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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17-12189 文号 丽政办发〔2017〕67号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6-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201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发布时间:2017-06-19 00:0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国土局制定的《丽水市201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201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国土局

为切实做好2017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丽水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结合丽水市地质灾害现状,特编制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一、全市地质灾害现状与特征

我市地质灾害主要类型为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受2016年梅汛期和第14号台风“莫兰蒂”、17号台风“鲶鱼”降水影响,我市共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69起,损毁房屋33间,直接经济损失3575万元,死亡26人,失踪2人,伤2人。2016年共成功避让地质灾害2起,避免19人出现伤亡可能。根据2017年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调整结果,截至2017年4月,全市共有需进行监测管理的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691个,威胁人数34810人,其中Ⅰ类点286个、Ⅱ类点237个、Ⅲ类点168个,涉及147个乡镇555个行政村。近年来异常天气频发、地质环境脆弱、山区群众防灾避灾意识不强,继2015年莲都区里东滑坡之后,2016年又发生了遂昌县苏村滑坡,损失惨重,举国关注。2017年全市发生地质灾害的概率依然较高,防灾任务十分繁重。

二、地质灾害发生时段、类型及威胁对象

我市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是浙江省南部的一个暴雨中心,若遭遇热带风暴或台风的侵袭,则形成较大暴雨,进而诱发地质灾害。春汛、梅汛期和7-9月台汛期是地质灾害易发和重点防治期。春汛、梅汛期日降雨量以上,或连续大雨3天以上、过程降雨量大于的时段,台汛期发生强降雨至雨后48小时时段,是重要防范时段。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赤道中东太平洋海温处于升温状态,全球气候变暖和暖冬天气增大了我市汛期天气气候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预计2017年我市极端天气气候事件仍较频繁,气象年景偏差,气象灾害中等偏重。暴雨过程和暴雨日数均多于常年,而且强度偏强,其中梅汛期雨量比常年偏多,将出现较明显的降水集中期,暴雨洪涝灾害偏重;影响台风2-3个,强对流天气和局地强降水天气频繁,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较高。

根据历年地质灾害发生时段、类型分析,结合气象趋势预测等因素,预测今年地质灾害在降雨达到一定程度时,极易引发山区沟谷泥石流、风化残坡积土质滑坡、坡面泥石流、高陡山坡、公路边坡、矿山宕面崩塌及地下开采采空区塌陷、水库库区塌岸等地质灾害,主要威胁山区村庄居民、水库、水上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等。在汛期时段,必须对稳定性差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强监测,发现有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如有涉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应落实防灾措施,并编制应急预案。处于沟口地段的居民在遇持续强降雨天气情况下应引起注意,加强对小流域泥石流的相应防御工作。全市对不稳定斜坡重点区域要以一定形式给予关注和管理。

三、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防治管理

各级政府及部门应加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巡查工作,对威胁较大的隐患点要开展专业监测,实行群专结合监测。

交通、水利、建设、农业、林业、旅游、滩坑库区及铁路建设、运营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工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业主单位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丽水市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四、2017年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力开展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大搬快治”三年行动

1.全面开展隐患点受威胁群众避让搬迁。坚持“避字当先”,对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按照“应搬必搬”要求,对危险区内的群众实施避让搬迁。2017年完成搬迁162个项目12552人。其中,完成30人以上的搬迁项目114个12211人。加快推进以“地质环境安全、土地节约集约、农村环境美化、生活条件改善、项目管理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特色示范点(小区)建设,建成3处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特色示范点(小区)。

2.加快推进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按照地质灾害隐患点轻重缓急程度,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2017年完成治理项目72个,解危人口5343人。其中,完成30人以上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42个,解危5183人。严格执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招投标制度,切实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治理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制度,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评比,建成3个工程竣工验收等级在优秀等次的地质灾害治理优秀工程。

(二)地质灾害防御工作

1.切实加强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市、县(市、区)国土、交通、水利、建设、农业、林业、旅游、火车站、铁路建设与运营、北海公司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辖区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的巡查排查工作。山区要重点巡查有潜在重大危害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不稳斜坡及村民削坡平基形成的高陡边坡以及存在高陡边坡的在建工程;矿区要重点巡查尾矿坝、废渣堆场及地下开采形成采空区引发的地面塌陷;公路沿线要重点巡查不稳定边坡、孤立岩;旅游景点要重点巡查可能危及游客安全的不稳定斜坡、栈道;滩坑库区要重点巡查滑坡、塌岸等影响水陆交通安全以及人员安全的地段;铁路及低丘缓坡开发等工程建设要重点检查施工场地高陡、临时边坡以及工程弃渣的处置。对查出的隐患点及时确立管理要求和应急预案,落实群测群防责任制,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防灾减灾措施。对调查出来的不稳定斜坡应以一定形式开展日常防灾巡查工作。

2.深入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继续推进农村山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6月底前完成全部9县(市、区)农村山区调查评价成果验收工作;逐步开展以地质灾害高发易发区乡镇为重点的地质灾害风险区划,全市启动3个乡镇(重点地区)1:2000地质灾害风险区划试点,进一步查明地质灾害分布发育规律,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重点巡查区,为政府强化地质灾害风险管控,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村镇规划提供依据。

3.认真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与气象、水利等部门合作,编制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工作方案,积极开展、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提醒工作,对所辖区内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作出预报,并对公众和相关人员进行通知和提醒,要求防灾信息告知要覆盖全部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继续积极开展预报预警成果效益评价,查漏补缺、分析不足,为更好的实施预报预警工作提供科学分析依据。对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各县(市、区)要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完善监测人员、做好监测工作,及时收集资料、做好预报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预报内容,针对性地部署开展防灾工作。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群众必须在汛前全部临时撤离出危险区域,同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群众擅自返回居住生活。

切实加强专业监测网络建设。做好地质灾害隐患专业监测网点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充实专业监测机构力量,加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地表位移、地下变形、降雨量等多参数专业监测点建设,运用新技术、新方法,健全完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预警网络,加强监测数据的分析处理与预警,进一步提升专业监测水平。全年力争建成重大地质灾害隐患专业监测点40处。

4.强化地质灾害应急。市级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要及时组织开展编制本区域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及修订应急预案,要求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均编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防治方案内容包括:主要灾害点的分布、威胁对象、范围、监测、预防责任人以及防治措施;应急预案内容包括:应急机构、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的各项准备、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以及人员财产撤离、路线转移、医疗救治等应急行动方案。同时,县(市、区)要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操作手册,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防范能力,2017年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至少要开展一次形式多样的演练工作。

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或发生地质灾害时,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必须立即派人员赶赴现场,组织应急调查,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情况决定启动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各项抢险救灾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关的应急工作。

严格执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自然灾害应急避险中人员强制转移的决定》,强化群众应急避险转移机制。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区域,第一时间组织群众有序安全转移;情况紧急时,可强行组织避灾疏散,特殊情况下,应采取强制措施组织人员转移;险情解除前要防止被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切实加强避灾安置场所建设。推进地质灾害避灾安置场所建设,新建、改扩建地质灾害避灾安置场所210个,加强已有避灾安置场所的安全评估,做好新建避灾安置场所选址工作,确保选址和建筑物安全。避灾安置场所内外要有明显标志,标明避灾转移方向和路线。科学设置避灾安置场所功能分区,按标准配备救灾物资,保障避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确保转移群众转得进、容得下、住得牢。

5.严格执行汛期值班、灾情速报制度。在汛期,市、县(市、区)国土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坚持值班制度,保证24小时通讯联络的畅通;一旦出现灾情,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调查,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并同时按灾情速报制度向上级报告。

6.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内进行城镇规划、低丘缓坡开发、工程建设和实施旧村改造、新村选址、移民迁建等工程,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源头上杜绝人为诱发地质灾害。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三)提高基层防灾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工作

1.着力加强基层防灾能力建设。全面开展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达标创建工作,完成8县(市、区)达标验收,力争建成1个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进一步完善乡镇(街道)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守则,建设“评估工作到位、隐患点巡查到位、预警预案到位、防灾知识宣传到位、灾害处置到位”的“新五到位”基层国土资源所,进一步夯实基层防灾基础。结合村级组织换届,及时调整充实群测群防员队伍;开展县、乡镇地质灾害防治人员和群测群防员防灾知识、专业技能培训不少于1次,推进“千村培训、万户避险”宣传活动,进村入户开展“四个一”宣传,不断提升基层防灾能力。

2.不断强化地质灾害隐患动态管理。建立地质灾害隐患点“属地负责、专业调查、统一入库、动态监管”制度,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排查,及时确认地质灾害隐患点,录入全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库。乡镇(街道)、村加强对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巡查,密切关注隐患动态变化情况。根据即将出台的《浙江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管理办法》,做好隐患点分级核销工作,对完成综合治理、已消除隐患的点,按照分级核销的要求,及时销号。

3.进一步完善群测群防和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体系。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员队伍,对群测群防员装备、津贴要及时配备和发放,进一步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的技能培训和群众的防灾知识宣传,不断增强基层的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

4.继续开展地质灾害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地质灾害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宣传《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内容,继续进行地质灾害有关科普知识、典型事件的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尤其是易发区和隐患区群众的防灾抗灾意识,各县(市、区)应开展1次以上防灾知识集中培训。

附件:2017年地质灾害防治重点任务表

附件

2017年地质灾害防治重点任务表

县(市、区)

完成综合治理任务

地质灾害调查(个)

专业监测点建设(个)

高标准

“十有县”(个)

避让搬迁示范点建设(个)

优秀治理工程创建(个)

避灾安置场所建设

(个)

搬  迁

治  理

完成农村山区调查评价

开展乡镇

风险区划

达标

建成

新建

改建

合计

项目

人数

项目

人数

莲都区

8

896

4

346

0

1

5

1

0

1

0

13

7

20

龙泉市

15

1140

7

489

1

0

5

1

0

0

0

25

10

35

青田县

17

1197

7

514

0

1

5

1

0

1

0

12

13

25

云和县

9

613

4

263

0

0

5

1

1

0

1

7

7

14

庆元县

46

4383

19

1878

0

0

5

0

0

0

0

28

0

28

缙云县

7

596

4

255

1

0

5

1

0

1

1

11

16

27

遂昌县

20

1141

9

489

0

0

5

1

0

0

0

18

0

18

松阳县

11

865

5

371

0

0

5

1

0

0

0

16

5

21

景宁县

29

1721

13

738

0

1

5

1

0

0

1

15

7

22

合  计

162

12552

72

5343

2

3

45

8

1

3

3

145

65

210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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