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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32j/2017-12025 文号
组配分类 发布机构 丽水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17-06-29 14:22:5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考勤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29 14:22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考勤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处室(局、分局),局属各单位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考勤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已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12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考勤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版) 

    

  为进一步规范因公外出和请假审批制度,加强干部队伍日常监督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全局(含局属单位)干部职工(含编外人员)。 

  二、因公外出审批。干部职工因公外出且离开丽水市区的要事先办理书面审批手续(填写出差审批单),审批后,方可外出。程序如下: 

  1.副局长(总会计师)因公外出报局长审批后,交局办公室备案。因时间紧急,来不及报局长审批的,应先将出差审批单交局办公室备案。 

  2.各处室(局、分局)、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公外出的,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局办公室备案。 

  3.其他人员因公外出的报所在处室(局、分局)、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备案。 

  三、请假审批。因事等请假1天以上(含1天)的,办好书面请假手续,报人教处备案(工会疗养假报局工会备案)后,方可告假,如遇特殊情况,事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若无有效请假手续,一经查出,即作旷工论处。审批程序如下: 

  1.副局长(总会计师)请假报局长审批。 

  2.各处室(局、分局)、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含3天)报分管局领导审批;3天以上,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各处室(局、分局)、单位主要负责人告假期间,应安排好本处室(局、分局)、单位工作。 

  3.其它人员请假3天以内(含3天),报所在处室(局、分局)、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报所在处室(局、分局)、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4.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然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5.年休假、工会疗养假等,由人教处、局工会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 

  6.根据丽人社〔2014137号文件“各单位要严格事假管理,工作人员一般应在年休假期间处理个人事务”的规定,事假一天折抵年休假一天,若年休假未请满而需请事假的应先请年休假。  

  假期工资待遇按丽人社〔2014137号文件执行。 

  四、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各处室(局、分局)、单位要对本处室(局、分局)、单位工作人员每天上班情况进行登记,按月进行汇总,次月5日前经所在处室(局、分局)、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报人教处备案。 

  五、全体干部职工应严格按照工作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因公外出、请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严禁擅离岗位,擅离职守。凡发现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不在岗,又没请假,且无正当理由的,一律以旷工处理。 

  六、参加各级部门或市局组织的会议、学习等公务活动,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参加。除有特殊情况事先请假外,不得缺席。 

  七、加强对工作人员考勤情况的检查。考勤检查由局机关纪委负责,各处室(局、分局)、单位轮流进行检查。各处室(局、分局)、单位内部的出勤情况由各处室(局、分局)、单位负责落实监督检查。考勤检查主要内容: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情况。检查形式以不定期抽查为主。 

  八、考勤检查后,检查组将检查结果报人教处,人教处负责公布并按规定执行。 

  九、机关处室当月迟到、早退人数达2人次以上(含2人次),基层单位达5人次以上(含5人次)的,在下月被列入重点考勤检查名单。重点考勤检查为期2个月,期间由局机关纪委、人教处、办公室每周组织对该处室(局、分局)、单位进行单独考勤检查1次以上。 

  十、全年个人累计迟到、早退次数达3次以上(含三次)的或旷工1天以上(含1天)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得参加当年优秀公务员(先进工作者)评选。 

  十一、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二、原本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稽查局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稽查局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十四、本办法由人教处负责解释。 

    

  附件:1.丽水市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 

        2.丽水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请假条 

        3.丽水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签到表 

      4.丽水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签到汇总表   
附件

关于印发《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考勤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的通知.cebx


附件

1.丽水市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doc


附件

2.丽水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请假条(新20150917).doc


附件

3.丽水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签到表.doc


附件

4.丽水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签到汇总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