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451w/2018-00964 | 文号 | 丽教直〔2018〕166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教育局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11-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学前教育水平,补齐学前教育短板,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优质、普惠服务,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办并举”的发展策略,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并有效履行“规划统筹、投入保障、公共服务、监督规范”的政府职能,促进市本级民办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三、文件依据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学前〔2015〕40号)。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丽水市本级民办幼儿园;2018年起。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1.资质要求。三级及以上等级幼儿园,当年度年检合格,近三年内无违规办园行为。
2.收费要求。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建立浙江省学前教育生均经费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浙财科教〔2018〕4号)要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不高于同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2倍。
六、新变化与新政策。
从2018年开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丽水市本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标准进行奖补。
七、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2018年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