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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17-00259 文号 丽政办发〔2016〕 137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交通局
成文日期 2017-07-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7-16 23:2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原文链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1.《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有关要求。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把“加快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资源整合,提升治理能力”作为落实这个行动纲要的首要任务。2016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 第一次提出了“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等原则,对政务信息共享工作的管理、协调、评价和监督等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和要求,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推进政务信息共享的主要政策依据。为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有关要求,攻克城市交通领域在数据资源共享利用中的难题,2016年9月,交通部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交通运输行业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交办科技〔2016〕113号),意见提出要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制定交通运输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管理制度的工作要求,奠定了健全行业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管理体系的基础性工作。2013年浙江省围绕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省委省政府部署开展全省交通拥堵治理工作,通过实现交通数据的共享整合,利用大数据科技治堵手段,为城市交通出行服务,为领导和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2.《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有哪些? 

  答:《管理办法》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交通运输行业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交办科技〔2016〕113号)制定,结合了我市实际情况,对相关要求提出了落实措施。 

  3《管理办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统筹协调、联合推进。加强管理与技术体系统筹,强化行业数据资源治理,推动各类平台有效对接,打破部门分割和行业壁垒,政企合作,共同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需求导向、互利共赢。以跨部门、跨领域业务协同需求为导向,注重盘活整合现有资源,实现行业数据资源有效共享。以提升综合交通服务品质为导向,推动行业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充分释放行业数据红利,实现多方共赢。激发活力、创新应用。创新行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模式,激活数据增值能力,引导鼓励企业和社会机构开展交通运输服务大数据创新应用,推动交通运输服务联动创新、融合创新、万众创新。规范有序、保障安全。统一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标准,完善相关业务规则,规范数据资源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行业数据质量。妥善处理创新发展与保障安全的关系,强化大数据技术背景下的安全防护。 

      4.

  答:建立健全行业数据资源开放共享体制机制,基本建成协调联动、高效运转的行业数据资源管理体系。完善行业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技术体系,建立互联互通的行业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平台。围绕科学决策、精准治理、便捷服务等重点需求,开展一批跨部门、跨领域协同应用的试点示范。  

  5.《管理办法》的执行范围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了,在全市范围内执行。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国家、省有新政策出台,按国家、省政策执行。 

  6. 《管理办法》对数据开放的对象及范围有什么要求? 

  答:数据开放的对象为符合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开放条件和资质的机构,包括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开发公司、高新企业等社会化独立运作的企事业单位等。申请对象可根据数据来源相对应的数据责任主体提出数据开放书面申请,数据责任主体审核同意并进行相应的技术协商后对数据资源需求者开放相应的数据。各数据责任主体有义务向交通数据资源开放对象提供可开放的数据资源,除法律、法规、任何方式或形式用于社会有偿服务或其他商业用途的,有保密要求的数据、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拒绝资源开放需求。 

    

《管理办法》的出台能达到什么目标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