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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市金融办
成文日期 2017-09-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丽水市金融办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20 08:5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公务接待管理,现将《丽水市金融办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下发,请严格遵守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7919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金融办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公务接待(国内公务接待,下同)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丽水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二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和体现丽水特色的原则。

第三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严禁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严禁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四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和清单制度。综合管理处负责管理本办公务接待工作,指导各处室的公务接待工作,除由本单位举办或邀请参加的会议、活动之外,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没有特殊情况的不予接待(特殊情况的接待要符合相关要求和规定)公务接待前,由对口处室根据来访事由填写《丽水市金融办公务接待审批单》(见附件),如实填写接待对象单位、姓名、职务及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预算费用等内容,经综合处处长审核、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预算金额超过1000元的需报主任审批。

第五条  按照统一管理、分层接待的原则。业务层面的公务接待原则上由对口处室提出申请,报批后由业务处室安排接待;综合性或大型接待由处室提出,综合管理处牵头,会同业务处室根据公务活动需要制定接待方案,按照公务接待程序认真做好接待工作,对副厅级以上的领导来访综合管理处需向市委市政府接待办报送《重要来宾接待报告单》。

第六条  考察调研时召开的各类会议,会场布置要简朴,不制作背景板,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不安排茶歇,不发放材料袋、笔和记录本。

第七条  严格控制用餐标准。原则上一次公务接待活动只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之外需要安排就餐的,可根据接待对象要求予以协助,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餐费;工作餐形式可视情况安排自助餐或桌餐,提倡到机关食堂或就近普通农家乐就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10人以上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本市各县(市、区)副科局级以下干部一般安排自助餐,不陪餐;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各类烟酒,且人均不得超过120元/人。同城公务活动不安排用餐。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严禁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严禁使用私人和企业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省内公务活动禁止提供各类烟酒。

第八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定点饭店,执行协议价格。住宿费用由接待对象自行承担,与会人员食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严禁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添置豪华设施,不得增配高档生活用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同城公务活动不提供住宿。

第九条  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安排接见合影,严禁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严禁安排文艺演出,严禁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条  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

严禁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严禁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接待费报销时,由经办人填写《接待费报销单》并附相关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经批准的公务接待审批单,经综合管理处处长审核、财务审批人审批后,送财务报销。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二条  纪检及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全办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新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丽水市金融办公务接待审批单

 


附件

关于印发《丽水市金融办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