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486F/2017-12028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统计局 | |
成文日期 | 2017-06-06 08:54: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总则
(一)为使市统计局(包括省三支调查队)各项工作透明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省统计局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统计局工作严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市委、市政府和国家、省统计局赋予的职能,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统计业务和行政管理水平,实行科学民主程序决策,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统计管理体制。
(三)市统计局各处室要依法履行职责,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转变作风,创新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提高工作质量,认真完成市委、市政府,国家、省统计局和市统计局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全体工作人员要履行岗位职责,遵守统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讲纪律、守规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领导机制及领导职责
(五)市统计局党组负责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完成市委、市政府交给的任务,讨论和决定本局的重大事项。市统计局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工作。
(六)市统计局行政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面工作,副局长、总统计师、副队长协助局长工作。局长长时间外出期间,须委托一位领导临时主持全局工作。
(七)副局长、总统计师、副队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统计局进行内事、外事活动;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局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事项,要向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八)根据工作需要,必须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由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或分管该专项工作的其他局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的重大决定应报局长批准后实施。
三、各处室职责
(九)各处室按照《关于调整内设机构职能的通知》(丽统[2014]104号)规定的职能开展工作。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做好局内各项工作协调,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十)各处室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主要负责人直接向分管领导和局长报告工作。处室其他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负责分管工作。
四、依法行政
(十一)各处室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二)市统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市委、市政府和国家、省统计局的决定、命令。由局法规综合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十三)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市统计局行使行政权力的有关事项,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都要按照统计政务公开制度和目录的规定,对全社会公开依据、内容、对象、形式、程序、时限、公开范围、责任部门等,提高统计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十四)严格实行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和基层统计部门依法进行统计行政许可、统计稽查、统计巡查和统计执法工作,依法保障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十五)依法接受上级领导机关的监督,接受司法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对重大问题的查处和整改,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工作制度
(十六)各处室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做到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行政效能。
(十七)市统计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统计局的决策、部署和要求,每年年初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重点。
(十八)各处室按照全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重点,进一步细化任务, 提出年度目标和重点工作的分解细化和阶段性实施措施,组织落实,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执行情况。
(十九)各处室实行半年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于每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向分管领导和局办公室提交半年度工作报告和全年工作报告。
(二十)各处室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日常工作,属于各领导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局队领导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由一位领导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领导配合。属于各处室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处室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处室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处室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处室应积极配合。
六、会议制度
(二十一)市统计局实行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月度例会、局专题会议和全局干部职工会议制度。
(二十二)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外领导和支部书记按规定列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作记录。必要时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国家、省统计局的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研究提出贯彻实施意见;
2.讨论研究一个时期统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重大工作;
3.讨论单位机构职能、设置和人员编制,重大经费开支;
4.讨论决定由局党组管理的干部的职务任免、调动和奖惩;
5. 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搞好班子自身的思想作风建设;讨论研究支部、共青团、工会、妇女以及老干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必须由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党组会议议事程序:
2、会中决策。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议题,充分讨论,并征求党外班子成员意见,民主表态时按党组成员排名的倒序发言及重大事项表决采用票决制。决策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人员的半数为通过。
3、会后办理。党组会议做出的各项决定和决议,按班子分工组织实施,有关处室具体贯彻执行,局办公室对有关决定和决议进行跟踪督办
(二十三)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总统计师、副队长、局办公室主任组成,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列席,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外出期间,可由受委托临时主持局全面工作的领导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议应至少有半数以上的领导参加。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 通报上级部门和市政府的重要会议精神,并研究提出贯彻实施意见;
2. 讨论决定统计业务和机关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3. 根据省统计局的工作要求和市政府每个阶段的中心任务,研究本局的工作计划;
4. 研究公务员考核、年度评比、财务预决算等主要问题;
5. 需要由局长会议研究决定或协调的其他问题。
局长办公会议议事程序:
2、会中决策。局长办公会议实行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行政首长负责制,严格议题,充分讨论,最后由局长或主持会议的领导作出决定。
3、会后办理。局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按分工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有关处室具体贯彻执行。局办公室对有关决定进行跟踪督办。
(二十四)局月度工作例会由局领导、各处室负责人参加,由局长或临时主持工作的领导召集和主持,由办公室指定人员记录。月度工作例会一般在每个月底召开。局办公室对有关决定进行跟踪督办。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重要决定和指示,布置贯彻落实措施;传达通报本局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决定;
2. 汇报交流各处室当月工作情况,研究部署下一个月的主要工作任务;
3. 讨论、酝酿需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全局性工作制度、奖惩、考核办法等。
4.讨论其他需要讨论的事项。
(二十五)专题会议,由局长或其他领导召集和主持,局领导和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研究、协调和处理全局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局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通知有关处室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有关处室对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报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一般应提前一天送办公室,由办公室印发参会人员。会议议题中如有涉及其它部门(单位)的事项,应事前进行协商,并在会议材料中如实反映。
(二十六)全局干部职工会议由市统计局干部职工组成,由局长或其他领导召集和主持。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学习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廉政规定、统计业务、经济科技和社会管理等知识。
2.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和上级部门的重要决定和指示,布置贯彻落实措施;
3.传达通报本局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决定;
4.通报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局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通知全局干部职工并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十七)市统计局召开的各类会议及全市性活动,由局办公室归口管理和协调。实行会议计划管理和报批制度,局办公室于每月月底前安排下月会议、活动计划。各处室召开的会议(不含培训),应于每年的1月15日前将全年的会议计划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汇总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每个会议召开前须由各处室形成工作处理单(附会议方案和预算),报分管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核批,并送局长审批。召开每年的全市统计工作会议和涉及先进表彰的会议,应按有关规定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同意。
(二十八)各类会议要严格按规定实施,不得超标准使用会议经费,不得向基层统计部门摊派和转嫁经费负担,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不得借会议名义组织公款旅游活动。
七、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九)根据推进电子政务工作的要求,各处室统一使用市政府协同办公系统,加快运转速度,提高办公效率。办理各类公文,要严格执行《丽水市统计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公文的审批按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三十)市统计局文件批办工作由局办公室归口管理。所有文件均由局办公室统一收发文登记,按办文程序批转,各处室不得自行受理。各处室如收到此类公文,须送局办公室统一收文登记,不得自行送领导批阅和自行办理。
(三十一)局办公室收到需要办理的公文后进行登记,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送局领导批示后,再交有关处室办理。在办文过程中,如涉及两个以上处室,由局领导或局办公室明确主办处室。
(三十二)承办处室收到办公室转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后,应按要求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如有问题应于收文当日向局办公室反映。在办理文件中,遇有其他处室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处室应主动与有关处室协商、会办,有关处室要积极配合。如有意见分歧,主办处室应报告分管局领导,由分管局领导或办公室负责协调。
(三十三)以市统计局名义发文,由局长或分管领导签发;如发文涉及其他领导分管的事项,须经有关领导审签;属重大事项的,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签发。报送市委、市政府的发文,由局长签发。
(三十四)要维护办文的严肃性,凡经局领导签发的公文,办文处室不得随意改动。如确需改动的,要征得签发人同意。
八、统计数据审核、统计分析
资料审批和信息发布
(三十五)市统计局建立健全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和上报制度。各专业定期报表和年报统计数据,由各处室审核、评估,报相关分管领导审定,重要指标数据报局长同意后上报。普查、大型调查、专项调查数据,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评估后,由分管领导提出审定意见,报局长同意后上报。上述各类数据在上报的同时,报送局综合处。
(三十六)市统计局正式编发的各类统计资料,应按规定程序签发。其中,《统计政务信息专报》、《丽水统计分析》由拟稿处室主要负责人核稿,分管领导签发。《丽水统计专报》及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信息,由分管领导核稿,报局长签发。
(三十七)市统计局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对外发布统计新闻,由局长或委托其他领导向社会发布。一般经济类新闻发布稿由综合处主稿,其他的稿件由综合处或相应处室组稿,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同意后报市政府领导审定,然后对外发布。
(三十八)在新闻媒体公布和发表统计信息、统计分析,以及外单位查询统计资料,由局综合处统一提供;局计算中心根据网络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在丽水市统计局外部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普查资料的发布,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九)严格执行各项保密规定,切实做好统计数据、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杜绝发生失密、泄密行为。
九、离丽外出(出访)报告制度
(四十)局长离丽外出3天及以上,由局办公室按规定向市委、市政府报批。其他局领导离丽出差或休假,应凭相关通知及工作处理单由局长签批。并告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通报其他局领导。
(四十一)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离丽出差或休假,应凭相关通知单及工作处理单经领导批准,方可外出。另外要指定一位副职主持处理日常工作;回丽后,须由本人口头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原则上一个处室负责人不应全部同时外出。
十、作风纪律
(四十二)局领导及各处室负责人要根据统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围绕工作重点,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外出调研要有明确目的,要善于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结合分管工作和本处室实际,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或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水平。
(四十三)局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下基层时要轻车简从,不收受礼品,切实减轻基层负担。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
(四十四)市统计局建立健全干部职工学习机制。各处室每月组织学习一次,分管的局队领导参与处室的学习。积极参加干部网络学院学习,局领导及处室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
十一、附则
(四十五)本规则自修订之日起执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1、会前准备。事征询局队领导的意见,提出和形成议题。议题确定后,局长要责成有关职能部门事先进行准备,并形成书面材料,必要时还应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1、会前准备。事征询领导班子成员意见,提出议题;议题确定后,党组书记要责成有关部门事先准备并形成书面材料,提交会议研究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