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巩固公务用车改革成果,规范车改后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依据车改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7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有效降低行政成本,便捷、合理、安全地保障公务出行,根据《丽水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丽委办发〔2016〕55号)《丽水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集中保障办法》(丽车改办〔2016〕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实际机关机要应急调研用车使用和公务用车租车范围口径的通知(试行)》(丽车改办〔2016〕5号)《执法执勤用车和行政执法用车管理暂行办法》(丽财行〔2016〕259号)《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公务出行车辆社会化租赁服务的通知》(丽财采〔2016〕257号)等文件要求,对接保障平台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特制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公车公用、保障公务、节约用车。
第二章 平台用车
第一条 保障对象。本局机关、纪委派驻局纪检组在编在岗的局级及以下机关公务员、参公人员和行政编制工勤人员。为合理控制公务用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安全地保障局机关公务出行,重点保障局班子成员外出参加会议及其他公务出行。
局机关各处室工作用车原则上与分管领导拼车合乘。
各处室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需用车,以及离退休干部用车,经局领导审批同意,由局办公室统一预约登记调度用车。
第二条 保障范围。局机关公务用车仅限于公务使用。莲都区以内普通公务出行,不安排公务用车;在莲都区以外、500公里以内的远程公务活动,可安排公务用车,鼓励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对大型会议、重要活动或重点接待的公务用车,提倡公共交通或者拼车方式,确需公务用车保障的,由牵头处室在活动方案中制定用车保障办法,经局领导审批,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应急调研用车使用和公务出行租车具体保障范围如下:
1.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紧急任务。
2.因时间或公共交通条件等所限,无法及时参加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组织的重要会议或市领导临时召集的紧急会议。
3.参加外事、重大招商引资活动。接待中央、省级和外省(市、区)组织的来丽重要公务活动。
4.跨部门联合督查、检查、考核等集体公务出行。
5.到交通不便的偏远乡(镇)、村或项目工作开展工作。
6.处级领导带队的集体基层调研、专项检查等公务出行。
7.单位统一组织的全体或10人以上集体教育活动。
8.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以及干部职工因伤因病紧急送医等。
9.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第三条 平台租车流程。由局办公室采取网上预约登记、市级“服务中心”统一派遣车辆(驾驶员),市财政局核定单列经费,按设定标准计费服务,经费按月结算的办法,提供公务用车服务保障。机关处室或个人不得私自租用公务用车。
1.预约登记。局领导及局机关各处室用车需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详见附件1),经局分管公务用车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凭领导签字审批的审批单,到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预约用车。
公务用车须提前半天预约。紧急用车(如夜间、突发情况等)须向局领导电话请示后,由局办公室采用电话、手机预约用车,事后由用车相关处室补办相关手续;特殊机要文件专递用车,由市委机要局统一预约。
2.预约回复。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务用车的申请工作并及时将申请结果告知用车者;机关处室或个人不得私自租用公务用车;局领导及各处室用车在预约用车成功后,因故不再需要服务的,须提前30分钟取消预约。
3.反馈服务。局领导及各处室用车服务结束后,驾驶员在《公务派车单》上如实填写用车情况,经局分管领导及各处室用车人签字确认后报“服务中心”存档,作为我局用车费用的结算凭证。
第四条 计费结算。“服务中心”按照“按实计费、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计费标准,车辆运行费包括燃油、保险、保养、维修、年检、洗车等,计费标准详见《丽水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收费标准》。
1.“服务中心”为本局单列结算账户,按市财政局核拨的标准和节余滚存、超支不补的原则,根据《公务派车单》实际用车情况核算,经局分管领导签字后在本局账户中按月结算,结算情况及时向本局反馈;
2.我局与不同单位之间拼车合乘,费用平均分摊;由一部门牵头、多部门联合参与的公务活动用车费用,由牵头部门签单结算。
3.车辆购置费和驾驶员出车(出差)的住宿费、补助费,由“服务中心”承担(市财政保障);
4.除紧急特殊情况(如抢险救灾、突发事件)外,因用车人强行要求驾驶员而造成违章行为的各种罚款(赔偿)费用,由具体用车人负责承担;其它因违章行为的各种罚款(赔偿)费用,由驾驶员负责承担。
第三章 社会租赁用车
第一条 保障对象。本局机关、纪委派驻局纪检组重要公务、机要通信和应急公务以及补贴区域外赴公共交通不便地区公务出行等,由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平台保障不足部分,可通过社会化租车补充。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在补贴区域内用公款租用社会车辆从事普通公务活动。
第二条 协议定点单位。我局如需租用社会车辆保障公务出行的,应在市财政局公布的定点服务机构中,就价格、服务及其他优惠措施等与其进行协商谈判,并择优确定承运机构。根据《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公务出行车辆社会化租赁服务的通知》(丽财采〔2016〕257号),2016 年7月1日至 2018 年6月30日止协议定点单位为:
1.丽水市汽车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浙江丽水驿动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3.丽水市青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第三条 租车程序
1.预约登记。局领导及局机关各处室用车需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经局分管公务用车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通过“信息平台”选择“社会保障”预约。公务用车须提前半天预约;紧急用车(如夜间、突发情况等)须向局领导电话请示后,由局办公室采用电话、手机预约用车,事后由用车相关处室补办相关手续。
2.预约回复。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务用车的申请工作并及时将申请结果告知用车者;机关处室或个人不得私自租用公务用车;局领导及各处室用车在预约用车成功后,因故不再需要服务的,须提前30分钟取消预约。
3.反馈服务。服务完成后由司机填写“公务用车租赁结算单”,并由用车人签字确认和进行服务评价后作为用车单位费用结算凭证。
4.报销管理。定点服务报价中不包括过路过桥(渡)费、停车费(上述费用按实结算)和司机食宿费(按丽水市财政局关于丽水市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差旅费开支有关规定执行),一并计入公务用车租赁费用。局办公室凭协议定点企业开具的发票、上述支付凭证、公务用车租赁结算单等与定点协议企业按次或定期结算,同一次租车的相关费用原则上要求一次性结清。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四章 执法执勤用车管理
第一条 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要加强对保留的行政执法用车管理,执法执勤用车平台建成前,要实行统一登记,定点加油、维修、保险,定额运行经费控制;车上要有明显的识别标识,可采用卫星定位等办法,实行有效监督,车辆使用信息要在单位内部公开。
第二条 使用执法执勤用车、行政执法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直管单位借用、占用下属单位车辆;对外出租出借执法执勤用车、行政执法用车;用于上、下班及其他私用行为;将执法执勤用车、行政执法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使用执法执勤用车、行政执法用车保障一般公务出行;为执法执勤用车、行政执法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的领导,成立市文广出版局平公务用车管理使用领导小组,由局长周一红担任组长,副书记、副局长李根林,副局长张福和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局人教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由副局长张福和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局公务交通费用预算管理,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确定,公务用车财务制度健全,以及制定相应的用车管理细则,合理控制平台用车费用和社会化租车费用等相关车改工作。
第二条 严格执行“十不准”纪律。
(1)不准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2)不准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3)不准以任何理由违规在补贴区域内使用公务用车或用于上下班接送;
(4)不准以任何理由违反公务车用途使用,不准公车私用或搭乘家属、亲友等非公务相关人员;
(5)不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或为个人私车配备专兼职驾驶员;
(6)不准在酒店、宾馆、娱乐场所、景区、居民小区等非定点停放场所停放非执行公务的公车;
(7)不准个人擅自驾驶公务用车;
(8)不准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擅自扩大公务交通补贴人员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9)使用的公务服务车辆时,不准擅自改变行车路线和区域,实载人数不准超出车辆标准座位数,不准在车内吸烟、携带易燃易爆等各种违禁物品;
(10)不准故意关闭、损坏卫星定位装置或撕毁、涂改、遮挡公务用车统一标识。
第三条 强化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规定和纪律要求,局机关纪委部门负责对局机关及直属各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纪违规等行为。
附表:1.丽水市文广出版局公务用车申请单
2.丽水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收费标准
3.2016-2018年丽水市级公务用车社会化租赁协议
定点名单
4.丽水市本级公务用车社会化租赁价格表
|
![]() |
![]() |
附件1
丽水市文广出版局公务用车申请单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处室 |
| ||
事由和 行程安排 |
| ||
用车要求 | 类型: 人数: | ||
起止地点: 至 起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 |||
车辆报到地点: 车辆报到时间: 月 日 时 | |||
联系人 | 姓名: 电话: | ||
用车人 |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 ||
分管业务 领导意见 |
| 分管公务 用车领导 |
|
局主要 领导意见 |
|
附件2
丽水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收费标准
车 型 | 涉改区域内 | 涉改区域外 或 超里程部分 | 加班费 | |
半 天 (4小时、50公里内) | 一 天 (8小时、100公里内) | |||
小轿车(5座) | 120元 | 240元 | 1.8元/公里 | (1)节假日、双休日:2小时内20元、半天50元、一天100元。 (2)工作日06:00时前或20:00时后:20元/次。 |
商务车越野车 (7座以下) | 150元 | 300元 | 2.0元/公里 | |
面包车(11座以下) | 180元 | 360元 | 2.5元/公里 | |
中巴车 (19座以下) | 260元 | 520元 | 3.0元/公里 | |
备 注 | (1)涉改区域内用车:①按全程时间核算, 4小时(含)、50公里以内(含)为半天,4~8小时(含)、100公里以内(含)为一天;②车辆总行程超出规定的里程部分,按涉改区域外出车标准加收费用。 (2)涉改区域外用车:涉改区域以外、500公里以内(市区外、本省内)的远程公务活动用车。 (3)车辆过路(桥)费、停车费:按实际支出核算,由用车单位承担。 (4)驾驶员出车(出差)的住宿费、补助费:按照《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10号)规定执行,由驾驶员向“服务中心”核报。 (5)违约服务费:没有提前30分钟取消预约(因故不再需要用车服务)的,收取30元/次的服务费。 (6)车辆等候费:停驶的过夜车从第二夜起计算,小轿车、商务车、越野车100元/夜,面包车、中巴车150元/夜。 |
附件3
2016-2018年丽水市级公务用车社会化租赁协议定点名单
企业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地址 |
丽水市汽车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张晓勇 | 13625888277
| 丽水市大洋路192号 |
浙江丽水驿动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 周榆棋 刘文付 | 2131177 18606777027 15057875688 | 丽水高铁站东升南区13-4幢10号 |
丽水市青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姚小君 | 2750037 13626786250 | 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1119号 |
附件4
丽水市本级公务用车社会化租赁价格表一
单位:元
单价 (元) 车型
| 单程 | 半日租车 | 一日租车 | 超时间 | 超公里 | 长途租车或一日以上租车 |
市内主城区 | 4小时/100公里内 | 8小时/200公里内 | ||||
1.6排量小汽车 | 36 | 345 | 610 | 42.5元/小时 | 2.98元/公里 | (305元/天×天数)+(行驶公里数×1.5元/公里)=运费 |
1.8(含)排量以上,16万以上小汽车 | 45 | 400 | 700 | 42.5元/小时 | 2.98元/公里 | (350元/天×天数)+(行驶公里数×1.75元/公里)=运费 |
9座(含)以下商务车 |
85
| 425 | 765 | 42.5元/小时 | 3.4元/公里 | (425元/天×天数)+(行驶公里数×1.87元/公里)=运费 |
注:1.以上报价不包含过路过桥(渡)费、停车费、司机食宿费。过路过桥(渡)费、停车费按实支付,司机食宿费按
标准支付。
2.半日租车在100公里内,超4小时加收超时费用;在4小时内行驶超100公里,加收超公里费用;半日租车超4小时且行驶超100公里按1日租车计算; 1日租车行驶超200公里按长途租车计算。
丽水市本级公务用车社会化租赁价格表二
单位:元
车型 价格 | 半日租车 | 一日租车 | 超时间 | 超公里 | 长途租车或一日以上租车 |
4小时/50公里内 | 8小时/100公里内 | 元/小时 | 元/公里 | ||
10-20座 | 460元 | 650元 | 50元/小时 | 1.8元/公里 | (650元/天×天数)+(行驶公里数×1.8元/公里)=运费 |
20-30座 | 550元 | 730元 | 50元/小时 | 2元/公里 | (730元/天×天数)+(行驶公里数×2元/公里)=运费 |
30-40座 | 640元 | 830元 | 50元/小时 | 2.2元/公里 | (830元/天×天数)+(行驶公里数×2.2元/公里)=运费 |
40-50座 | 730元 | 920元 | 50元/小时 | 2.5元/公里 | (920元/天×天数)+(行驶公里数×2.5元/公里)=运费 |
50座以上 | 830元 | 1010元 | 50元/小时 | 2.8元/公里 | (1010元/天×天数)+(行驶公里数×2.8元/公里)=运费 |
注:1.以上报价不包含过路过桥(渡)费、停车费、司机食宿费。过路过桥(渡)费、停车费按实支付,司机食宿费按标准支付。
2.半日租车在50公里内,超4小时加收超时费用;在4小时内行驶超50公里,加收超公里费用;半日租车超4小时且行驶超50公里按1日租车计算;1日租车行驶超100公里按长途租车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