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160R/2017-01862 | 文号 | 丽科〔2017〕21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科技局 |
成文日期 | 2017-10-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丽水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示范和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我局研究制定了《丽水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7月24日
《丽水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丽水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结合丽水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开展科技评审、验收、论证和咨询等活动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专家是指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并入选丽水市科技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专家库的运维及日常管理工作由丽水市科技信息中心承担。
(一)专家库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专家库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2.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3.组织专家征集、出库入库等。
(二)丽水市科技信息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负责专家出入库审核工作。
2.负责专家信息动态管理、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工作。
3.负责专家的抽取和候选专家联系等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专家出入库
第五条 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一)社会公信力高,工作责任心强,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累计5年以上。
(四)在时间和精力上能保证完成评估、咨询等工作。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院士、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若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则从其法定退休年龄。
(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 入库专家除满足第五条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以上学历。
2.作为负责人承担过省级及以上支持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课题)或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以上科技奖励获得者。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行业骨干企业、转制院所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及其联盟、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科技类社会组织的创业导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4.在市级以上审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中主要从事科研经费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审计学会、会计学会等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国家级的专利代理人。
5.知识产权法、民商法等相关领域,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6.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拥有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资本市场银行信贷以及保险等机构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7.市级各学科专业带头人。
第七条 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和共建共享协议入库两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入库:
1.公开征集。丽水市科技局在丽水市科技信息网上公开征集专家。
2.入库申请。专家自愿在丽水市科技信息网的专家申报系统上填写《丽水市科技专家申请表》,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专家入库申请常年受理。
3.资格核实。丽水市科技信息中心定期核实申请专家入库的相关资料,经审核符合入库条件的,列入专家库管理,如有异议的,需告知专家本人。
(二)共建共享协议入库:
按双方专家库管理部门所签订的专家库共建共享协议的规定入库。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以出库:
(一)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二)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四)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2次的。
(五)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七)未经同意,泄漏评估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八)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已入库专家存在上述情形的,由丽水市科技信息中心核实相关情况,经丽水市科学技术局批准后予以出库,并同步更新专家库信息。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专家库的使用分随机抽取和任期制专家组两种方式。
随机抽取专家是指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设置抽取专家条件、数量等,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专家一次抽取一次受聘。
任期制专家组是指由使用单位根据特定任务,从专家库中按一定的专家条件、数量选定专家,组成任期专家组。
第十条 专家抽取程序。
(一)设定条件。使用单位提出使用专家事由、抽取专家的要求,并填写《专家库使用申请表》。
(二)抽取专家。使用单位提交专家库使用申请后,由丽水市科技信息中心在专家库中按1:3的比例随机抽取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
(三)确定专家。评审类专家原则上由丽水市科技信息中心负责联系通知,使用单位回避;验收、咨询论证类专家原则上由使用单位负责联系通知,如确定参加评估活动的专家人数未达到要求人数时,不足部分再按1:3的比例补充抽取。
丽水市科技信息中心负责在专家库管理系统中记录联系情况,记录最终的抽取专家名单。
第十一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知悉专家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向丽水市科技信息中心反映。丽水市科技信息中心每年对专家库信息进行更新。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参与评估活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评审、验收、评估等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估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估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估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参与评估的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四)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估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登录丽水市科技专家库更新信息。
(六)参加丽水市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科技专家培训。
第十三条 专家参与评估活动的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三)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估活动。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四条 专家参加评估活动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成员参加参评项目的。
(二)三年内曾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三)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四)与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发生法律纠纷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丽水市科技信息中心应加强对使用专家库的管理,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丽水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系统及专家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库的运维管理机构、科技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丽水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七条 跨区域抽取科技专家的,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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