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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16-31120 文号 丽政办发〔2016〕 97号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市府办
成文日期 2016-09-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继光街区块夜市规范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22 00:0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继光街区块夜市规范提升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继光街区块夜市规范提升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国家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进一步规范提升继光街夜市经营环境和经营秩序,实现精细化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总体要求,坚持便民、利民、为民的服务管理原则,整体提升继光街夜市品味,实现文明、整洁、规范、有序。 

二、管理规范 

(一)管理范围。夜市范围控制在继光街(中山街—大众路)、大众路(市人民医院南侧—解放街)区域的人行道内。 

(二)经营时间。夏秋季(5月1日至10月31日)为17:30—24:00;春冬季(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17:00—24:00。 

(三)经营种类。以服装、鞋包、书籍、新鲜水果等为主,严禁烧烤、餐饮、加工食品、犬类等未经许可类商品入市经营,不准赌博、测字、算命、行医卖药。 

(四)摊位设置。摊位前方不得超出人行道侧石,后方离店面台阶下侧石或墙边至少留有40cm以上距离,以便行人通行;原则上采用统一规格、样式的雨棚,统一电瓶供电,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五)经营管理。夜市经营户必须积极配合管理公司的管理;夜市禁止使用高音喇叭,严禁乱扔杂物、乱倒污水及其他损坏、污染公共设施的不文明行为;摊主要文明守法、依法经营,各摊点要定点成线摆放,摊点经营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影响市容及干扰市民正常生活秩序;出收摊前,夜市经营户实行“四包”(包卫生、秩序、安全、产品质量)责任制,保持各摊位整洁有序。 

(六)交通管理。夜市经营期间,夜市所在区域交通实行单向通行,即继光街(中山街—大众路路段)实行汽车由西向东单向行驶,大众路(继光街—中东路路段)实行汽车由北向南行驶;夜市区域内道路两侧的非机动车道用于摩托车和电瓶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停放,停放小型轻便车辆要做到规范有序、整齐划一,严禁线外占道停放;公益开放府前A区停车场。 

三、部门职责 

(一)市城管执法部门(市城管执法局处州分局)。负责制定继光街夜市规范提升总体工作方案;牵头开展夜市整治行动;负责制作夜市区域标示标牌,联系夜市停车地点;负责夜市摊主经营秩序管理;负责对管理公司的日常监督、考核、指导等工作。 

(二)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夜市范围内的交通管理,维护夜市区域车行道、非机动道上的交通秩序及停车秩序管制。 

(三)莲都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夜市公平交易行为,监管夜市经营许可类商品,查处夜市经营户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四)莲都区供电部门。负责夜市经营户私拉、乱拉电线的处置工作,规范用电管理。 

(五)莲都区环卫部门。负责夜市区域的环境保洁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8月底前)。市城管执法局处州分局牵头,会同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万象街道办事处,开展继光街夜市规范提升相关宣传工作,做好经营户的摸排工作,登记造册,做好台账。 

(二)规范提升阶段(2016年9月中旬)。市公安交警支队对夜市区域内的交通标志标线集中检查、查漏补缺,加强区块内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处置违法违停车辆;市城管执法局处州分局负责夜市入口处和夜市区域内的公益宣传牌制作,对夜市区块内人行道加强规范管理,对违停车辆进行处罚,对聘用的夜市管理员工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夜市管理办公室加强协调指挥、监督考评、日常管理等工作。 

(三)常态化管理阶段(2016年9月20日后)。组建联合执法小组,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执法巡查,督促和考评夜市管理公司做好常态化日常管理,确保夜市经营文明有序。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继光街夜市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组长,市城管执法局局长任常务副组长,市公安局(交警)、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莲都区政府、市城管执法局处州分局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夜市管理的统一指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市城管执法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夜市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继光街区域夜市的经营、用电、停车、通行、标牌等规范管理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广播电视、报社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争取更多群众支持、参与夜市的规范提升工作。 

(三)加强督查考核。将继光街夜市规范提升相关工作纳入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综合考核体系之中,对推诿扯皮、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按相关规定予以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