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64458R/2016-29375 | 文号 | 丽水利渔〔2016〕9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16-08-30 | 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 |
各县(市、区)水利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生态精品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发〔2013〕24号)精神,推进吃鱼赏鱼为特色的农家乐餐饮业和休闲渔业的集聚发展,进一步落实丽水市香鱼一条街评定的相关工作,我局制定了《丽水市香鱼一条街评定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水利局
2016年8月30日
丽水市香鱼一条街评定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香鱼一条街的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香鱼一条街评定工作。
第三条 成立市水利局香鱼一条街领导小组,由市水利局领导、纪检组长,渔业、水产技术推广站相关成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渔业渔政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市级香鱼一条街评定工作及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市水利局香鱼一条街领导小组建立市香鱼一条街评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由市财政局、市农办、市水利局及社会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市香鱼一条街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5人组成专家组,具体负责香鱼一条街的现场考察,并提出评审意见,交市水利局香鱼一条街领导小组讨论确认。
第五条 市水利局香鱼一条街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对专家组提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定。
第六条 香鱼一条街评定总分为100分(见附件1),自评达到80分(含)以上的,才能申报香鱼一条街。 专家组评分达到80分(含),才能推进市香鱼一条街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评定结果。
第七条 申请评定市级香鱼一条街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丽水市香鱼一条街示范创建申报表》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单独装订。
(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推荐文件。
(三)经香鱼一条街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的香鱼一条街规划或设计报告书面材料。
(四)香鱼一条街自评表。
(五)申报材料清单。
第八条 香鱼一条街评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创建单位在每年7月20日之前,向市香鱼一条街办公室提交第七条要求的申报材料。
(二)市香鱼一条街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一月内反馈初审意见。
(三)市香鱼一条街办公室派专家组,到申报材料合格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评审书面报告。
(四)市香鱼一条街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听取市香鱼一条街办公室的情况介绍,审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确定评定结果。
(五)市香鱼一条街办公室将评定结果在“丽水水利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
(六)经公示无异议后,市水利局行文命名并授牌。
第九条 对命名为香鱼一条街的,市水利局将通报表彰,并给予15万元的补助资金。
第十条 香鱼一条街评定成功之后,若发生失管、安全事故等,经市香鱼一条街领导小组批准有权撤销评定并摘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