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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25000986461759/2016-27505 | 文号 | 丽消保委〔2016〕2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16-07-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市局直属分局、开发区分局:
为了增强广大经营者诚实守信意识,为消费者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切实搞好文明经商、优质服务,努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赋予消保委“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有突出成绩的经营者进行表彰”的职能,丽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消保委)决定开展“丽水市第十一届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商贸、服务类经营单位。
二、申报条件
申报第十一届“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应具备《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评选办法(试行)》(附件1)规定的条件。
直属分局、开发区分局所辖企业对“已获得近期一届县(市、区)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等相关荣誉称号”的申报条件不作要求。
三、评选程序
(一)本届“信得过单位”申报单位分为自愿申报和消保委推荐两种。自愿申报: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自行申报。自愿申报单位需填写《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自愿申报表》(附件2);消保委推荐:是指由所在地消保委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进行推荐,被推荐单位同意申报的,需填写《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推荐申报表》(附件3)。所有申报单位须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提交所在地消保委审核(直属分局、开发区分局辖区企业申报材料报辖区分局审核)。
(二)县级消保委(直属分局、开发区分局)收到第十一届“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申报材料后,筛选3家自愿申报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2家消保委推荐申报单位参选,并于8月20日前将书面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报送至市消保委秘书处,再由市消保委秘书处初审确定参选单位。
(三)市消保委秘书处组织考核小组,于9月对初审确定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经考查符合条件且材料完备的,提交。
(四)确定初审入选名单后在媒体及丽水市消保委网站上公示,征求广大消费者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市消保委根据公示反馈情况,并经由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最终入选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接通知后,要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及时部署开展本届“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申报和评选工作,按时按要求上报材料,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各地要严格按照《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评选办法(试行)》和本通知的要求,坚持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择优推荐,宁缺毋滥。推荐工作中,要主动加强同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充分听取意见,确保推荐单位质量。
(三)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各地要做好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评选工作的宣传发动,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宣传评选工作,营造企事业单位积极争创、社会关注的良好氛围。要发挥委员单位的作用,积极争取他们的支持,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各地消保委在开展评选工作中如有问题,可与市消保委秘书处联系,联系人:徐劲涛,联系电话:2155315。
附件:1.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评选办法(试行)
2.第十一届“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自愿申报表
3.第十一届“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推荐申报表
4.各地申报第十一届“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汇总表
丽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16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行业和企业的社会监督,树立诚信经营,规范服务的典型,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是指经丽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评选的,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贸、服务类经营单位。
第三条 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评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申报、严格审查、择优推荐、慎重认定的方式产生。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评选每两年一届。
第四条 丽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立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职能部门及专家代表等组成。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的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商贸、服务类经营单位均可申请;对从事连锁、特许及加盟等形式经营的企业,应以门店(店铺)为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报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规模较大,经营状况良好,并连续经营三年以上;
(二)诚实守信,依法文明规范经营,工商企业信用监管等级A级以上;
(三)严格执行国家安全、质量、价格、计量、卫生、环保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近三年内未因安全、质量、价格、计量、卫生、环保等问题受到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或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被有关部门、新闻单位公开点名批评或披露;
(四)重视消费环境安全,经营场所安全、卫生;
(五)重视企业内部管理,具有健全的商品质量准入、售后服务等各项经营管理制度;
(六)积极配合消保委工作,设有负责处理消费争议的专(兼)职机构或人员,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台账,及时处理消费纠纷,得到消费者认可,社会反响良好;
(七)认真履行法定义务,落实商品“三包”规定,服务质量优良;
(八)已获得近期一届县(市、区)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等相关荣誉称号;
(九)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范围和条件的单位,均可提出申请,并根据属地原则报县(市、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协会)签署意见。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申报表格”,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申报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的总结材料;
(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近年来获得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授予的荣誉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内部管理的相关制度;
(五)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到所在地的县(市、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协会)。
第九条 县(市、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协会)对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材料是否真实等进行审查,实地考察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经初审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县消保委签署意见,将推荐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第十条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对上报的推荐材料进一步审核,并组织考核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抽查,认为符合条件的,提请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评审委员会审定。审定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须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审定名单在媒体上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一条 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反馈情况,确定最终认定单位。
第十二条 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名义授予第X届“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标志牌;并在丽水市工商局政务网、丽水消费维权网以及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入选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市、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情况反馈,并进行定期回访。
第十四条 “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不搞终身制,每届有效期为两年。获得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撤销其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称号:
(一)若发现申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被相关单位立案查处的;
(二)在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发生重大商品和服务质量事故的;
(四)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被有关部门、新闻单位公开点名批评、披露,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十五条 被撤销“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荣誉称号的,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托所在县(市、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协会)收回证书和标志牌,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县级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的评选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第十一届“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自愿申报表
申报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企业性质 |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注册资金 | 隶属系统 | ||||
经营状况 | 2015年销售额: 万元 | 2016年上半年销售额: 万元 | |||
2015年实现利润: 万元 | 2016年上半年实现利润: 万元 | ||||
企业申报理由 | (公 章) 年 月 日 | ||||
何时何地曾获何种荣誉 | |||||
县(市、区)消保委(协会)、直属分局、开发区分局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
市消保委 审核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第十一届“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推荐申报表
申报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企业性质 |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注册资金 | 隶属系统 | ||||
经营状况 | 2015年销售额: 万元 | 2016年上半年销售额: 万元 | |||
2015年实现利润: 万元 | 2016年上半年实现利润: 万元 | ||||
何时何地曾获何种荣誉 | |||||
县(市、区)消保委(协会)、直属分局、开发区分局推荐理由 | (公 章) 年 月 日 | ||||
市消保委 审核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各地申报第十一届“丽水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汇总表
——————消保委(盖章) 时间:——年——月——日
序号 | 单 位 名 称 | 单 位 地 址 | 单位性质 | 注册资金(万元) | 经营状况 | 工商企业信用监管等级 | 是否上届市消信单位 | 是否近期一届县(市、区)消信单位 | 法人 代表 | 联系 电话 | 单位 类别 | 备注 | |||
2015年 (万元) | 2016年上半年 (万元) | ||||||||||||||
销售额 | 利润 | 销售额 | 利润 | ||||||||||||
注:请在备注栏注明自愿申报或消保委推荐 此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至:zjslsxx@163.com邮箱 联系人及电话—
抄送:人民银行丽水市支行,丽水市银监局。
丽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2016年6月29日印发
相关附件下载:丽消保委〔2016〕0002号.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