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25006912735092/2017-11511 | 文号 | 丽金融办〔2017〕30号 |
组配分类 | 重要公告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金融办 |
成文日期 | 2017-08-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金融办、丽水经济开发区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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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金融办关于进一步优化小贷公司审核管理与服务的通知》(浙金融办〔2017〕49号)规定,省金融办将小贷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任职资格审核,小贷公司重大股权转让审核(包括大股东变更或影响大股东地位的重大股权转让),小贷公司其他重大变更事项审核等下放至市级金融办,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小贷公司审核服务,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市金融办小贷公司审核事项。
市金融办负责的小贷公司审核事项如下:
(一)小贷公司股权转让审核(包括重大股权和一般股权的转让审核);
(二)小贷公司本市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审核;
(三)小贷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任职资格审核;
(四)小贷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审核;
(五)小贷公司创新业务审核(具体包括5项创新业务:(1)买卖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2)开展一定比例的权益类投资;(3)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4)发行债券;(5)与信誉优良的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六)小贷公司其他重大变更事项审核。
二、进一步规范审核流程。
(一)小贷公司股权转让审核(包括重大股权和一般股权的转让审核)。
1.受理条件:
(1)主发起人股权满3年可转让,一般发起人股权满2年可转让,资金链紧张的股东股权可提前进行转让;
(2)受让法人股东连续2年盈利,受让法人为一般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低于75%,受让人为主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低于70%;
(3)受让自然人股东无犯罪记录,受让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受让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
2.办理材料:
(1)县级金融办审核意见(附受让股东的主要经营情况介绍、新老股东股本结构对比表等内容;若资金紧张提前转让的,提供状况说明);
(2)小贷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的申请报告;
(3)受让法人股东出具相应财务审计报告、自然股东出具出资资金的来源证明;
(4)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出具的受让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
(5)受让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受让股东无犯罪记录证明;
(6)小贷公司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7)受让法人股东出具对小贷公司投资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对关联关系和持股限额的意见)。
3.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
(二)小贷公司本市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审核。
1.受理条件:
(1)管理状况良好;
(2)内控机制健全;
(3)小贷公司经所在地县级政府同意到符合条件的县域设立分支机构;
(4)最近3年连续盈利;
(5)逾期贷款率连续2年不高于2%;
(6)最近连续两年年度考评结果均为优秀A级以上;
(7)开业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少于4亿元,实际可放贷资金不少于6亿元;
(8)县级金融办审核通过并出具书面意见。
2.办理资料:
(1)小贷公司法人机构注册地县级政府同意其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复文件;
(2)小贷公司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政府同意其设立分支机构并明确愿意承担风险防范责任的批复文件;
(3)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筹建申请书及可研报告;
(4)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决议;
(5)筹建方案及筹建人员名单、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履历、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6)异地分支机构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7)小贷公司异地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验资证明。
3.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
(三)小贷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受理条件:
(1)小贷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经济序列的高级职称可视同满足学历要求;
(2)小贷公司董事长和经理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3)小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人员符合《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4)县级金融办审核通过并出具书面意见。
2.办理材料:
(1)县级金融办审核意见;
(2)小贷公司申请报告(包括原高管人员变动的原因说明);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4)公安部门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5)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出具的无不良信用记录;
(6)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7)金融从业年限、经济工作年限及相应职务、奖惩等证明;
(8)董事会(或股东会)选举或聘任的决议;
(9)拟任总经理向原单位的辞职报告或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3.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
(四)小贷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审核(减少注册资本金部分)。
1.受理条件:
(1)减少注册资本符合工商部门相关要求;
(2)公司资产质量较好,无对外融资未还清情况、无历史遗留问题;
(3)一次减少注册资本不得超过原注册资本的50%,且减资后最低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
(4)县级金融办审核通过并出具书面意见。
2.办理材料:
(1)县金融办初审文件;
(2)小贷公司申请报告;
(3)小贷公司全体股东大会通过的减资方案;
(4)小贷公司审计报告或财务报告;
(5)法人股东同意对小贷公司减资的股东会决议;
(6)非同比例减资的需提供法律意见书。
3.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
(五)小贷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审核(增资扩股部分)。
1.受理条件:
(1)主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其他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5%;
(2)小贷公司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增持上限为45%;
(3)小贷公司主发起人为上市公司或为同一市级控制人的优质企业,增持上限为60%;
(4)小贷公司一般股东增持上限为20%;
(5)县级金融办审核通过并出具书面意见。
2.办理材料:
2.1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申报材料:
(1)县(市、区)政府同意增资扩股的申报文件;
(2)具体增资方案,附股本结构新旧对照表;
(3)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原股东净资产、资产负债率和盈利情况证明(以最近季末为基准时间);
(4)小贷公司股东会关于增资扩股的决议案;
(5)参与增资的原法人股东同意对小贷公司增资的股东会决议;
(6)参与增资的原自然人股东增资资金来源说明;
(7)提供小贷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2原有股东不变或减少,但股份比例发生变化的申报材料:
(1)提供2.1类情形1-7项申报材料,不参与增资的原股东不需要提供第5和6项材料;
(2)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主发起人最高持股不超过45%,其他发起人持股不超过20%的意见。
2.3新增股东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提供2.1类情形1-7项申报材料,不参与增资的原股东不需要提供第5和6项材料;
(2)新增法人股东需要提供最近季末为基准时间的审计报告及近2年连续盈利的证明;
(3)新增法人股东同意投资小贷公司决议;
(4)出具合规经营方面的出资人承诺书;
(4)新增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新股东征信证明及法人代表无犯罪记录证明,自然人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及个人征信报告。
3.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
(六)小贷公司创新业务审核。
1.主要内容:
(1)买卖有价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
(2)开展一定比例的权益类投资;
(3)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
(4)发行债券;
(5)与信誉优良的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2.受理条件:
(1)小贷公司设立两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2)经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
(3)具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制度、操作规定以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4)具有相应的合格专业人员;
(5)符合国家政策导向,支农支小贷款达到一定比重;
(6)县级金融办审核通过并出具书面意见。
3.办理材料:
(1)县级金融办审核意见;
(2)小贷公司要求开展创新业务的申请;
(3)创新业务的有关方案及文件;
(4)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4.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
三、进一步优化审核服务。
(一)落实审核责任。各县(市、区)金融办要切实承担相应的受理、初审和转报责任,指导小贷公司准备相应事项的办理资料,严格把好初审关。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优化管理与服务,简化审批环节,切实做到最多跑一次,争取不跑,申报资料尽量以邮寄方式寄送。
(二)加强服务下沉。县级金融办对小贷公司提出的重大变更事项,要深入小贷公司对接调研,摸清变更条件是否成熟、变更事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做到指导在前,服务在前。对小贷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变更上,要上门对接服务;市金融办每年调研小贷公司实现全覆盖,在一线为小贷公司提供服务。
(三)提升审批效率。市金融办将原先5个工作日完成的受理工作压缩至3个工作日,将原先1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审核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县级金融办在受理、初审和转报等环节上,也要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间,提高办理效率。同时,为降低审批成本,根据“三张清单一张网”工作要求,各项审批事项均需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申请。各小贷公司应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注册公司账户,选择法人办事,选择所在地站点的金融办,选择相应的审核事项,提交办理申请。
附件:办理流程图
丽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7年7月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