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451w/2017-28042 | 文号 | 丽教人〔2017〕28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教育局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02-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丽教人〔2017〕28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单位):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通知》(浙教办师〔2016〕107号)、《浙江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细则(试行)》(浙教师〔2016〕149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我市将实施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并于2017年上半年完成首次注册工作。为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建设高素质中小学教师队伍为宗旨,以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通过建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和学习培训情况,着力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教师持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水平,逐步建立和完善教师激励和退出机制。
二、注册对象
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岗教师。其中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等的在岗教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纳入定期注册范围。新任教师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申请首次注册。
三、注册条件
(一)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合格(依据年度考核);
3.完成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培训任务;
4.上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5.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二)申请定期注册的,除具备首次注册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有效期内,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2.注册有效期内,完成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学分),并符合相应的学时(学分)结构要求。
(三)下列人员首次注册只要符合条款(一)所列第1、4条款可直接首次注册:
1. 服从组织派遣援疆、援藏、援青等援外支教教师;
2. 经中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借调、进修、培训、学术交流、产假等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取得教师资格,但教师资格类别与任教岗位不相适用;
2.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学分)或未达到结构要求;
3.由于自身原因,中止教育教学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
4.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申请首次注册人员上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5.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身体健康状况暂时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
6.处于党纪政务处分期内。
暂缓注册时限一般为两年。暂缓注册者在暂缓时限内达到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条件且符合以下条件后,可重新申请注册:
1.取得与任教岗位相适用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岗位;
2.补齐所缺培训学时,且在暂缓注册期间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72学时(学分)的培训;
3.重新申请注册前已在岗位任教连续满一年及以上(长期病休康复后或经治疗后能正常任教一学期及以上);
4.重新申请注册的上一年年度考核合格。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严重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影响恶劣的;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四、注册程序
市教育局及各县(市、区)教育局,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受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教育局分别负责本辖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首次注册合格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注册至退休年度。超过退休年龄的教师不再注册。
(一)申请注册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并提交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中小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或相关材料;
4.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5年的年度考核证明;
6.完成省教育厅规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时(学分)证明。
申请首次注册的,除提交上述1、2、3、4项材料外,还应提交上一年年度考核证明和培训学时(学分)证明,其中首次任教人员应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暂缓注册人员重新申请定期注册,须提供达到定期注册条件的相关材料。
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申请人在申请受理时限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定期注册网报栏目,进行实名注册、提交申请、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符合首次注册条件的教师由本人提出申请办理首次注册。
(二)学校审核
以教师任教学校为单位,中小学在岗教师填写《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等材料,结合教师身体状况、师德表现、任教年限、年度考核和参加培训等情况(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进行专门体检,学校根据教师2015或2016年度体检结果,在卫生部门配合下审核教师身心健康状况),由学校教师资格注册工作小组提出是否准予首次注册的意见,工作小组组长签名,单位盖章。
审核完成后,由学校集体为本校注册对象办理首次注册相关手续,集体办理注册除提交申请人相关材料外,还须上报《学校办理教师资格首次注册人员花名册》(见附件2)。
(三)受理注册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予以注册的决定,确定拟注册的教师名单,并在申请人所在学校和县域范围内公示7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予以注册,有异议的重新审核,由相关部门组织复查,并按复查结果给出注册结论,重新审核给出结论的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四)注册完成
市教育局及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本辖区教师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签署注册意见,在《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粘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专用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受理注册部门归档保存。
五、注册任用
1.申请者注册成功后,申请人可在《教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内,在中小学校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教师待遇。
2.暂缓注册人员可以在暂缓时限内由所在学校试聘,具备条件重新注册合格后,其担任教师职务(职称)的任职年限,应扣除暂缓注册的年限,从注册之日起顺延计算。具有与任教岗位不相适用的教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暂缓注册人员试聘上岗,试聘期间,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可以申请首次注册。
3.注册不合格人员原则上应予解聘。少数特殊情况需试用的,期限不超过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或解聘,或安排非教育教学岗位工作)。
4.民办中小学校参照执行。
六、组织实施
1. 建立机构。成立丽水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何卫宁任组长,市教育局副局长吴燕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和各县(市、区)教育局局长任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人事处(具体名单见附件1)。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各中小学校成立教师资格注册工作小组和监督小组,组长分别由校长和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组员中学校领导、中层干部和一般教师均占一定比例。
2. 宣传发动。市教育局发布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文件,召开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会议,及时下发工作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学校要组织中小学教师学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有关政策文件,切实做好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政策解释与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使广大教师加深对建立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意义的理解,营造自觉履行岗位职责、不断加强师德修养和学习培训、励志终身从教的良好氛围。
3.实施步骤。2017年春季学期初,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学校要统计中小学在岗教师持证上岗情况,做好相应的摸底和准备工作。3月份,全市各中小学校按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指导督促广大教师上网申报并做好集体办理工作。4月份,各县(市、区)教育局完成辖区内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初审工作。5月份,市教育局完成全市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复审工作,5月底前将复审结果报省教育厅进行终审。2017年6月份,确定并公布首次注册教师名单,并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信息报送,相关材料归档。
七、工作要求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是一项重大的教育体制改革,事关广大教师的利益,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各相关学校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实效。要建立主要领导负责的工作机制,把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与本地、本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各县(市、区)也要抓紧制定相应的工作实施方案,切实完成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各项工作任务,逐步建立和完善5年一个周期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
八、其他事项
1.申请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不予注册;已经注册的,应当撤消注册,5年内不得申请注册,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学校故意帮助本校教师提供虚假材料的,追究相关人员和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2.教师资格注册申请人对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行政复议。
3.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暂缓注册人员在暂缓时限内仍达不到定期注册条件,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各县(市、区)、各学校在注册工作组织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教育局人事处联系,联系人:郑九亮,联系电话:0578-2626070,电子信箱:ls2202305@126.com。
附件:1.丽水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名单
2. 学校办理教师资格首次注册人员花名册
丽水市教育局
2017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通知.cebx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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