”认定标准
印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列入印刷企业“黑名单”:
(一)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的;
(二)印刷业经营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
(三)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法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出版物数量1000册(张、盘)以上的;
(四)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五)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六)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七)征订、销售出版物的,出版物数量1000册(张、盘)以上的;
(八)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九)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出版物数量1000册(张、盘)以上的;
(十)其他违反《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行为,情形严重的。
三、公布方式
各级文化执法部门认定印刷企业符合“黑名单”标准的,在依法处罚后,经分管领导审定, 主动在每季度后 10 日内向上级文广出版部门报送信息 , 市文广出版部门于5日内将全市的印刷企业黑名单信息报市信用办,由市信用办统一在市公共信用服务平台“黑名单”专栏中向社会公布。
对列入 “黑名单”的印刷企业,文广出版部门将以书面方式,向政府采购部门建议两年之内限制其从事政府采购性质的印刷服务。
四、执行和撤出时间
被列入“ 黑名单 ”的印刷企业经过整治,在两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问题的,经管理部门审定后解除“ 黑名单 ”, 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市信用办,由市信用办将该企业从市公共信用服务平台“黑名单”专栏中删除或屏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