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4589X/2017-12039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工作规则 | 发布机构 | 市审管办 |
成文日期 | 2017-08-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丽水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计算机及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代办中心,办各处室:
《丽水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计算机及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经班子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审管办
2017年4月17日
丽水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计算机及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办实际,为加强计算机及网络安全管理,确保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办秘书处负责机关计算机的采购、安装、管理及市审管办网站、内部网络系统的建设、维护和安全保密工作;各处室根据职责负责相关业务系统的建设、维护和安全保密工作。各单位根据职责负责各自计算机的采购、安装、管理及相关网站、系统的建设、维护和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章 计算机使用管理
第三条 计算机根据工作需求进行统一安装配置,除特殊情况外实行专人专用。工作人员对所使用的计算机及其软硬件设施,享有日常使用的权利,负有保管的义务。
第四条 工作人员应规范使用计算机设备,按规定步骤开启关闭计算机。如因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设备损坏,将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五条 禁止私自拆卸和擅自修理计算机,禁止私自更换计算机硬件设备。如需修理或更换,应报经审批后由网管人员或计算机公司专业人员负责修理或更换。
第六条 工作人员使用计算机时,不得关闭杀毒软件和网络防火墙,应确保防火墙处于激活状态。防病毒软件要定期进行更新升级,定期和及时对电脑进行杀毒,保证电脑能够安全运行。工作人员发现计算机病毒应及时清除并报告网管人员备案。
第七条 为保证计算机及网络系统安全工作,U盘、移动硬盘、光盘等存储设备必须经病毒检查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将单位计算机设备和存储涉密信息的软件、磁盘、光盘及其他存储介质带离单位。因工作需要带出工作区域的,须经批准后登记备案才能带出。严禁将与工作无关的存储介质在单位计算机上使用。严禁存储介质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间互用。
第三章 网络系统安全管理
第九条 涉及公文办公系统、相关业务系统及网站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信息与网络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所有涉及本单位公文办公系统、业务系统、网站、信息录入等方面的密码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条 要增强网络安全意识,严禁登录浏览黄色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网站(网页),禁止下载、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软件,不得打开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不得随意使用计算机文件共享功能,防止计算机受到病毒的侵入。
第十一条 工人员严禁下列操作行为:
(一)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联网设备操作系统;
(二)未经授权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和干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
(四)将存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擅自连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网络;
(五)发布反动、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
(六)对信息安全事(案)件或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
(七)擅自修改计算机IP地址等;
(八)在线播放或下载电影、电视剧等,擅自安装使用游戏。
第十二条 在发生紧急事件时,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和影响,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拆除可能影响安全或有安全隐患的设备或部件;
(二)隔离相关的终端、服务器或网络;
(三)关闭相关的终端、服务器或网络。
第四章 网站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网站管理工作以服务于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的信息公开、信息交流、信息服务为宗旨,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及时更新的原则。
第十四条 秘书处和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单位网站及机房的管理、维护工作。网络管理人员应每日不定时登录网站读网,检查网站运行和页面显示是否正常,认真查阅重要信息,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
第十五条 网站信息要及时更新维护,确保网站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
第十六条 规范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流程,严格采集、审核、报送、复制、传递等环节管理。网站信息的发布,须经过审核把关,未经审核的信息一律不得发布。
第十七条 网站上不得发布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九)涉及保密内容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或相关制度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八条 网站互动栏目中的建议、投诉等,要及时进行处理、回复。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对网站适时改版升级,不断调整完善栏目设置。网站改版须及时通过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更新数据,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备。
第二十条 除网络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出入机房,不得接触和使用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等网络设备。网络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操作程序,加强机房消防安全管理,防止因线路老化等原因造成火灾;定期进行清理,保持机房干净整洁。
第五章 网络安全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 网络管理人员要做好网络系统和网站的日常检查,及时排除隐患,做好网站及其他相关数据的备份工作;工作人员要做好各自计算机信息数据的备份工作,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网络安全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故障:指区域性网络安全事件,具体包括局部网络瘫痪、个别设备死机或遭受病毒攻击、网站服务器停止工作等。
(二)重大故障:指发生大规模或整体性网络瘫痪、硬件设备损坏或被窃、数据丢失或网站遭恶意篡改破坏等。
(三)特大故障:指机房发生火灾或遭可抗拒力破坏造成机房损毁及人员伤害等。
第二十三条 发生网络安全事故后,须及时进行处置:
(一)发生突发事件,工作人员要第一时间向领导报告;
(二)迅速准确判断事件原因,在保证人员、设备、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区分情况进行针对性处置:属一般性故障的,网络管理人员及时进行处置;属重大故障或特大故障的,要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对遭受攻击的要及时取证留存,并联系专业公司进行维护处理。
(三)针对重大故障和特大故障,事后要总结本次事件处置情况,形成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计算机及网络安全管理,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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