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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7-06-16 15:18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为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保证依法公正、及时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审查立案

(一)行政复议案件的立案审查实行主办人负责制。

(二)主办人应当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做好询问笔录:

1.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具备法人资格的应有营业执照和代表人身份证明)、住址、联系电话、授权委托法律文书;

2.被申请人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3.对不符合要求的复议申请书或请求事项不明确、具体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或予以明确。补正或明确的时间为法制办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

4.对依法必须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自提出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提供;

5.申请人是否向法院起诉或向有关部门要求解决的事实、结果和有关证据材料。

(三)主办人应当要求申请人填写证据目录清单和复议文书邮寄送达地址确认书。

(四)主办人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根据审查的结果,分别填写立案审批表、不予受理结案审批表,送复议处负责人审查。

(五)复议处负责人应当自收到主办人的处理意见和案件材料之日起2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报请法制办领导审批后,将案件编号交主办人承办,如遇情况复杂,疑难、特殊案件须事先向法制办主要负责人、秘书长汇报。

2.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提交复议处讨论后,交主办人拟写不予受理决定书,连同不予受理结案审批表和案件材料,报请法制办领导审查和市政府领导决定。

(六)主办人必须在接办的第二天送达有关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一律使用邮政快件):

1.复议申请书副本;

2.复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3.受理通知书;

4.答复通知书;

5.答辩通知书;

6.证据目录清单;

7.复议文书邮寄送达地址确认书;

8.送达回证等其他法律文书。

二、案件审理

(七)实行主办人对案件的程序、时限负全责和二人办案制度。

(八)主办人和协办人必须阅卷。

(九)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提供证据时,应填写证据目录清单。

(十)主办人和协办人对案件审理时限内的调查、协调等工作负全责。对当事人反映强烈、涉及群体性或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复杂、疑难、特殊的案件,主办人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案件的办理情况。

(十一)主办人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卷宗材料应妥善保管,做好当事人提供的卷宗材料的接收、退还工作。

(十二)主办人必须在期限届满15天前提出审理报告和填写案件结案审批表或延期决定审批表,连同案件的所有材料送复议处主要负责人审阅。审理报告的文字必须做到无差错,内容包括:

1.案件当事人和复议请求事项;

2.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理的具体内容;

3.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和提供的证据、被申请人答复的内容和提供的证据、第三人答辩的内容和提供的证据;

4.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具体处理内容、是否遵守法定程序,申请人和第三人的申请理由、答辩意见以及提供的证据等9个大方面逐一作出分析认定;

5.主办人提出的处理意见。

(十三)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必须坚持以复议处为主,法规处、监督处,以及相关综合处室人员共同参加的集体讨论制度。

(十四)集体讨论定期举行,由内勤负责记录。记录必须做到准确、详细。

(十五)复议处主要负责人应于讨论之日将集体讨论形成的主要或一致意见,连同案件材料一并提交法制办负责人审查;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当提交法制办主要负责人审查,其中建议撤销、变更的案件应当提交市政府秘书长审查。对于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应通过口头或其他方式向法制办领导、市政府秘书长汇报。

(十六)法制办领导对案件的审查采取听取汇报或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

(十七)主办人视案情需要,可以进行行政协调。

(十八)行政协调应当遵守自愿、合法、合理、及时的原则,注意协调的方法,切实防止有损复议机关权威和信誉的事件发生。

(十九)办理《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自然资源确权和变更、废止农业承包合同等实质上属于民事权益之争的案件,如果申请人和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的,主办人应依照本规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同时,建议被申请人对和解协议予以确认。

(二十)办理其它行政复议案件,经行政协调,被申请人变更或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主办人应依照本规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被申请人变更或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应当归入复议案卷内。

三、复议决定

(二十一)主办人收到审查意见后应立即拟写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填写结案审批表,连同案件材料送复议处主要负责人和法制办领导审核。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当提交法制办主要负责人审核,其中建议撤销、变更的案件还应提交市政府秘书长审核。

(二十二)主办人原则上应在期限届满的10日前将拟写的决定书、案件材料、结案审批表送市政府领导决定,并做好相关的衔接工作。

(二十三)主办人接到对延期决定的审查意见后应当在当日将延期决定审批表送市政府领导审批,并做好相关的衔接工作。

(二十四)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的,主办人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对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结案审批表和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经复议处主要负责人、法制办负责人审查后,报请市政府领导决定。

(二十五)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依法送达。邮寄送达的,一律使用邮政快件。

(二十六)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文字和质量由主办人负主责,在送达之前必须认真阅读、校对,确保没有差错。

(二十七)主办人在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同时,应将副本分别送市政府领导、秘书长、副秘书长、法制办领导、复议处负责人、复议处内勤、综合处室。

(二十八)主办人应当对复议决定作出之后的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发现问题的,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对于需要执行或参加诉讼的,主办人必须承担相应的任务。

(二十九)主办人应当及时将案件的材料整理完毕,年终交复议处内勤归档。

四、其他事项

(三十)本规程自2002111日起施行。

(三十一)本规程未尽事宜,如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廉洁从政制度,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