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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347Q/2017-04653 文号 丽水利建〔2017〕47 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丽水市水利局
成文日期 2017-10-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小水电企业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10-17 15:2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水利局

原文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办法,为解决我市农村小水电企业不动产抵押登记问题,丽水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30日下发了《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市小水电企业不动产抵押登记部门的批复》(丽政函[2016]125号文件),作为过渡性安排,同意市、县(市、区)级水行政部门先受理我市小水电企业不动产抵押登记。 这是丽水市人民政府依法授权丽水市、县(市、区)级水行政部门办理我市小水电企业不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一项任务,是各级人民政府为发展我市水电事业的一项举措,也是各级政府为企业办实事、做好事的具体行动。对此市水利局制订了《丽水市小水电企业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抵押登记管理办法》。为切实做好和规范农村小水电企业不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现将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登记对象为已投产运行农村水电企业(装机容量不大于5万千瓦),正在增效扩容改造的水电企业应视为已投产运行水电企业,不包括新开工建设电站。 

  二、管理范围:按市府丽政函[2016]125号文件办法,各县(市、区)辖区范围内的小水电企业的抵押登记工作,由所在县(市、区)水行政部门登记机构受理。市水利局直接管理的水电企业的登记工作由市水行政部门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三、《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抵押物评估条款,可视金融机构要求,采取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小水电企业不动产进行评估,也可以电站多年发电收入作为融资数量依据,或以金融机构与抵押人签订相关作价协议作为登记依据。 

  四、《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双方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所列内容,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根据电站特性及信贷部门需要可增加相应内容。 

  五、根据市政府“最多跑一次”的工作要求,各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在初次受理时要认真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如有缺失或错误,应当场提出所需材料或需纠正的材料,以保证按办法时间要求做好抵押登记工作。 

  六、抵押登记工作政策性强,要求高,时间紧,要求登记机构全体工作人员以强烈的责任心,以勤政廉政的工作作风尽职尽责做好登记工作。 

    

    

  丽水市水利局 

       2017年7月13日     

规范性原文地址:http://www.lishui.gov.cn/art/2017/7/17/art_1229418603_19833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