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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24P/2017-02741 文号 丽人社〔2017〕236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17-10-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31 16:2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

解读地址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8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补贴标准

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二、关于紧缺急需职业(工种)补贴标准上浮比例

全市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目录按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丽水市紧缺人才开发导向目录》执行。取得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可在原有基础上上浮50%。

三、关于已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人员实行差额补贴

符合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人员,已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技能提升补贴金额按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减去职业培训补贴与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合计数的差额部分来确定。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10日 


附件

丽人社〔2017〕236号.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