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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419H/2018-00606 文号 丽发改价管〔2018〕515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8-11-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发改委关于丽水市区城市供水差别化水价政策的补充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1-27 15:4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原文链接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8〕44号)要求,以及《浙江省定价目录》规定,经公开征求意见及集体审议,出台了《丽水市发改委关于丽水市区城市供水差别化水价政策的补充通知》(丽发改价管〔2018〕515号)。

  一、出台背景

  为推进“亩均论英雄”改革,健全水资源差别化配置机制,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完善丽水市区城市供水差别化水价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8〕44号)规定,市区范围内“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C、D类企业;《丽水市生态工业发展负面清单制度》(丽政办发〔2014〕76号、简称《负面清单制度》)规定的限制发展、禁止发展类工业企业。市经信委负责C、D类企业和限制发展、禁止发展类工业企业认定,及时将C、D类企业和限制发展、禁止发展类企业名单和退出C、D类和限制发展、禁止发展类企业的名单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市供排水公司,并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二)差别水价标准:“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C类企业和《负面清单制度》限制发展类的工业企业,其供水价格按现行城市供水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30元;“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企业和《负面清单制度》禁止发展类的工业企业,其供水价格按现行城市供水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60元。

  (三)实行时间:自确定为C、D类企业和限制发展、禁止发展类工业企业正式文件发布之日的次月用水起执行差别水价,随水费一同征收。对符合退出C、D类企业和限制发展、禁止发展类工业企业,由相关部门提供退出C、D类和限制发展、禁止发展类工业企业名单正式文件,自确认退出之日的次月用水起停止执行差别水价。

  差别水价加价增加的收入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线”管理。

  上述规定自2018年12月16日起执行。

 

                                                丽水市发改委

                                                2018年11月16日


附件

丽发改价管【2018】515.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