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9859724/2018-05153 | 文号 | 丽文广新〔2018〕109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市文广出版局 |
成文日期 | 2018-09-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ZJKC59-2018-0003
莲都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8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
(试行)
第一条 目的
为优化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国务院、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时,行政审批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社会公布的文件确定。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对能够通过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机关可以实行告知承诺。
属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的权力,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的,适用本办法。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审批机关,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告知承诺事项的选定
申请人对于告知承诺行政审批事项可以选择采用或者不采用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不承诺或者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视为不同意采用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五条 告知承诺书的制定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制作告知承诺书。
第六条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行政审批机关。
第八条 告知承诺书的生效和保存
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九条 提交材料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提交。
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材料的具体范围,由行政审批机关确定。
第十条 审批决定
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的,应当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的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 后续监管
作出准予行政的决定后,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确定无法达到审批条件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审批机关及其执法机构应当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被审批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诚信档案
对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三条 试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1日。
附件:1.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内资)告知承诺书、行
政审批机关告知
2.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外资)告知承诺书、行
政审批机关告知
3.设立出版物零售单位或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告知承
诺书、行政审批机关告知
4.企业从事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告知
承诺书、行政审批机关告知
5.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告知承诺书、行政审批机关
告知
6.从事音像制品复制、电子出版物复制业务告知承诺
书、行政审批机关告知
附件1
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申请人(自然人)姓名:
证件类型: 编号:
地址:
联系方式:
申请人(法人)单位名称:
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许可证编号: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文时间: 年 月 日
(注:此首页由双方各填写相关信息,后附告知承诺文本,共计 页。)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内资)
行政审批告知
按照《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二十四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二、法定条件
(一)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五)单位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人违反《电影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发行业务,或者擅自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擅自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业务。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电影放映单位设立申请表原件一份;
2.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电影放映设备清单、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电影放映设备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自有产权仅需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一份;
6.场地平面图复印件一份;
7.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一份;
8.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非必要,委托办理时需提供);
9.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非必要,委托办理时需提供)。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审批工作人员填写)
1.前项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有: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 前项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未提交的材料有: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申请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3. 以下材料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10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郑重作出下列承诺:
(一)申请人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四)愿意自行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申请人(自然人)姓名:
证件类型: 编号:
地址:
联系方式:
申请人(法人)单位名称:
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许可证编号: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文时间: 年 月 日
(注:此首页由双方各填写相关信息,后附告知承诺文本,共计 页。)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外资)
行政审批告知
根据《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行政审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九条 境外资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电影活动的企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四十一条;
3.《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4.《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1号)第六条;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01号)。
二、法定条件
1.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和章程;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固定放映场所,建筑结构和安全、消防等符合标准;
3.有符合技术标准的放映设备;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专业人员、资金和设备;
5.有必要的电影放映管理制度;
6.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
7.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8.可以设立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港、澳资本可以全资;
9.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10.有商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电影院批准文书。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项目申请书原件2份;
2.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
3.境外投资资金的银行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
4.公司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1份;
5.商务行政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电影院批准文书复印件1份;
6.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1份(应在递交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7.电影放映设备清单、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电影放映设备检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
8.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非必要,委托办理时需提供);
9.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非必要,委托办理时需提供)。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审批工作人员填写)
1.前项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有: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3. 前项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未提交的材料有: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申请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3. 以下材料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10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许可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诚信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郑重作出下列承诺:
(一)申请人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四)愿意自行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申请人(自然人)姓名:
证件类型: 编号:
地址:
联系方式:
申请人(法人)单位名称:
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许可证编号: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文时间: 年 月 日
(注:此首页由双方各填写相关信息,后附告知承诺文本,共计 页。)
设立出版物零售单位或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
行政审批告知
按照《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 审批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 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国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二、法定条件
1.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2.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申请表原件一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5.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备案证明)复印件一份(非必要,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需提供);
6.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非必要,委托办理时需提供);
7.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非必要,委托办理时需提供)。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审批工作人员填写)
1.前项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有: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4. 前项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未提交的材料有: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申请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3. 以下材料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10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郑重作出下列承诺:
(一)申请人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四)愿意自行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申请人(自然人)姓名:
证件类型: 编号:
地址:
联系方式:
申请人(法人)单位名称:
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许可证编号: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文时间: 年 月 日
(注:此首页由双方各填写相关信息,后附告知承诺文本,共计 页。)
企业从事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
印刷经营活动行政审批告知
按照《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 审批依据
1、《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十条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2.《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二、法定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生产经营条件(其中排版、制版、装订企业要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要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六)印刷企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印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场所为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复印件一份;
4.企业购置主要印刷设备的发票或发票照片复印件或设备转让合同复印件(发票或合同上应加盖企业公章)一份;
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印刷品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五项管理制度(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一份;
7.企业其他内部管理规定(质量保证体系)复印件一份;
8.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非必要,委托办理时需提供);
9.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非必要,委托办理时需提供)。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审批工作人员填写)
1.前项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有: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5. 前项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未提交的材料有: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申请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3. 以下材料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7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郑重作出下列承诺:
(一)申请人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四)愿意自行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申请人(自然人)姓名:
证件类型: 编号:
地址:
联系方式:
申请人(法人)单位名称:
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许可证编号: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文时间: 年 月 日
(注:此首页由双方各填写相关信息,后附告知承诺文本,共计 页。)
从事音像制品复制、电子出版物复制业务
审批行政审批告知
根据《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行政审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4.《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666号)第二十七条;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01号)。
二、法定条件
(一)有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复制场所。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复制单位设立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3.企业章程复印件1份;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复印件各1份;
5.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复印件1份;
6.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非必要,委托办理时需提供);
7.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非必要,委托办理时需提供)。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审批工作人员填写)
1.前项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有: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前项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未提交的材料有: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申请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3.以下材料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10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许可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诚信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郑重作出下列承诺:
(一)申请人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四)愿意自行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6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申请人(自然人)姓名:
证件类型: 编号:
地址:
联系方式:
申请人(法人)单位名称:
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许可证编号: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文时间: 年 月 日
(注:此首页由双方各填写相关信息,后附告知承诺文本,共计 页。)
从事音像制品复制、电子出版物复制业务
审批行政审批告知
根据《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行政审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4.《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666号)第二十七条;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01号)。
二、法定条件
(一)有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复制场所。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复制单位设立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3.企业章程复印件1份;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复印件各1份;
5.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复印件1份;
6.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非必要,委托办理时需提供);
7.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非必要,委托办理时需提供)。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审批工作人员填写)
1.前项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有: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前项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未提交的材料有: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申请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3.以下材料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10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许可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诚信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郑重作出下列承诺:
(一)申请人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四)愿意自行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2018年9月26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