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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986461759/2016-27507 文号 丽市监〔2016〕68号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16-07-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丽水市2016年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13 09:0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丽水市2016年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和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1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2016年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督促保健食品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根据《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及省局工作要求,市局决定在全市部署开展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具体治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专项治理目标

按照整治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近7个月时间,以企业自纠、检查抽检、严厉打击、公开信息等方式实施综合治理,重点打击保健食品、配制酒(主要是含中药材成分的配制酒)、玛咖制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药物非法宣传功效等违法行为,整顿一批违规企业,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有效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身体健康。

二、治理工作措施

本次专项行动从2016年6月至11月底,主要治理措施包括企业自查自纠、监督检查、抽样送检、依法查处问题产品和违法违规企业及公开整治有关信息等

(一)企业自查自纠。督促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关于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6号)要求,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一是自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非法添加药物、非法宣传功效行为;二是自查在产品标签标识、说明书中是否存在非法宣传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未取得保健食品许可的食品是否宣传保健功能;三是自查在广告宣传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假夸大宣传产品功效、未经审批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四是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应当采取停止生产并召回非法产品、修改产品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撤销非法违规广告等措施进行整改,并将自查和整改情况报告提交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组织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检查。

一是生产环节检查对象:保健食品、玛咖制品及涉及中药原料的配制酒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其余配制酒生产企业进行随机抽查。检查重点:产品生产许可证件、产品配方、产品标签标识说明书,以及企业进货台账和原料。检查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非法添加药物、非法宣传功效的行为,普通食品中是否添加“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质名单”中的物质;产品标签标识、说明书中是否存在非法宣传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产品是否存在宣称保健功能的行为;企业原料进货台账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做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或检验;企业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各地对生产环节的检查应在7月30日前完成。

二是经营环节检查对象:商场、超市、专卖店、药店、批发市场、食杂店及网络平台等重点经营单位。检查重点:保健食品是否声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配制酒、玛咖制品未取得保健食品许可声称保健功能的行为;产品名称、说明书、宣传册、广告中是否存在未经批准的功能声称、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行为;经营单位证照是否齐全,是否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三)开展监督抽检各地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同时,应对检查中发现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相关产品进行抽样,送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对保健食品,共计划抽检批,年内已进行抽检的,可不再重复抽样;对配制酒、吗咖制品,要求覆盖辖区所有生产的含中药原料的配制酒和玛咖制品,随机抽检辖区内40%生产的其他配制酒产品;抽检项目和计划分配见附件2。专项抽检工作应于8月26日前完成,检测报告和信息报送按相关程序执行。

(四)依法处置问题产品和违法企业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产品和企业,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一是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问题产品并进行召回,责令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对召回、下架的问题产品要及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同时要查清问题产品来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区的,及时通报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控制措施。二是深入开展调查取证,查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违法事实,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及时公布信息自查、检查和抽检中发现问题的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生产经营者,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执行产品召回和下架措施的问题产品名单,向消费者说明召回和下架原因,并应当发布消费风险提示。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企业对问题产品召回、下架措施的执行,对召回、下架不到位、走过场的,要予以从严惩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行政处罚信息要依法予以公开。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强化组织领导。为统一领导和组织,市局成立“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责任分工(详见附件1)。各地也要结合实际,成立领导小组或工作机构,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和保障,认真落实好专项治理工作措施。市局将适时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督查活动。

(二)加大力度,打击违法行为。非法添加和非法声称问题影响恶劣,各地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和处罚力度,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整顿一批违法违规企业,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

(三)社会共治,构建长效机制。要以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按照整治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摸清非法添加、非法声称等违法行为的潜规则,建设和完善日常监管机制,落实事前防控措施,促进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持续好转。

(四)加强宣传,营造整治氛围。各地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利用报刊、广电、网络等媒体的作用,以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为载体,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正面报道和科普宣传,形成媒体关注、消费者参与的良好社会监督氛围。为扩大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效,有效震慑违法分子,各地应及时依法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并对专项治理中查实的重大非法添加、非法声称案件进行公开曝光。涉及重大案件的信息,发布前应上报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批准。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从2016年启动至11月底结束,请各地各单位于每月3日前报送上月专项行动阶段进展情况和统计表(附件3),大案要案线索、查处的典型案件随时报送;专项行动总结和统计表于11月25日前报送保化处。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叶永美,联系电话:13957065100

食品生产监管处吴方琴,联系电话:15058691606

食品流通监管处叶敏,联系电话:13625886685

稽查支队聂小波,联系电话:13967051235

办公室邓媛,联系电话:15057896883

 

附件:1.丽水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  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抽检检验项目和计划分配

3.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统计表

 

 

 

 

 

 

附件1

丽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市局成立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夏海国

副组长:李泉清、宋小军、李和达

成  员:方  郁、何和都、潘成余、王善刚、严伟平

联络员:叶永美,吴方琴、叶敏、聂小波、邓媛

职责分工: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牵头组织专项治理工作,负责组织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和抽检,汇总、报送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食品生产监管处负责组织配置酒、玛咖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和抽检;

食品流通监管处负责组织经营环节配制酒、玛咖制品监督检查和抽检;

稽查支队负责保健食品广告监管,指导、协调三类食品违法案件的查办和重点案件信息发布工作;

办公室负责组织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活动和舆情监测、应对工作。


附件2

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抽检检验项目和计划分配

类别

检验项目

总批次数

云和

庆元

缙云

备注

保健食品(减肥、辅助降血糖、改善睡眠、缓解体力疲劳类、提高免疫力、辅助降血脂类)

西布曲明、芬氟拉明、麻黄碱、酚酞、格列本脲、格列吡嗪、马来酸罗格列酮、盐酸吡格列酮、盐酸二甲双胍、盐酸苯乙双胍、氯氮卓、硝西泮、艾司唑仑、奥沙西泮、阿普唑仑、氯硝西泮、三唑仑、地西泮、巴比妥、苯巴比妥、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硫代艾地那非、硝苯地平、氨氯地平、尼群地平、尼莫地平、洛伐他汀、辛伐他汀、烟酸等

10

3批次(减肥2批、辅助降血脂类1批)

3批次(辅助降血糖、改善睡眠、辅助降血压各1批)

缓解体力疲劳类、提高免疫力共4批次

抽样量:至少三个独立包装,每个包装至少含单次服用量的两倍及以上;样品寄送地址:杭州市滨江区平乐街325号(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业务处),联系人:崔邶周,联系电话:0571-86453171。

流通环节

配制酒(主要是含中药材成分的配制酒)

西布曲明、麻黄碱、酚酞、西地那非、他达那非、盐酸二甲双胍、马来酸罗格列酮、盐酸吡格列酮、盐酸苯乙双胍、格列本脲、格列吡嗪、洛伐他汀、硝苯地平、氨氯地平等

6

2

2

2

玛咖类食品

西地那非、他达那非、那红地那非、红地那非、伐地那非、羟基豪莫西地那非、豪莫西地那非、氨基他达拉非、硫代艾地那非、伪伐地那非和那莫西地那非等

4

1

1

2

生产环节

覆盖所有含中药原料配制酒和玛珈制品生产企业。


附件3

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类别

项   目

本月情况

累计情况

检查 情况

检查出动人次数

 

 

检查企业数

生产企业数

 

 

经营企业数

 

 

违法生产企业数

 

 

违法经营企业数

 

 

违法添加企业数

 

 

非法声称产品数

 

 

违法广告数

 

 

抽检

情况

生产企业(批次)

合格

 

 

不合格

 

 

经营企业(批次)

合格

 

 

不合格

 

 

查处

情况

投诉举报受理数/查处数

 

 

约谈企业负责人数(人/家)

 

 

责令整改企业数

 

 

产品下架数/召回数

 

 

收回产品文号数/广告文号数

 

 

取缔企业许可数

生产许可证

 

 

经营许可证

 

 

立案数

 

 

罚没款(元)

 

 

违法广告查处数

 

 

刑事案件移送数

 

 

抓捕犯罪嫌疑人数

 

 

宣传情况

各种媒体宣传次数

 

 

发放宣传资料(份

 

 

填报人:                                                   联系电话: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7月11日印发

 
 

 

相关附件下载:丽市监〔2016〕0068号.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