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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16W/2017-02570 文号 丽司〔2017〕47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17-11-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关于公布丽水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11-24 10:4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原文链接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管理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实施意见》之规定,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明电〔2017〕4号)要求,我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的梳理,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一)是否调研论证。(是)

(二)是否公开征求意见。(是)

(三)是否经本机关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是)

(四)是否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是)

(五)是否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是)

(六)是否简化制定程序。(是)

二、需要重点说明的有关问题

(一)以下9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1.《丽水市非监禁刑罚社会调查评估办法》(丽司〔2010〕13号)、2.《关于开展“防脱管、防漏管、防严重再犯罪”专项活动的实施意见》(丽司〔2013〕16号)、3.《丽水市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丽司〔2010〕59号)、4.《关于印发〈丽水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丽司〔2014〕53号)、5.《丽水市司法局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试行)》(丽司〔2010〕51号)、6.《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人民调解案件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丽司〔2015〕37号)、7.《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09〕55号,统一编号:ZJKC01-2009-0002)、8.《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124号,统一编号:ZJKC01-2016-0024)、9.《关于印发<丽水市司法局关于法律服务监管随机抽查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丽司〔2016〕72号,统一编号:ZJKC11-2016-0001)。

(二)以下7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废止或失效:1. 《丽水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办法》(丽司〔2010〕22号)、2.《关于印发《丽水市司法局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丽司〔2013〕26号)、3. 《关于印发《丽水市第一届“绿谷名律所、绿谷名律师、绿谷律师新秀”评选活动方案》的通知》(丽司〔2014〕41号)、4. 《丽水市司法局人民调解中心调解办法(试行)》(丽司〔2010〕38号)、5. 《关于执行行政审批事项及其审批规范的公告》(丽司〔2013〕66号)、6. 《关于公布丽水市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丽司〔2013〕2号)、7. 《丽水市律师管理警示性谈话办法(试行)》(丽司〔2005〕38号)。

上述行政规范性文件1和2被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直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丽财行〔2014〕144号〕)替代;3因评选已结束,自然失效;4因《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起实施,根据法律规定人民调解是群众性组织活动,司法行政机关不直接受理调解案件,所以失效;5因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而失效;6.因本局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参见政务服务网公告及“最多跑一次”公告,所以失效;7被新发布的文件《关于印发<丽水市律师管理警示性谈话办法>的通知》(丽司〔2017〕11号)替代,自然失效。

三、实施期说明

本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即施行。


丽水市司法局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