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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17-12227 文号 丽政办发〔2017〕119号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市府办
成文日期 2017-12-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12-17 00:0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7〕3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进一步健全责任落实、源头治理、动态监管、应急处置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健全市场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和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切实保护农民工劳有所得,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订实施《“丽水无欠薪”行动计划》,以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国有企业无欠薪为重点,深入开展无欠薪县(市、区)、无欠薪企业建设行动,确保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更规范、保障机制更完善、处置措施更有力,治理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取得明显进展。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覆盖城乡、责任落实、监管高效的治理格局,实现工资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落实相关责任 

  (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各县(市、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属地监管责任,强化劳动保障监察职能,健全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机制。各地要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制定实施意见,将治理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对因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不到位,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不配合,引发欠薪重大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要加大普法宣传和恶意欠薪案件、极端讨薪事件曝光力度。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继续深入开展“企业关爱职工、职工热爱企业”和“工资不拖欠、维权要理性”等系列主题宣传活动,引导广大企业和职工共建和谐劳动关系。及时曝光一批严重拖欠工资违法案件和极端讨薪事件,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各级政府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合力。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依法受理并查处工资拖欠案件。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牵头制定和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实名管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等制度,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工资拖欠案件。发改部门要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公安机关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侦办工作,参与处置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做好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工程项目负责人、包工头卷款逃跑、诈骗、虚报冒领工资等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工作。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国有企业欠薪事件的协调处理工作,协助有关职能部门督办所属国有企业拖欠工资案件。信访部门负责督导农民工工资拖欠信访案件办理,牵头协调处理因欠薪引发的集访事件。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律宣传、监督律师及法律工作者规范欠薪案件代理行为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依法查处有关无照经营行为,协助相关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人民银行负责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监察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治理欠薪问题工作的履职情况,查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宣传部门负责统筹舆论引导和管控,加强正面引导,强化网络舆情监管。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其他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三)落实企业工资支付和清偿责任。各类企业要依法向劳动者本人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发生拖欠工资问题要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所发包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因工程违法发包或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要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三、深化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源头治理 

  (四)加强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应同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查建设资金落实情况,除审核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保险公司保函外,还要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相关材料。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五)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源头管控,落实“两个一律”(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立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一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证)。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承包,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严格工程设计变更审核批准制度。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设计变更管理规定执行,其中工程合同价的变更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者备案。实行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包括因设计变更而增减的工程量)为基数,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支付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完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审计)制度,强化事前、事中监管,实行跟踪审核(审计),分阶段、分部位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价款未经审核(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强化政府信息公开,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的信息公开制度。 

  (六)推行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款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按时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社保部门和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各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力社保局、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共同制定。 

  (七)实行建设领域劳务实名管理制度。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全员实名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建立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岗位(工种)技能证书、进出场登记、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书面记录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安全培训、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加强对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各工程项目设置劳资专管员;各施工企业项目部应在员工进场后编制人员花名册。各项目部要认真履行劳动用工管理“三本”台账制度,要确保工资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不得以包代管;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要保存2年以上以备查。 

  四、加强企业工资支付动态监管 

  (八)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夯实基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充实基层劳动监察执法力量,将监管力量延伸到乡镇(街道)。各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建设施工项目落实劳务实名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及工资支付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内容,发现建设施工项目存在欠薪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要及时通报人力社保部门,人力社保部门收到通报后要及时介入处置。要依托劳动保障监察基层网格的工作人员,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主动监察和执法,提高书面审查覆盖范围,按企业劳动保障信用等级,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分级监管,对不良信用等级企业进行重点预警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要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组织劳动法律监督员的作用,积极探索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劳动保障监察协作的形式和途径。 

  (九)完善维权信息公开制度。在建设施工项目施工现场实行维权信息公开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日期、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工资维权信息。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要相互配合,共同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逐步推行加工制造业、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维权信息公开制度。 

  (十)加大拖欠工资行为查处力度。对工程建设领域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人力社保部门应及时函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函告要求主动介入、配合解决、及时反馈。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发生欠薪的,人力社保部门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相关领导并通报相关业主单位,各业主单位应配合人力社保部门做好欠薪处置工作。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加强人力社保、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间的协作,采取专项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案件查办效能。健全跨地区执法协作机制,促进跨区域案件快速办结。完善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及时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健全人力社保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间的案情通报制度,推动完善检察院立案监督和法院及时财产保全、追索劳动报酬先予执行等制度,严厉打击和震慑恶意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十一)加强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平台建设。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托“12345”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举报投诉窗口、互联网和移动执法终端,加快推进全市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建设,为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强有力的信息保障和技术支持。着力构建劳动保障监察“全天候、全覆盖、全领域”的检查执法网络,实现欠薪突发事件事前动态预警、监测,事中准确响应、指挥,事后科学分析、评估的全过程监控处理机制。 

  (十二)提升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欠薪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及防范处置企业欠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令,快速响应,各司其职,妥善处置。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政府应急周转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以讨薪为名冲击党政机关、讨要工程款以及虚报冒领工资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打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及时处理工资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开辟工资争议案件“绿色通道”,对能够协调处理的,尽量做到庭前调解结案,协调企业立即支付;对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要一裁终局,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要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法院执行,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及时办理工资争议调解协议书仲裁审查确认或法院确认手续。对重大集体工资争议或涉案金额较大工资争议案件,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挂牌督办,同时报上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法律援助中心主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六、健全治理欠薪保障制度 

  (十四)完善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连续3年信誉良好的企业,可以减少缴纳工资保证金;对严重失信或者3年内发生2次以上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应适当提高工资保证金金额或缴存比例。对自缴纳工资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未发生《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已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予以返还。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租赁企业出租方担保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十五)落实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市本级和各地要按照市、县(市、区)不少于200万元、企业在职职工总数1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不少于50万元的标准安排政府应急周转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解决紧急情况下的拖欠问题和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制定和完善政府应急周转金使用办法,明确适用范围、发放标准、垫付条件,规范启用程序,落实追回责任,在充分发挥应急保障作用的同时,确保政府财政资金安全。 

  (十六)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根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的规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人力社保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对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守法诚信经营企业,政府相关部门应主动对接帮扶,落实相关惠企政策。对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依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2016〕29号)予以曝光,符合《丽水市劳动保障诚信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丽人社〔2016〕135号)规定的,列入劳动保障诚信黑名单管理。有关部门要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 


 

  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对劳动保障诚信黑名单企业予以限制,公共服务机构可依据《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浙政办函〔2014〕61号)采取惩戒性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七、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重点任务分工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7〕3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34号),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进一步健全责任落实、源头治理、动态监管、应急处置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健全市场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和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切实保护农民工劳有所得,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订实施《“丽水无欠薪”行动计划》,以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国有企业无欠薪为重点,深入开展无欠薪县(市、区)、无欠薪企业建设行动,确保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更规范、保障机制更完善、处置措施更有力,治理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取得明显进展。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覆盖城乡、责任落实、监管高效的治理格局,实现工资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落实相关责任 

  (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各县(市、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属地监管责任,强化劳动保障监察职能,健全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机制。各地要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制定实施意见,将治理企业拖欠工资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对因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不到位,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不配合,引发欠薪重大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要加大普法宣传和恶意欠薪案件、极端讨薪事件曝光力度。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继续深入开展“企业关爱职工、职工热爱企业”和“工资不拖欠、维权要理性”等系列主题宣传活动,引导广大企业和职工共建和谐劳动关系。及时曝光一批严重拖欠工资违法案件和极端讨薪事件,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各级政府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合力。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依法受理并查处工资拖欠案件。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牵头制定和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实名管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等制度,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工资拖欠案件。发改部门要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公安机关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侦办工作,参与处置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做好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工程项目负责人、包工头卷款逃跑、诈骗、虚报冒领工资等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工作。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国有企业欠薪事件的协调处理工作,协助有关职能部门督办所属国有企业拖欠工资案件。信访部门负责督导农民工工资拖欠信访案件办理,牵头协调处理因欠薪引发的集访事件。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律宣传、监督律师及法律工作者规范欠薪案件代理行为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依法查处有关无照经营行为,协助相关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人民银行负责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监察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治理欠薪问题工作的履职情况,查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宣传部门负责统筹舆论引导和管控,加强正面引导,强化网络舆情监管。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其他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三)落实企业工资支付和清偿责任。各类企业要依法向劳动者本人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发生拖欠工资问题要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所发包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因工程违法发包或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要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三、深化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源头治理 

  (四)加强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应同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查建设资金落实情况,除审核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保险公司保函外,还要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相关材料。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五)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源头管控,落实“两个一律”(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立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一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证)。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承包,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严格工程设计变更审核批准制度。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设计变更管理规定执行,其中工程合同价的变更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者备案。实行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包括因设计变更而增减的工程量)为基数,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支付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完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审计)制度,强化事前、事中监管,实行跟踪审核(审计),分阶段、分部位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价款未经审核(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强化政府信息公开,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的信息公开制度。 

  (六)推行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款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按时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社保部门和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各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力社保局、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共同制定。 

  (七)实行建设领域劳务实名管理制度。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全员实名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建立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岗位(工种)技能证书、进出场登记、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书面记录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安全培训、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加强对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各工程项目设置劳资专管员;各施工企业项目部应在员工进场后编制人员花名册。各项目部要认真履行劳动用工管理“三本”台账制度,要确保工资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不得以包代管;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要保存2年以上以备查。 

  四、加强企业工资支付动态监管 

  (八)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夯实基层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充实基层劳动监察执法力量,将监管力量延伸到乡镇(街道)。各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建设施工项目落实劳务实名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及工资支付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内容,发现建设施工项目存在欠薪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要及时通报人力社保部门,人力社保部门收到通报后要及时介入处置。要依托劳动保障监察基层网格的工作人员,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主动监察和执法,提高书面审查覆盖范围,按企业劳动保障信用等级,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分级监管,对不良信用等级企业进行重点预警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要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组织劳动法律监督员的作用,积极探索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劳动保障监察协作的形式和途径。 

  (九)完善维权信息公开制度。在建设施工项目施工现场实行维权信息公开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日期、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工资维权信息。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要相互配合,共同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逐步推行加工制造业、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维权信息公开制度。 

  (十)加大拖欠工资行为查处力度。对工程建设领域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人力社保部门应及时函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函告要求主动介入、配合解决、及时反馈。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发生欠薪的,人力社保部门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相关领导并通报相关业主单位,各业主单位应配合人力社保部门做好欠薪处置工作。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加强人力社保、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间的协作,采取专项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案件查办效能。健全跨地区执法协作机制,促进跨区域案件快速办结。完善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及时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健全人力社保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间的案情通报制度,推动完善检察院立案监督和法院及时财产保全、追索劳动报酬先予执行等制度,严厉打击和震慑恶意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十一)加强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平台建设。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托“12345”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举报投诉窗口、互联网和移动执法终端,加快推进全市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建设,为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强有力的信息保障和技术支持。着力构建劳动保障监察“全天候、全覆盖、全领域”的检查执法网络,实现欠薪突发事件事前动态预警、监测,事中准确响应、指挥,事后科学分析、评估的全过程监控处理机制。 

  (十二)提升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欠薪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及防范处置企业欠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令,快速响应,各司其职,妥善处置。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政府应急周转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以讨薪为名冲击党政机关、讨要工程款以及虚报冒领工资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打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及时处理工资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开辟工资争议案件“绿色通道”,对能够协调处理的,尽量做到庭前调解结案,协调企业立即支付;对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要一裁终局,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要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法院执行,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及时办理工资争议调解协议书仲裁审查确认或法院确认手续。对重大集体工资争议或涉案金额较大工资争议案件,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挂牌督办,同时报上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法律援助中心主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六、健全治理欠薪保障制度 

  (十四)完善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连续3年信誉良好的企业,可以减少缴纳工资保证金;对严重失信或者3年内发生2次以上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应适当提高工资保证金金额或缴存比例。对自缴纳工资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未发生《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已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予以返还。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租赁企业出租方担保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十五)落实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市本级和各地要按照市、县(市、区)不少于200万元、企业在职职工总数1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不少于50万元的标准安排政府应急周转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解决紧急情况下的拖欠问题和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制定和完善政府应急周转金使用办法,明确适用范围、发放标准、垫付条件,规范启用程序,落实追回责任,在充分发挥应急保障作用的同时,确保政府财政资金安全。 

  (十六)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根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的规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人力社保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对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守法诚信经营企业,政府相关部门应主动对接帮扶,落实相关惠企政策。对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依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2016〕29号)予以曝光,符合《丽水市劳动保障诚信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丽人社〔2016〕135号)规定的,列入劳动保障诚信黑名单管理。有关部门要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 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对劳动保障诚信黑名单企业予以限制,公共服务机构可依据《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浙政办函〔2014〕61号)采取惩戒性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七、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重点任务分工表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丽政办发〔2017〕 119号.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