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24P/2017-02806 | 文号 | 丽人社〔2017〕190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17-09-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文件出台背景及文件依据
2015年,全省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实行分级管理,县(市、区)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由各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各市发文发证。2016年底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了《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05号)文件,要求各地市结合实际,按不低于指导标准要求,对县及以下评价条件进行细化完善,制定评价办法。
二、文件执行范围
县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
三、重要内容解读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医学、药学、护理、技术四大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主任(中)医(药、护、技)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侧重对解决常见多发病(问题)、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基层服务能力水平的考核评价。根据《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要求,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但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可破格申报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条件由各设区市研究提出。对于评审条件中的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的量化也由各设区市研究确定。我市重点在以上两个方面进行完善。
破格申报条件制订方面,降低论文破格要求,对主持科研项目及获县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得省151人才工程或市138人才工程二层次以上培养人员、我市“绿谷名医”等人才综合奖项及在本单位任本专业中层职务的等作为破格申报条件之一,且要求破格条款达3项以上。
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量化方面,我市侧重专业技术水平能力和业绩量化评价,落实解决常见多发病(问题)、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基层服务能力水平“三个方面”考核评价要求,注重专业技术水平群众公认度、工作量、新技术推广、服务基层能力和带教能力以及解决本专业常见多发病(问题)问题的成效等方面的评价。
四、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