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848572H/2018-03526 | 文号 | 丽土资发〔2018〕59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2018-12-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丽水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监测认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月1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制定背景
《丽水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丽政发﹝2017﹞13号)于2017年4月3日起施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面积、用途、结构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准;尚未登记或产权人对权属、用途、面积等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应该说征收部门通过对尚未登记或产权人对权属、用途、面积等有异议的被征收房屋的调查、认定,有效的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近年来征收部门对尚未登记或产权人对权属、用途、面积等有异议的被征收房屋的调查、认定工作实践,房屋征收监测认定没有明确标准和统一规范依据问题尤为突出。特别是今年城中村改造启动后,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房屋征收监测认定工作分成5个小组同时推进各个征收区块的房屋监测认定。因此出台统一的房屋监测认定办法,确保各认定小组之间的认定标准一致,一把尺子量到底,切实推进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二、《若干规定》制定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4、《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
5、《丽水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丽政发﹝2017﹞13号);
6、《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三、《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九条。
开头部分就制定本办法的背景原因作了说明,同时对制定的相关政策依据进行了明确;
第一条,明确了房屋征收监测认定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明确了房屋征收监测认定的原则;
第三条,明确了房屋征收监测认定的组织实施机构,由市、区分别成立的房屋征收监测认定工作小组负责;
第四条,明确了房屋征收监测认定的具体规定。
(一)对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颁布施行前占地建房屋或者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颁布施行前建造的房屋,至今未改、扩建或翻建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
(二)对1999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前,经审批但未注明建筑占地面积、层次、建筑面积、用途的房屋,并实地勘测属于一体建造的房屋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
(三)对个人历史住宅征收公告发布前铺设木楼板而增加的建筑面积,且房屋整体结构、建筑外部轮廓线及主体结构未改变的房屋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
(四)对个人历史住宅实测建筑面积超过产权登记面积的,且房屋整体结构、建筑外部轮廓线及主体结构未改变的房屋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
(五)对2002年7月1日前已经按1.7米层高标准测量办理房产证且房屋主体结构未改变的,复测时仍然按1.7米层高标准给予测量认定。
(六)对已登记发证的房屋未经审批擅自拆改建的,以及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损毁后恢复重建,未补办恢复重建审批手续的房屋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
(七)对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和后,房屋改变为商业用途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
第五条,对房屋征收监测认定的申请受理、组织勘察、公示程序、出具意见等作了明确规定。
第六条,对房屋征收监测认定的档案管理方式作了明确规定。
第七条,对房屋征收监测认定工作的相关纪律和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第八条,对其他区域的如何适用中心城区房屋征收监测认定办法作了参照执行的规定。
第九条,对解释单位进行了说明。
第十条,对施行时间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