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本办公务用车管理,根据市有关规定,研究制度了《丽水市金融办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现予印发,请遵守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7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金融办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市金融办公务用车管理,根据《丽水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丽委办发[2016]55号)、《丽水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集中保障办法》(丽车改办[2016]3
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机关机要应急调研用车使用和公务用车租车范围口径的通知(试行)》(丽车改办〔2016〕5号)、《丽水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公务用车保障平台重大公务活动车辆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丽车改办[201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一、用车范围
1、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紧急任务。
2、因时间或公共交通条件等所限,无法及时参加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组织的重要会议或市领导临时召集的紧急会议。
3、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以及干部职工因伤因病紧急送医等。
4、接待中央、省厅(局)级以上和外省(市、区)、外市组织的来丽重要公务活动。参加外事、重大招商引资活动。
5、跨部门联合督查、检查、考核等集体公务活动。
6、到交通不便的偏远乡(镇)、村开展工作。
7、处级领导带队的集体基层调研、专项检查等公务出行。
8、单位统一组织的全体或10人以上集体教育活动。
9、退休老干部参加公务活动。
10、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的专项用车。
11、在涉改区域以外、500公里以内的远程公务活动用车。
12、重大活动公务用车(范围详见《市直公务用车保障平台重大公务活动车辆保障办法》)
二、用车程序
1、公务用车实行严格派车审批管理制度。公务用车出行使用市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和市车改办确定的社会采购租赁定点服务机构的车辆。符合上述12条用车范围的方可申请派车,在涉改区域以外、500公里以内远程公务用车原则上只用于办领导班子的各项公务活动,中层干部及各处室人员一般不安排车辆,特殊情况须经主要领导同意。
2、根据参加公务活动人数安排车辆,4人及以下安排1辆小车,5-6人安排商务车,10人以上安排中巴车。提倡公务用车核载运行、合乘出差。
3、市金融办公务派车由综合管理处负责集中统一管理,用车需提前半天以上由业务处室人员填写《市金融办派车申请单》,经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综合管理处根据派车登录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租用车辆,并做好用车台帐。
4、综合管理处要根据“集中管理、总额控制、确保重点”原则,根据市财政下达的年度用车控制额度做好月度公车使用数的控制管理;超出当月控制数后需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方可派车。
5、重大活动公务用车不纳入单位年度用车指标,按照《市直公务用车保障平台重大公务活动车辆保障办法》,实行一事一批。
三、严格纪律
1、严格执行中央“六个不得”:一是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二是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三是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四是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五是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六是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2、切实做到“八个不准”:一是不准以任何理由,违规在补贴区域内使用公务用车或用公款租用社会车辆从事普通公务活动;二是不准将公务用车用于上下班接送、参加私人聚会、婚丧嫁娶等非公务活动,或搭乘家属、亲友等非公务相关人员;三是不准擅自扩大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范围或提高发放标准;四是不准违规使用公款为个人或集体提供非公务交通便利,以及向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转嫁用车费用;五是不准变相为领导干部私车配备专兼职驾驶员,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务影响长期占用下属或他人车辆;六是不准在酒店、宾馆、娱乐场所、景区、居民小区等非定点停放场所停放非执行公务的公车;七是不准个人擅自驾驶公务用车;八是不准擅自改变行车路线和区域;九是不准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或遮挡、毁坏公务用车标识等逃避监督管理;十是不准以没有公务用车或公务交通补贴不足为由,消极怠工、延误工作。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制订的车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综合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