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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986461759/2016-27537 文号 丽市监〔2016〕0049号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16-06-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2016年丽水市“阳光厨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07 10:5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阳光厨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食药监餐〔2016〕5号)的文件要求,特制定了《2016年丽水市“阳光厨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丽水市教育局  

 

 

 

  丽水市民政局

                 2016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6年丽水市“阳光厨房”建设工作

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阳光厨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食药监餐〔2016〕5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牵头分解落实2016年全市十方面民生实事指标任务》(丽政督函〔2016〕5号)的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丽水市十方面民生实事的落实工作,全面完成2016年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阳光厨房”建设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围绕坚持“服务民生、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社会共治”的原则,以实施“阳光厨房”建设为载体,鼓励“互联网+阳光厨房”建设模式,不断完善社会监督网络,创新社会监管方式,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着力落实餐饮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餐桌上的安全。

二、工作目标

2016年,在全市大型、特大型餐饮企业和学校食堂、养老服务机构食堂完成45%的“阳光厨房”建设指标(共220家,其中2016年新增加76家);各县(市、区)“阳光厨房”建设考核指标详见附件1。

三、建设内容

(一)建设重点。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社会参与、考核推动”的原则,以餐饮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企业、旅游团队用餐定点单位等大型以上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养老服务机构食堂等为重点,全面推进“阳光厨房”建设,将“阳光厨房”接入智慧监管平台,实现“互联网+阳光厨房”模式

(二)评定标准。“阳光厨房”按照《浙江省“阳光厨房”建设评定标准(试行)》(附件2)进行建设和考核评定。

(三)考核办法。

1.考核方式:采取实地查看的方式进行抽查。每个县(市、区)抽查已上报实施“阳光厨房”的社会餐饮、学校食堂和养老服务机构食堂各3-4家。

2.考核时间:各地每月上报2016年“阳光厨房”建设进度情况和建设单位名单(附件3)。在2016年10月30日前完成年度“阳光厨房”建设任务,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年度“阳光厨房”建设总结,附本地区《实施“阳光厨房”单位名单》(附件3)。2016年11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组成考核组,对“阳光厨房”建设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四、职责分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全市“阳光厨房”建设工作,制定建设标准和考核办法,并部署落实社会餐饮“阳光厨房”建设任务;市教育局负责部署、指导和落实学校食堂“阳光厨房”建设任务;市民政局负责部署、指导和落实养老服务机构食堂“阳光厨房”建设任务。

各地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阳光厨房”建设工作,并会同教育、民政部门制定本地区“阳光厨房”建设工作方案,分解落实指标,明确工作任务,各司其职,保质保量完成“阳光厨房”为民办实事项目。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民办实事工作是市政府向全市人民所作的一项承诺。各地要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刻认识社会协同共治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径,也是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力量相对不足等突出问题的有效手段,把做好“阳光厨房”建设工作统一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上来,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落实“一把手”亲自抓,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务求把实事办好、好事办实。

(二)加大投入,强化保障。“阳光厨房”建设和“互联网+阳光厨房”模式应作为中心工作任务列入市级市场监管、教育和民政等部门当年或下半年专项资金分配因素,统筹安排经费各地要积极向当地财政争取“阳光厨房”建设资金,保障“阳光厨房”建设和“互联网+阳光厨房”模式工作顺利进行。

(三)广泛宣传,加强督查。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广泛宣传“阳光厨房”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阳光厨房”建设工作的浓厚氛围,形成“阳光厨房”建设倒逼机制,增强老百姓对党委、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的认同感和满意度。各地要将“阳光厨房”建设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加大指导力度,加强督查,及时通报情况,保质保量完成工作目标。同时,要推动餐饮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强化自律意识,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 梅巧丽 联系电话13666558033;

市教育局联系人: 雷立    联系电话13567613038;

市民政局联系人:杨婷婷   联系电话15355788551

 

附件:1.2016年丽水市“阳光厨房”建设考核指标

2.浙江省“阳光厨房”建设评定标准(试行)

3.实施“阳光厨房”单位名单

 

 

 

 


附件1

2016年丽水市“阳光厨房”建设考核指标

县(市、区)

大型以上

学校

配送餐

养老

机构

合计

45%

标数

2016年新

增任务数

 

 

莲都区

47

61

4

2

114

51

18

龙泉市

7

42

 

1

50

23

8

庆元县

13

23

 

 

36

16

5

景宁县

8

25

 

1

34

15

5

遂昌县

10

28

 

1

39

18

7

松阳县

6

38

 

 

44

20

7

云和县

9

16

 

 

25

11

3

缙云县

8

68

 

2

78

35

12

青田县

11

49

 

1

61

28

10

开发区

1

4

1

1

7

3

1

合计

120

354

5

9

488

220

76

 

说明:1、累计完成总数包括今年考核指标总数。

2、今年考核指标总数以2015年考核指标为基数计算。

 


附件2

 浙江省“阳光厨房”建设评定标准(试行)

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

扣分

加分

得分

操作展示

1. 原料清洗展示。展示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分类清洗画面,每缺一类扣2分。

12

 

 

 

2. 切配展示。展示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分类切配画面,每缺一类扣2分。

12

 

 

 

3. 烹饪展示。展示烹饪和成品摆放画面。未展示烹饪画面,扣6分;未展示成品摆放画面,扣6分。

12

 

 

 

4. 专间展示。展示制作加工和成品摆放画面,未展示扣22分。展示预进间洗手消毒和进入专间画面,未展示

22

 

 

 

5. 餐具消毒展示。展示消毒画面,未展示扣12分。

12

 

 

 

信息公示

6. 公示食品经营(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等级、食品安全承诺,每缺一类扣5分。

10

 

 

 

7. 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和自制饮料配方,自制调味品、自制火锅底料、自制糕点使用的添加剂,每缺一类扣5分,每类公示不全扣3分。

20

 

 

 

备注:

一、评定要求

1、展示方式为玻璃隔断、大厅视频、互联网视频。不同展示内容,可任选一种或多种展示方式。

2、学校食堂操作应在就餐大厅明显位置展示,并接入学校相关管理人员电脑予以监督。

3、信息公示应在店内醒目位置,添加剂可在菜单上公示。

4、鼓励使用高清监控摄像设备,鼓励在互联网上进行操作展示和信息公示

5、加分项:互联网每展示一项内容加2分,每公示一个主要食品原辅材料品种溯源信息加2分,机关食堂创建率达到总数5%以上加3分,最多加10分。

二、有关说明

1、评定要求具体内容可以合理缺项。

2、扣分项中每小项扣分分值相加不超过该内容设定的分值。

3、标化分数=实得分数÷应得分数×100(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标化分数+加分分数=得分。

4、得分70分以上(含70分)为达标。

5、★为一票否决。


附件3

  实施“阳光厨房”建设单位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业态及规模

联系人

手机

备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手机:  

年    月    日

 

 

 

 

 

 

                          

 

 

 

 

 

 

 

 

 

 

 

 



抄送:市府办、市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教育厅、省民政厅。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6月3日印发

 

相关附件下载:丽市监〔2016〕0049号.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