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6894/2018-00720 | 文号 | 丽经信〔2018〕65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经信委 |
成文日期 | 2018-12-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开展融资担保公司经营非融资担保业务创新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18年12月24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企业减负的政策,丽水市今年又出台了《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二十条意见》(丽政办发〔2018〕103号),要求加快推广银行保函、保险保单以及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缴纳保证金。
二、《通知》的制定依据有哪些?
答: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62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7〕38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二十条意见》(丽政办发〔2018〕103号)等法规政策精神。
(一)国家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
2017年8月2日,国务院颁布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除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外,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
(二)省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62号):“稳妥开展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探索开展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机构经监管部门批准、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可以兼营诉讼保全担保和履约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今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明确鼓励开展多元化的融资担保业务:“支持开展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等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加大对小微企业参与重大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
(三)市级:1.《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7〕38号)第三条:“稳妥开展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和工程履约担保等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增强盈利能力”。
2.《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二十条意见》(丽政办发〔2018〕103号)第(三)条:加快推广银行保函、保险保单及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缴纳保证金。
(四)外地经验:《关于在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保函制度的通知》(杭建市[2018]68号)。
三、《通知》出台希望达到什么目标效果?
答:《意见》力求可操作、有力度,推广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和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缴纳保证金,有效控制风险,降低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四、《通知》的总体框架是怎么样的?
答:《通知》全文1700字左右,分试点原则、试点业务、规范担保行为、试点步骤、其他事项五个部分。
总体内容概述为,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丽水实际,按照“市场运作、商业担保、行业管理、政府监督”的基本原则,在丽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推行融资担保公司诉讼保全担保和房屋建筑、水利、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项目中推行融资担保公司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金担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对担保保证人资格、规范格式文本、担保有效期、同时担保限制等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包括了开展试点、稳步推广两个方面。
五、《意见》的出台具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作用,有效控制工程风险,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促进丽水市建筑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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