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教基〔2017〕52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2〕2号)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充分发挥家长在学校教育中的作用,努力构建和完善学校、家庭、社会有机结合的教育体系,制订了《丽水市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现给予印发,并就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家长委员会的重要意义
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健康成长是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共同目标。家长委员会是家长与学校沟通交流的桥梁和平台,是构建“三位一体”育人机制的关键环节,是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对于发挥家长作用,促进家校合作,优化育人环境,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充分认识建立家长委员会的重要意义,把家长委员会作为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作为家长在教育改革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有效途径,作为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育人体系的重大举措,以更大的热情,更有效的措施,创造更好的条件,大力推进家长委员会建设。
二、建立和完善家长委员会组织建设
要进一步规范家长委员会建设,严格按照《丽水市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家长委员会组织建设。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家长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全市所有中小学和幼儿园都应建立家长委员会,按照设置与管理的要求,指导家长委员会制订组织章程、工作规程、民主选举、会议、活动、财务等各项工作制度,以制度建设保障和推进家长委员会工作有序开展。
三、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积极作用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在加强学生德育工作、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帮助和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力,推动学生家长理解、支持、参与减负工作,积极推进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相结合,营造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各中小学、幼儿园可以积极探索新时期家长学校、家访、家长信箱、家校联系本、家长热线、班级微信群等符合实际的家校协作平台或渠道。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不断完善学校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保障家长委员会有效参与学校管理;完善科学的评价机制,保障家长委员会对学校工作实施有效监督;开放教育教学活动,保障家长委员会参与教育工作。建立学校与家长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保障沟通畅通,确保家长委员会依法、规范、有效地开展工作。
附件:丽水市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
丽水市教育局
2017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丽水市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
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丽水市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推进现代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为学校)制度建设,完善学校管理制度,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根据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是由本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家长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均应设置学校家长委员会,名称定为“XXXX学校(幼儿园)家长委员会”,会址与学校地址相同。
第四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应制订自己的组织章程,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宗旨;
(三)家长的权利与义务;
(四)家长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选举与任期;
(五)会议制度;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五条 家长委员会应于每届家长代表大会开会后三十日内,将选举办法、组织章程、会议记录及参会人员名册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学校家长委员会
第六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的委员由家长代表大会推选。
第七条 家长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八条 家长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审议家长会组织章程。
(二)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就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家长委员会工作报告,研究确定学校家长委员会重大工作。
(三)选举及罢免学校家长委员会委员、副会长、会长。
第九条 家长委员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
第十条 家长代表、家长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正确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热心学校教育工作,富有奉献精神;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善于听取意见,办事公道,责任心强,能赢得广大家长的信赖;身心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参与家长委员会工作。
第十一条 家长代表、家长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三年,每学年可以适当改选,可连选连任。因毕业、转学等离校的学生家长,其家长代表、委员会委员身份自动丧失;会长子女在其任期内离校时,需提前两周提出辞呈,由家长委员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任,主持常务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新任会长当选的第一次会议应于当选后三十日内召开,并邀请校长及教师代表列席。
第十三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会议由家长委员会会长召集并负责,会长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时,其他家长委员会委员可以三分之一以上联名召开。
第十四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每学期结束前要对本学期开展的工作和效果进行总结。配合学校开展评选优秀家长的表彰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的职责:
(一)参与学校管理。听取学校关于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安排等方面的情况介绍,就学校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沟通,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
(二)与学校共同做好德育工作。经常向家长了解学生在家庭的表现和对学校、教师的看法,与学校和教师一起肯定和表扬学生的进步,解决和化解学生遇到的困难和烦恼,做好思想工作。
(三)协助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发挥家长的专业优势,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支持。选派家长委员列席学校校务、教务等会议,与学校一起组织家长听课、家长接待日,参与对学生和教师的评价,帮助学校改进和完善教育教学工作。
(四)协助学校开展安全和健康教育。引导家长履行监护人责任,配合学校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护能力,支持学校开展体育运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与学校共同做好保障学生安全工作,避免发生伤害事故。
(五)支持和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引导家长积极支持教育部门和学校采取的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各项措施,监督学校的课业负担情况,及时向学校提出意见和改进的建议,与学校共同推进素质教育。
(六)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协助学校开展家长教育指导,增进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一致。发挥家长自我教育的优势,交流宣传正确的教育理念和科学的教育方法。
(七)沟通协调学校与家庭。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学校定期沟通协调的议事机制,就家长、学生、社会等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协商。建立班主任、任课教师与家长,家长与家长间的沟通、互动机制。
(八)执行家长代表大会的决议。
(九)家长委员会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严禁利用家长委员会聚众闹事、违规收费以及要求学校开展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和教育教学规律的活动。
第三章保障
第十六条 学校应为家长委员会的设置和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
第十七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成员的聘书,由学校颁发。
第十八条 学校要充分利用家长学校等现有渠道,开展家长教育指导,提升家长参与教育、参与管理和沟通学校的能力。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管理指导委员会,确定责任科(室)统筹管理协调辖区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工作。各学校要指定一名校级领导负责家长委员会的协调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家长委员会应加强指导和管理。家长委员会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视其情节轻重,责令纠正。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推动和实施家长委员会工作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教师要将家长委员会的工作纳入本职工作范畴,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不断探索家校合作和家长委员会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有效行使主导、组织和指导的职能,保障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年级组和班级参照学校家委会的形式,成立年级组家长委员会和班级家委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
丽水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意见.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