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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848572H/2016-03472 文号 丽政令第81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丽水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6-06-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06-20 11:5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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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6620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

2009年9月1日出台的《丽水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以下简称63号令)施行至今已有6年多时间,执行时间较长,部分内容已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上位法的出台施行,对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63号令一些与上位法不衔接或不相符的内容亟需调整规范。同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步伐的加快,附件2范围的丽水经济开发区以及联城区块,已初具城市规模。为了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原有迁建式安置方式已不再适应当前形势,应当从政策层面进行引导转变,对原63号令安置方式和标准进行调整修订。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原63号令进行调整、补充、修改和完善,在充分调研和征求市直有关部门、莲都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丽水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制定的总体思路。

丽水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制定的总体思路,立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建设项目落地,同时兼顾提升城市形象品味,逐步引导和转变农民安置方式,加快城市化进程。实现在主城区从迁建安置→公寓安置→货币安置为主的安置方式转变,主城区之外实行公寓安置货币安置相结合的目标。

2004年出台施行的《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丽政发[2004]47号)较之以往《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办法》,有计划目的性的收紧了主城区迁建安置方式,同时推出公寓安置方式,并用政策杠杆进行引导。2009年修订施行的《丽水市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63号令),取消了主城区的迁建安置,将主城区安置方式引导转变为公寓安置。本次《管理办法》进一步收紧了附件2范围即经济开发区、联城区块的迁建安置标准,同时提高公寓安置标准,引导该区块范围安置方式的转变;同时新增加货币安置为主的条款,鼓励公寓安置面积以货币方式进行安置的内容,加快安置步伐。

三、《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5、《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6、参考《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

四、《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五部分,一是总则,二是补偿管理,三是补偿安置,四是法律责任,五是附则。全文共七十一条。

五、《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规范文件名称、措词表述。

将《丽水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改为《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修改“房屋拆迁”、“拆迁人”、“被拆迁人”为“征地房屋补偿”、“补偿人”、“被补偿人”,明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政府。

(二)确定征收主体,明确部门职责。

确定丽水市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莲都区人民政府和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受丽水市人民政府指定负责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工作,丽水市国土资源局为征地房屋补偿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研究指导中心负责政策研究及综合协调,莲都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的征收办作为补偿人具体组织实施。市住建局(城乡规划局)负责安置小区的规划建设。发改、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征收程序。

发布征收预公告→调查摸底、认定和处置→风险评估及防范排除→发布征收公告→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结果的公示、送达(或复核、鉴定)→安置方案审查公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支付补偿款、腾空搬迁交付拆除→被补偿房屋产权证注销登记或公告作废→对达不成协议的作出补偿决定→安置房的分配→建档。

(四)修改调整完善实体内容。

1、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房屋用途

补偿安置方式

住宅

选择货币补偿、公寓安置、迁建安置、产权调换四种方式的一种

商业用房

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工业用房

货币补偿

农业生产用房

货币补偿


2、迁建安置标准:

附件1范围,不实行迁建安置

修订前后,附件2范围迁建安置标准对比

原63号令迁建安置标准

《管理办法》附件2范围迁建安置标准

1人户,不予单独实行迁建安置,但可选择同项目安置中一户直系亲属计入人口一并迁建安置;

未作修改

2人户,安排占地面积38㎡,建房层次2层;

未作修改

3人户,安排占地面积54平方米,建房层次3层

3人户,安排占地面积38平方米,建房层次3层

4人户,安排占地面积72平方米,建房层次3层

4人户,安排占地面积54平方米,建房层次3层

5人户,安排占地面积90平方米,建房层次3层

5人户,安排占地面积72平方米,建房层次3层

6人以上户(含6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08平方米,建房层次3层。

6人以上户(含6人户),安排房屋建筑占地面积90平方米,建房层次3层。

附件3范围迁建安置面积未作调整

3、公寓安置标准:


原63号令附件1、2、3范围公寓安置标准

《管理办法》附件1标准未调整

《管理办法》附件2、3范围公寓安置标准

1人户安置40或60㎡

1人户安置50或70㎡

2人户安置80或120㎡

2人户安置90或130㎡

3人户安置120或180㎡

3人户安置130或190㎡

4人户安置180或240㎡

4人户安置200或260㎡

5人以上户安置240或300㎡

5人户安置260或320㎡

未设6人以上户标准

6人以上户320或380㎡


附件1、附件2、附件3范围以《管理办法》罗列村庄为准。

4、取消了工业生产用房迁建安置方式,实行货币补偿。

5、根据《丽水市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调整提高低收入家庭和残疾人群体的优待扶助及优惠幅度。

6、增加“货币安置为主”的内容,根据省住建厅关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安置相关文件精神,增设了“被补偿人的公寓安置面积,鼓励以货币方式进行安置,价格根据安置小区市场评估价确定。”条款,鼓励被补偿人的公寓安置面积以货币方式进行安置,从而加快安置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