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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示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产业基地、农产品转化为旅游地产品电商企业、旅游电商企业创建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5-18 11:4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商务局

原文链接

  一、文件名称  

  《丽水市示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产业基地、农产品转化为旅游地产品电商企业、旅游电商企业创建办法》  

  二、文件出台背景  

  为培育示范、树立标杆,促进我市电子商务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24号)、《中共丽水市委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丽水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发〔2015〕23号)和《丽水市加快推进农产品转化为旅游地商品三年行动计划》(丽委发〔2016〕49号)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三、文件依据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24号)、《中共丽水市委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丽水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发〔2015〕23号)和《丽水市加快推进农产品转化为旅游地商品三年行动计划》(丽委发〔2016〕49号)文件有关要求。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本办法适用于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相关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农旅电商企业、旅游电商企业,位于丽水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商务产业基地。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丽水市示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产业基地、农旅电商企业、旅游电商企业创建工作,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自愿申报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开展。创建工作由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电商示范创建工作中的作用。  

  企业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须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或第三方交易平台公开其真实有效的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标识链接。企业经营的独立网站需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申报企业需主动参与行业自律,达到电子商务企业等级评定A级以上。  

  (一)申请创建市示范电子商务企业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电子商务业务或提供相关服务达两周年时间(申报文件下发之日开始计算,下同),运作规范稳定,经营情况良好;  

  (2)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水平,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在行业具有良好影响;  

  (3)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零售型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渠道实现的销售额应在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需正增长;批发型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渠道实现的销售额应在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需正增长;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并位居全市范围内同类企业的前列;综合型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渠道实现的销售额应在1亿元以上,或服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  

  (4)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完善服务流程;建立了产品质量控制和追溯体系;自建平台企业还应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建立了消费者交易纠纷化解机制;  

  (5)拥有专业的业务团队,企业员工中,获得电子商务等相关职业技能认定的人数达到一定数量。  

  (6)按规定向商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报表及配合执法检查。  

      (二)申请创建市示范电子商务平台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平台运行规范稳定,正式运行2年以上,近两年经营状况良好;  

  (2)平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安全保障、纠纷处理、信用评价、违法违规产品审查、知识产权审查等机制,近两年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信息网络重大安全事故,未发现消费者或用户大量投诉等事件;  

  (3)平台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平台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入驻平台交易的商户1000个以上(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的交易商户数不作要求,但实际年商品交割量在1亿元以上);平台服务费等经营性年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农产品交易平台各项指标可适当放低;  

  (4)平台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平台上商户提供在线信息发布、交易、洽谈、支付等服务;  

  (5)平台应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6)拥有专业的业务团队,企业员工中,获得电子商务等相关职业技能认定人数需达到一定数量;  

  (7)应取得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8)能按规定向商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报表及配合执法检查。  

  (三)申请创建市示范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产业基地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正式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2)产业基地范围内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每年电子商务交易总额1亿元以上(创业园、孵化园可以酌情降低,下同)。  

  (3)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4)企业入住率在80%以上,且所入驻的企业中,电子商务及相关企业占所有入驻企业的70%以上;  

  (5)物流仓储等具备电子商务集聚发展所需的基础设施较为健全;  

  (6)电商配套服务较为完善,能为入驻企业提供电子商务业务所需的全方位服务;  

  (7)能按规定向商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  

  (四)申请创建市示范农旅电商企业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农产品类目相关的电子商务业务达两周年时间(申报文件下发之日开始计算,下同),运作规范稳定,经营情况良好;  

  (2)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水平,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良好;  

  (3)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农产品类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渠道实现的年网络零售额应在500万元以上,且同比需正增长;或网络批发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需正增长。  

  (4)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完善服务流程;自建平台企业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建立了消费者交易纠纷化解机制。  

  (5)拥有专业的业务团队,企业员工中,获得电子商务等相关职业技能认定的人数达到一定数量。  

  (6)按规定向商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报表及配合执法检查。  

  (五)申请创建市示范电子商务旅游电商企业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电子商务旅游产品相关的电子商务业务或提供相关服务达两周年时间(申报文件下发之日开始计算,下同),运作规范稳定,经营情况良好;  

  (2)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水平,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在行业具有良好影响;  

  (3)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旅游相关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渠道实现的年销售额应在100万元以上,且同比需正增长;若为第三方平台,年交易额应在5000万元以上或服务收入在100万元以上,且服务的入驻企业应超过100家。  

  (4)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完善服务流程;自建平台企业还应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建立了消费者交易纠纷化解机制;  

  (5)拥有专业的业务团队,企业员工中,获得电子商务等相关职业技能认定的人数达到一定数量;  

  (6)按规定向商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报表及配合执法检查。  

  六、新旧政策对比,或与之前有关文件的关系(如果之前出过类似文件)  

  2015年5月,为培育一批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潜力巨大的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和产业基地,示范带动全市电子商务发展,市商务局和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制定了《丽水市示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和产业基地创建办法》(丽商务[2015]43号)。  

  为更好开展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工作、完善示范创建体系、促进全市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2017年5月,市商务局、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原《丽水市示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产业基地创建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农产品转化为旅游地产品电商企业、旅游电商企业市级示范认定条件、标准。形成了新的政策文件。  

  七、有关政策扶持、优惠或其他帮助  

  市级示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产业基地、农旅电商企业、旅游电商企业优先享受各级政府扶持项目,优先推荐参评浙江省相关示范单位。  

  根据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商务局、共青团丽水市委《关于印发丽水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丽财企[2016]187号)文件精神,对获得市级电子商务示范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丽水市示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产业基地、农旅电商企业、旅游电商企业每两年组织一次复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平台、产业基地、农旅电商企业、旅游电商企业继续列入,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则予以取消。 

      文件原文:http://www.lishui.gov.cn/art/2017/5/18/art_1229429998_20010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