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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17-12203 文号 丽政办发〔2017〕 89号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市府办
成文日期 2017-09-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7-09-01 00:0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及以下国有企业)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气及物业管理(以下简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二)原则上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

(三)坚持统一标准、执行统一的分离移交政策。

二、工作目标

2017年8月开始,在全市全面推进“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8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分离移交及社会化管理工作。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

三、责任分工

市政府建立专项工作推进机制,落实相关部门工作责任,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市国资委:牵头我市“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组织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并具体负责市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市级部门下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落实“三供一业”接收责任单位,负责做好本区域内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的整体接收工作,组织做好移交后的改造工作。

国有企业是“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移交企业应主动与接收单位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现状,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共同协商分离移交事项并组织实施,确保分离移交工作有效街接。

四、移交标准

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达到我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家属区供电、供水、供气进行一户一表改造,户外电力线网改造、需配置的电力设施及小区供水管网维修改造、供气管网安装改造、雨污系统改造或整修、楼道灯及路灯新增维修等达到专业部门要求;小区道路改造、绿化修整、监控设施安装、围墙修建、车位划分、小区门卫设置等,视小区实际情况,由交接双方协商确定。物业、社区等管理用房移交面积按《丽水市区物业管理办法》执行。

五、配套政策

(一)分离移交资金支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包括相关设备设施维修维护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中央、省属在丽企业分离移交费用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市、县(市、区)属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移交企业自行承担。

(二)经营业绩考核支持。因“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当期利润、经济增加值,或对所在任期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考核指标产生较大影响的,经有分离移交任务的国有企业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业绩考核时给予适当调整。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资产处置财务处理。国有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政策性分离移交资产,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实行资产无偿划转,并将财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主管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六、工作任务

(一)协议签订。由“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企业与所在地的供水、供电、供气、物业服务机构等单位对维修改造项目进行协商、论证、审核,就分离维修改造方案、设计、经费以及改造期间运行维护管理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实施维护改造。交接双方根据清理后需移交资产具体情况,在明确双方责任后签订移交资产无偿划转协议。

(二)资产移交。“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涉及资产无偿划转的,移交企业应当按照财企〔2005〕62号文件规定,做好审核报批、报备、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由移交企业上级集团审核批准,报所在地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财政部门备案。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统筹协调,细化工作措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各分离移交企业、接收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确保工作有效衔接,积极推进分离移交工作。对各县(市、区)和市属国有企业工作进展情况,市国资委要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指导,及时汇总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二)确保社会稳定。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深入细致开展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掌握职工思想动态,研究解决职工关心的实际问题。“三供一业”涉及的有关从业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确保分离移交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及时报送总结。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和有关国有企业在文件下发后15日内将牵头单位和联络人员名单报送市国资委,并及时对本地分离移交工作进行总结(包括移交情况、存在问题和相关建议等)。

附件

丽政办发〔2017〕 89号.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