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451w/2018-28040 | 文号 | 丽教职〔2018〕186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教育局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12-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丽教职〔2018〕186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企业办事,按照“最多跑一次”的改革要求,市教育局、市民政局联合制定了《丽水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正式设立“一件事情”联办服务指南》,现予以发布,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丽水市教育局 丽水市民政局
2018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正式设立
“一件事情”联办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审批(含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机构)。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3.《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4.《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6.《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172号)
7.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
四、受理机构
丽水市教育局。
五、决定机构
丽水市教育局、丽水市民政局。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一)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当地民办学校设置标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三)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八、禁止性要求
(一)国家机构、国家财政性经费不能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三)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九、申请材料目录
1.民办学校筹设批准书(经过筹设审批的民办学校举办者需要提供)(原件一份);
2.筹设阶段情况报告或直接正式设立申请报告(原件一份);
3.正式设立申请表(原件一份);
4.学校章程(原件二份);
5.校长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校长学历证明(复印件一份);
7.校长职称证书(复印件一份);
8.校长任职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
9.教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10.校长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一份);
11.教师资格证(复印件一份);
12.幼儿园教师健康证(幼儿园教师需提供)(复印件一份);
13.新建建筑提供建筑质量合格证明(复印件一份);
14.已有建筑物提供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含抗震等级)情况(复印件一份);
15.校舍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备案)(复印件一份);
16.民办学校设施设备清单(原件一份);
17.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原件二份);
18.捐赠协议(捐赠资产举办民办学校且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需提供)(复印件一份);
19.联合办学协议(有两个及以上单位(个人)合作办学的民办学校需要提供)(复印件一份);
20.环境影响评价证明(原件一份);
21.法人举办者的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
22.法人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举办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需提供)(复印件二份);
23.法人举办者的资金证明或自然人举办者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需提供)(复印件一份);
24.法人举办者的资金证明或自然人举办者的存款证明(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需提供)(复印件一份);
25.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二份);
26.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二份);
27.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的需提供)(复印件二份);
28.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非法人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本人或非个人举办者申请人本人办理的需提供)(原件二份)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复印件二份);
29.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经民政部门预登记)(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0.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原件二份);
3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相关银行开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2.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申请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步申请登记为慈善组织的需要提供)(原件二份);
3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及章程(原件二份);
34.干部兼职审批文件(存在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兼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务的需要提供)(复印件二份);
十、申请接收
由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
十一、联合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并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向教育部门转交申请材料。
(三)3个月内,教育部门审批通过后,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转交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批文,综合窗口向民政部门转交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批文与申请材料。
(四)1个月内,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向综合窗口转交审批结果。
(五)综合窗口收到审批结果,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十二、办理方式
综合窗口受理,经教育部门审批后,交由民政部门办理后,再由窗口出证。
十三、办结时限
4个月内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五、审批结果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批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
十六、结果送达
现场送达、邮寄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无。
十八、咨询途径和办理进程、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咨询:
丽水市行政服务中心:0578-2090298。
丽水市教育局:0578-2626078。
丽水市民政局:0578-2121391,2091585。
网上咨询: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
丽水市行政服务中心:0578-2090298。
丽水市教育局:0578-2626030。
丽水市民政局:0578-2091583。
网上投诉: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
二十、办公地点和时间
办公地点:丽水市行政服务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07号商会大厦)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丽水市行政服务中心:0578-2090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