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24P/2018-02878 | 文号 | 丽人社〔2018〕333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18-12-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8〕2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5〕78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最多跑一次”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就业创业政策相关业务办理,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政策内容
对《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8〕29号)涉及的新增或调整的就业创业相关政策明确具体办理要求,包括申报对象、申报条件、补贴标准、申报材料、办理流程等内容,具体的政策内容有以下十一个方面:
(一)创业孵化补贴:市本级创业孵化基地或企业建设补贴期满后,为创业实体提供3个月及以上孵化服务并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的,按每孵化1家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下同)初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含网络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的,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市本级补贴标准为5000元。
(三)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创业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
(四)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认定: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与上述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经认定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的市本级小微企业。贷款本金利息已在规定时间内偿还。贴息额度按“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人数×2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入驻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或科技孵化器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六)用人单位招用贫困家庭劳动力和低收入农户成员一次性补贴: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和低收入农户成员就业1年以上的,可给予用人单位每吸纳1人2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七)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单位社保补贴,期限为1年。
(八)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补贴: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补贴的期限不超过3年。
(九)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给予个人每年3000元、5000元和10000元的就业补贴。补贴的期限不超过3年。
(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社保补贴,核定补贴的缴费基数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贴的期限不超过3年。
(十一)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在丽高校的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积极求职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孤儿、残疾人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申领求职创业补贴3000元。
三、政策衔接
2018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的就业创业行为,政策业务办理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此前发生的就业创业行为,政策业务办理按原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