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市政府(办)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18-00295 文号 丽政办发〔2018〕4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征收办
成文日期 2018-01-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重新公布《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1-23 11:5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原文链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已于2018年1月22日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重新公布的背景 

  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全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标准: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5.4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4.5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3.7万元/亩;征收林地、未利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2.8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2.3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1.9万元/亩。省国土厅要求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重新公布或调整。 

  《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丽政办发[2014]128号)文件中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征收耕地、园地除林地(含开发园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一类地区为8.8万元/亩、二类地区为6.2万元/亩、三类地区为4.6万元/亩;征收林地(含开发园地)、未利用地一类地区为5万元/亩、二类地区为4万元/亩、三类地区为2.8万元/亩。 

  目前丽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高于全省最低标准,与全省其它市相比,属于中上水平。丽水市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得到被征地村和被征地农民接受和认可。鉴此,市区征地补偿标准不作调整,但须按规定重新公布。 

  二、主要内容: 

  重新公布《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丽政办发[2014]128号)。 

  三、关于实行范围 

  该补偿标准适用丽水市市区(即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