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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9859724/2018-05154 文号 丽文广新〔2018〕110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市文广出版局
成文日期 2018-11-07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59-2018-0004
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07 09:4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文广出版局

解读地址

ZJKC59-2018-0004 

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件 

丽文广新〔2018〕110号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文化市场事中事后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莲都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丽水市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8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了加强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推广文化市场随机抽查规范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2018〕40 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机构 

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本市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事中事后监管试点工作指导、协调。莲都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试点区域(丽水市经济开发区)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制度,具体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  监管范围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包括出版物、电影放映、印刷、演出经纪机构、文物、互联网上网服务等相关市场经营活动。 

第五条  监管原则 

市本级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合法合理、高效便民、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权力与责任、检查与指导、监管与服务相结合。 

第二章   监督检查依据及内容 

第六条   出版物出租经营业务检查依据及内容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重点对出版物出租业务进行检查; 

(一)擅自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 

(二)出租违禁出版物,出租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出租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出租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出版物;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电影放映场所(内资)检查依据及内容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重点对电影放映场所下列违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一)擅自从事电影放映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三)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 

(四)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 

(七)电影院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 

(八)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 

(九)电影院有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 

(十)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放映活动的; 

(十一)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放映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电影放映场所(外资)检查依据及内容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重点对电影放映场所下列违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一)擅自从事电影放映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三)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 

(四)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 

(七)电影院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 

(八)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 

(九)电影院有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 

(十)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放映活动的; 

(十一)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放映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出版物零售单位或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检查依据及内容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重点对下列报纸、期刊、图书出版发行活动进行检查; 

(一)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二)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出版物零售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发行违禁出版物,发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四)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企业从事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检查依据及内容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重点对下列印刷业市场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一)擅自从事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 

(二)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履行备案手续; 

(三)是否按要求建立、健全印刷企业“五项制度”,并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贯彻执行; 

(四)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音像制品制作单位检查依据及内容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重点对以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一)擅自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的; 

(二)制作法律明令禁止内容音像制品的; 

(三)音像制作单位未依照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四)音像制品制作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音像制品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业务检查依据及内容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重点对以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一)擅自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复制、电子出版物复制的; 

(二)复制法律明令禁止内容音像制品的; 

(三)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四)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五)音像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六)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七)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检查依据及内容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重点对以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一)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演出经纪机构事项检查依据及内容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重点对以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一)演出经纪机构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依据及内容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重点对下列违法违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一)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三)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四)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五)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六)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检查依据及内容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重点对以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一)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 

(二)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内资娱乐场所检查依据及内容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重点对下列违法违规歌舞娱乐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一)擅自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 

(四)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五)未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 

(六)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七)在每日凌晨2:00至上午8:00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八)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九)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十)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检查依据及内容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重点对以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一)擅自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三)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四)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印刷企业,外资独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检查依据及内容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重点对以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一)擅自从事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 

(二)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履行备案手续; 

(三)是否按要求建立、健全印刷企业“五项制度”,并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贯彻执行; 

(四)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电影发行单位检查依据及内容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重点对电影发行下列违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一)擅自从事电影发行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三)发行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 

(四)发行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 

(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活动的; 

(六)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决定的; 

(七)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的; 

(八)电影发行企业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检查依据及内容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重点对以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一)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标签或者备案标签; 

(二)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和旅游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和旅游部备案编号; 

(三)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 

(四)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和旅游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检查依据及内容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重点对下列违法违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活动进行检查: 

(一)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二)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四)播放不符合《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五)未按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六)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七)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八)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二十三条 事前约谈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容易产生较大社会反响的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进行事前约谈。对举办主体、活动内容及筹备情况进行了解,对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进行干预,指导主办方进行调整并做好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四条 书面检查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采取书面检查方式的,应当通过书面或者公告等方式,事先通知行政相对人书面检查的内容、时间,以及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等。书面检查的内容主要是行政相对人是否按照行政审批确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实地检查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采取实地检查方式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实地检查可以依法采取勘察现场、查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法。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允许改正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处理或移交其他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定期检查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采取定期检查方式的,应当拟定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频次根据行政相对人情况确定。对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的行政相对人,应当根据情况增加检查频次。 

第二十七条 随机抽查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采取随机抽查方式的,应当拟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本市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文化市场经营主体名录库和文化市场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每次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八条 专项检查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行业管理和实际工作需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实施专项监督检查的,应当事先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方案包括检查目的、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重点、检查时间等。专项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制作完成书面检查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流程及要求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每次检查前应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和工作要求。 

第三十条   检查记录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表。检查记录经核对无误,由检查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三十一条   处理决定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允许改正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处理或移交其他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整改复查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做好复查记录。发现整改时限届满仍未改正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理或移交其他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归档要求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下列监督检查材料进行归档保存,完善监督检查数据库: 

(一)行政相对人报送的材料; 

(二)由检查人员签名的监督检查记录、询问笔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 

(三)其他相关材料。实施专项监督检查的,还应当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和书面检查报告一并归档保存。 

第三十四条   举报处理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落实专人受理对违法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投诉与举报。收到对违法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举报的,应当及时登记受理并依法进行核查。经核查,被举报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或移交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处理。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联合惩戒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工商、公安、文化执法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从登记发照、审批备案、事中事后监管、跨部门综合执法等各环节的监管协同机制,共享监管信息,提高监管效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第三十六条   信用监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应当建立诚信档案管理制度,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十七条   风险监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全面梳理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关键环节和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建立相应的风险预警及风险处置机制,在加强动态监管过程中尽早发现和及时处置风险隐患。 

第三十八条   网格监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动态监管机制,对行政相对人开展网格化管理。依照重点监管和面上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监管内容,运用数字化、信息化手段,以监管对象为单元,划分为若干个网格,明确网格化监管人员及其职责任务,实时采集和监控网格内监管对象的信息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三十九条   社会监督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行业协会自律监管。指导行业协会建立行规行约,制订行业标准,完善行业竞争规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四十条   检查纪律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行政相对人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行政相对人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行政相对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违法收取任何费用。 

附件:1.出版物出租经营业务监管措施 

2.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内资)监管措施 

3.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外资)监管措施 

4.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事项监管措施 

5.企业从事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事项 

监管措施 

6.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审批事项监管措施 

7.从事音像制品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业务审批事项 

监管措施 

8.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事 

项监管措施 

9.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事项监管措施 

10.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审批事项监管措施 

11.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事项监管措施 

12.内资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审批事项监管措施 

13.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审批项监管措施 

14.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印刷企业,外资独资包装装潢印刷 

品印刷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事项监管措施 

15.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批准事项监管措施 

16.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事项监管措施 

17.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乙种)事项监管措施 

附件1 

出版物出租经营业务监管措施 

一、事项名称:出版物出租经营业务 

二、事项类型:完全取消审批事项 

三、监管内容: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一)日常检查。 

1.日常检查。检查出版物出租业务单位是否含有非法出版物。 

2.随机抽查。实现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有机结合,发挥第三方的监督作用。不定期进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 2 次。 

(三)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渠道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对被其经营范围的投诉举报在第一时间受理并进行核查。 

五、监管程序: 

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建立违规企业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备案,并进行汇总。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 

六、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七、监管是否涉及其它部门: 

(一)部门协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建立有关监管部门和公安、工商等单位信息共享、查处通报、案件抄送制度。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探索与志愿者队伍承接,按照属地管理、根据片区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八、监管处室(单位):丽水市莲都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九、投诉举报电话:0578-12345 

附件2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内资)监管措施 

一、事项名称: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内资) 

二、事项类型: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 

三、监管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一)日常检查。 

1.告知承诺后的检查。行政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2 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勘察。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随机抽查。实现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有机结合,发挥第三方的监督作用。不定期进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 次。 

(三)每月数据填报。通过监管对象提交的月报,了解各监管对象的经营业态,并做好网上填报工作。 

(四)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渠道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经营范围的投诉举报在第一时间受理并进行核查。 

五、监管程序: 

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建立违规企业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备案,并进行汇总。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 

六、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七、监管是否涉及其它部门: 

(一)部门协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建立有关监管部门和公安、工商等单位信息共享、查处通报、案件抄送制度。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探索与志愿者队伍承接,按照属地管理、根据片区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八、监管处室(单位):丽水市莲都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九、投诉举报电话:0578-12345 

附件3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外资)监管措施 

一、事项名称: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外资) 

二、事项类型: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 

三、监管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一)日常检查。 

1.告知承诺后的检查。行政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2 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勘察。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随机抽查。实现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有机结合,发挥第三方的监督作用。不定期进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 次。 

(三)每月数据填报。通过监管对象提交的月报,了解各监管对象的经营业态,并做好网上填报工作。 

(四)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渠道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经营范围的投诉举报在第一时间受理并进行核查。 

五、监管程序: 

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建立违规企业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备案,并进行汇总。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 

六、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七、监管是否涉及其它部门: 

(一)部门协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建立有关监管部门和公安、工商等单位信息共享、查处通报、案件抄送制度。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探索与志愿者队伍承接,按照属地管理、根据片区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八、监管处室(单位):丽水市莲都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九、投诉举报电话:0578-12345 

附件4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事项监管措施 

一、事项名称: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 

二、事项类型: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 

三、监管内容: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一)日常检查。 

1.告知承诺后的检查。行政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2 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勘察。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随机抽查。实现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有机结合,发挥第三方的监督作用。不定期进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 2 次。 

(三)每月数据填报。通过监管对象提交的月报,了解各监管对象的经营业态,并做好网上填报工作。 

(四)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渠道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经营范围的投诉举报在第一时间受理并进行核查。 

五、监管程序: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建立违规企业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备案,并进行汇总。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 

六、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七、监管是否涉及其它部门: 

(一)部门协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建立有关监管部门和公安、工商等单位信息共享、查处通报、案件抄送制度。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探索与志愿者队伍承接,按照属地管理、根据片区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八、监管处室(单位):丽水市莲都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九、投诉举报电话:0578-12345 

附件5 

企业从事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事项监管措施 

一、事项名称:企业从事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二、事项类型: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 

三、监管内容: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一)日常检查。 

1.告知承诺后的检查。行政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2 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勘察。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随机抽查。实现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有机结合,发挥第三方的监督作用。不定期进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 2 次。 

(三)每月数据填报。通过监管对象提交的月报,了解各监管对象的经营业态,并做好网上填报工作。 

(四)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渠道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经营范围的投诉举报在第一时间受理并进行核查。 

五、监管程序: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建立违规企业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备案,并进行汇总。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 

六、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七、监管是否涉及其它部门: 

(一)部门协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建立有关监管部门和公安、工商等单位信息共享、查处通报、案件抄送制度。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探索与志愿者队伍承接,按照属地管理、根据片区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八、监管处室(单位):丽水市莲都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九、投诉举报电话:0578-12345 

附件6 

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审批事项监管措施 

一、事项名称: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审批 

二、事项类型: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 

三、监管内容: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一)日常检查。 

1.告知承诺后的检查。行政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2 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勘察。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随机抽查。实现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有机结合,发挥第三方的监督作用。不定期进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 2 次。 

(三)每月数据填报。通过监管对象提交的月报,了解各监管对象的经营业态,并做好网上填报工作。 

(四)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渠道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经营范围的投诉举报在第一时间受理并进行核查。 

五、监管程序: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建立违规企业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备案,并进行汇总。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 

六、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七、监管是否涉及其它部门: 

(一)部门协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建立有关监管部门和公安、工商等单位信息共享、查处通报、案件抄送制度。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探索与志愿者队伍承接,按照属地管理、根据片区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八、监管处室(单位):丽水市莲都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九、投诉举报电话:0578-12345 

附件7 

从事音像制品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业务审批事项 

监管措施 

一、事项名称:从事音像制品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业务审批 

二、事项类型: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 

三、监管内容: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一)日常检查。 

1.告知承诺后的检查。行政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2 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勘察。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随机抽查。实现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有机结合,发挥第三方的监督作用。不定期进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 2 次。 

(三)每月数据填报。通过监管对象提交的月报,了解各监管对象的经营业态,并做好网上填报工作。 

(四)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渠道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经营范围的投诉举报在第一时间受理并进行核查。 

五、监管程序: 

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建立违规企业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备案,并进行汇总。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 

六、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七、监管是否涉及其它部门: 

(一)部门协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建立有关监管部门和公安、工商等单位信息共享、查处通报、案件抄送制度。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探索与志愿者队伍承接,按照属地管理、根据片区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八、监管处室(单位):丽水市莲都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九、投诉举报电话:0578-12345 

附件8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事项 

监管措施 

一、事项名称: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二、事项类型: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事项 

三、监管内容: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一)日常检查。 

1.告知承诺后的检查。行政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2 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勘察。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随机抽查。实现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有机结合,发挥第三方的监督作用。不定期进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 2 次。 

(三)每月数据填报。通过监管对象提交的月报,了解各监管对象的经营业态,并做好网上填报工作。 

(四)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渠道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经营范围的投诉举报在第一时间受理并进行核查。 

五、监管程序: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建立违规企业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备案,并进行汇总。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 

六、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七、监管是否涉及其它部门: 

(一)部门协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建立有关监管部门和公安、工商等单位信息共享、查处通报、案件抄送制度。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探索与志愿者队伍承接,按照属地管理、根据片区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八、监管处室(单位):丽水市莲都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九、投诉举报电话:0578-12345 

附件9 

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事项监管措施 

一、事项名称: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二、事项类型: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事项 

三、监管内容: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一)日常检查。 

1.告知承诺后的检查。行政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2 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勘察。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随机抽查。实现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有机结合,发挥第三方的监督作用。不定期进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 2 次。 

(三)每月数据填报。通过监管对象提交的月报,了解各监管对象的经营业态,并做好网上填报工作。 

(四)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渠道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经营范围的投诉举报在第一时间受理并进行核查。 

五、监管程序: 

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建立违规企业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备案,并进行汇总。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 

六、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七、监管是否涉及其它部门: 

(一)部门协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建立有关监管部门和公安、工商等单位信息共享、查处通报、案件抄送制度。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探索与志愿者队伍承接,按照属地管理、根据片区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八、监管处室(单位):丽水市莲都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九、投诉举报电话:0578-12345 

附件10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审批事项监管措施 

一、事项名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审批 

二、事项类型: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事项 

三、监管内容: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一)日常检查。 

1.告知承诺后的检查。行政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2 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勘察。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随机抽查。实现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有机结合,发挥第三方的监督作用。不定期进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 2 次。 

(三)每月数据填报。通过监管对象提交的月报,了解各监管对象的经营业态,并做好网上填报工作。 

(四)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渠道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经营范围的投诉举报在第一时间受理并进行核查。 

五、监管程序: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建立违规企业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备案,并进行汇总。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 

六、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七、监管是否涉及其它部门: 

(一)部门协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建立有关监管部门和公安、工商等单位信息共享、查处通报、案件抄送制度。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探索与志愿者队伍承接,按照属地管理、根据片区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八、监管处室(单位):丽水市莲都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九、投诉举报电话:0578-12345 

附件11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事项监管措施 

一、事项名称: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二、事项类型: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事项 

三、监管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一)日常检查。 

1.告知承诺后的检查。行政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2 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勘察。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随机抽查。实现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有机结合,发挥第三方的监督作用。不定期进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 2 次。 

(三)每月数据填报。通过监管对象提交的月报,了解各监管对象的经营业态,并做好网上填报工作。 

(四)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渠道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经营范围的投诉举报在第一时间受理并进行核查。 

五、监管程序: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建立违规企业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备案,并进行汇总。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 

六、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七、监管是否涉及其它部门: 

(一)部门协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建立有关监管部门和公安、工商等单位信息共享、查处通报、案件抄送制度。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探索与志愿者队伍承接,按照属地管理、根据片区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八、监管处室(单位):丽水市莲都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九、投诉举报电话:0578-12345 

附件12 

内资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审批事项监管措施 

一、事项名称:内资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审批 

二、事项类型: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事项 

三、监管内容: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一)日常检查。 

1.告知承诺后的检查。行政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2 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勘察。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随机抽查。实现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有机结合,发挥第三方的监督作用。不定期进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 2 次。 

(三)每月数据填报。通过监管对象提交的月报,了解各监管对象的经营业态,并做好网上填报工作。 

(四)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渠道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经营范围的投诉举报在第一时间受理并进行核查。 

五、监管程序: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建立违规企业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备案,并进行汇总。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 

六、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七、监管是否涉及其它部门: 

(一)部门协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建立有关监管部门和公安、工商等单位信息共享、查处通报、案件抄送制度。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探索与志愿者队伍承接,按照属地管理、根据片区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八、监管处室(单位):丽水市莲都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九、投诉举报电话:0578-12345 

附件13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审批项监管措施 

一、事项名称: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审批 

二、事项类型: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事项 

三、监管内容: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一)日常检查。 

1.告知承诺后的检查。行政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2 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勘察。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随机抽查。实现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有机结合,发挥第三方的监督作用。不定期进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 2 次。 

(三)每月数据填报。通过监管对象提交的月报,了解各监管对象的经营业态,并做好网上填报工作。 

(四)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渠道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经营范围的投诉举报在第一时间受理并进行核查。 

五、监管程序: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建立违规企业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备案,并进行汇总。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 

六、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七、监管是否涉及其它部门: 

(一)部门协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建立有关监管部门和公安、工商等单位信息共享、查处通报、案件抄送制度。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探索与志愿者队伍承接,按照属地管理、根据片区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八、监管处室(单位):丽水市莲都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九、投诉举报电话:0578-12345 

附件14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印刷企业,外资独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事项监管措施 

一、事项名称: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印刷企业,外资独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二、事项类型: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事项 

三、监管内容: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一)日常检查。 

1.告知承诺后的检查。行政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2 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勘察。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随机抽查。实现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有机结合,发挥第三方的监督作用。不定期进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 2 次。 

(三)每月数据填报。通过监管对象提交的月报,了解各监管对象的经营业态,并做好网上填报工作。 

(四)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渠道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经营范围的投诉举报在第一时间受理并进行核查。 

五、监管程序: 

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建立违规企业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备案,并进行汇总。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 

六、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七、监管是否涉及其它部门: 

(一)部门协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建立有关监管部门和公安、工商等单位信息共享、查处通报、案件抄送制度。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探索与志愿者队伍承接,按照属地管理、根据片区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八、监管处室(单位):丽水市莲都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九、投诉举报电话:0578-12345 

附件15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批准事项监管措施 

一、事项名称:设立、变更电影发行单位批准 

二、事项类型: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事项 

三、监管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一)日常检查。 

1.告知承诺后的检查。行政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2 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勘察。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随机抽查。实现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有机结合,发挥第三方的监督作用。不定期进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 2 次。 

(三)每月数据填报。通过监管对象提交的月报,了解各监管对象的经营业态,并做好网上填报工作。 

(四)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渠道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经营范围的投诉举报在第一时间受理并进行核查。 

五、监管程序: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建立违规企业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备案,并进行汇总。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 

六、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七、监管是否涉及其它部门: 

(一)部门协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建立有关监管部门和公安、工商等单位信息共享、查处通报、案件抄送制度。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探索与志愿者队伍承接,按照属地管理、根据片区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八、监管处室(单位):丽水市莲都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九、投诉举报电话:0578-12345 

附件16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事项监管措施 

一、事项名称:经营性互联网文化设立、变更审批 

二、事项类型: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事项 

三、监管内容: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一)日常检查。 

1.告知承诺后的检查。行政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2 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勘察。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随机抽查。实现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有机结合,发挥第三方的监督作用。不定期进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 2 次。 

(三)每月数据填报。通过监管对象提交的月报,了解各监管对象的经营业态,并做好网上填报工作。 

(四)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渠道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经营范围的投诉举报在第一时间受理并进行核查。 

五、监管程序: 

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建立违规企业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备案,并进行汇总。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 

六、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七、监管是否涉及其它部门: 

(一)部门协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建立有关监管部门和公安、工商等单位信息共享、查处通报、案件抄送制度。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探索与志愿者队伍承接,按照属地管理、根据片区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八、监管处室(单位):丽水市莲都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九、投诉举报电话:0578-12345 

附件17 

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乙种)事项监管措施 

一、事项名称: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乙种) 

二、事项类型: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事项 

三、监管内容: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一)日常检查。  

1.告知承诺后的检查。行政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 2 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勘察。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随机抽查。实现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有机结合,发挥第三方的监督作用。不定期进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 2 次。 

(三)每月数据填报。通过监管对象提交的月报,了解各监管对象的经营业态,并做好网上填报工作。 

(四)举报核查。对各类举报渠道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经营范围的投诉举报在第一时间受理并进行核查。 

五、监管程序: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建立违规企业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一)按照检查计划,落实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备案,并进行汇总。 

(二)按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检查。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传真、邮寄地址,及时受理并核查。核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者。 

(三)抄告抄报相关职能部门。 

六、监管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七、监管是否涉及其它部门: 

(一)部门协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建立有关监管部门和公安、工商等单位信息共享、查处通报、案件抄送制度。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二)社会共管。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探索与志愿者队伍承接,按照属地管理、根据片区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八、监管处室(单位):丽水市莲都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九、投诉举报电话:0578-12345

抄送:市跑改办。 

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2018年9月26日印发

附件

丽文广新〔2018〕110号(关于印发《丽水市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